旅行社会不会强制消费 旅游业强制消费

导读:旅行社会不会强制消费 旅游业强制消费 1. 旅游业强制消费 2. 旅游业强制消费举报电话 3. 旅游强制消费的法律法规 4. 旅游业强制消费行为现象是什么理论 5. 旅游区强制消费

1. 旅游业强制消费

只要是跟团旅游不可避免的遇到导游推销购物的环节,不过现在基本上没有那种强制消费的购物情况了。我们在报团的时候也不要贪图便宜,什么300元港澳游,299游云南,想想也不会有这样的好事儿,所以我们在选择出行计划时做好准备,避免出现不好的事情。旅游过程中遇到进店推销,当好打酱油的角色,跟着大部队走,没有自己需要的少说话,听完讲解,到时间去集合地点等候。不要有心理负担,出来玩儿自己开心最重要。跟团这么多次,没有看到过都不买的,我们的习惯是给亲戚朋友带着特产啊小礼品,自己觉得没必要大可不必花这份钱。如果导游非常的热情向你推荐,那就笑笑不出声或者说家里都有了,可以问问其他游客。我个人感觉现在导游的素质提高很多,网上传的那些不买东西就不让走还辱骂游客的是少数。不管怎么拒绝,都不要跟导游发生冲突,影响自己的旅途。

2. 旅游业强制消费举报电话

一、交通工具。消费者对交通工具的投诉居高不下,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汽车及零部件质量问题;二是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消费者购买汽车预先交纳的订金、押金;三是经营者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兑现;四是汽车发动机、轮胎、车门等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脱维修或不予处理;五是经营者强制销售保险;六是购车贷款还完续保押金不退等。

二、预付消费。消费者对购买预付卡的投诉问题仍然是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购买的美容美发卡、运动健身卡、餐饮服务卡、汽车维修卡、洗涤洗浴卡等服务行业,各种预付卡的消费琳琅满目。 许多商家加大预付卡式消费的促销力度,消费者此时往往容易被商家的“优惠承诺”“低价折扣”所诱惑。但是办卡容易退钱难,有的商家在消费者办卡或缴费之后就“翻脸不认人”,服务大打折扣不说,甚至还不告而别,让消费者的钱打了水漂。

三、网络购物。网购需求消费者不断增长,网络购物纠纷也有增多趋势。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投诉热点问题一是购买的部分商品质量没有保障;二是网上促销花样多,虚假宣传不真实;三是部分经营者没有兑现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四是没有注意跟踪物流快递信息,收取商品时盲目签字;五是部分商家退款不及时等问题。

四、日用百货。消费者对日用百货类投诉的主要问题是购买的服装、鞋帽质量不合格,出现掉色、开线、断底或假冒品牌、商标等;家具材质与宣传不符、有异味、掉漆;经营者不按照承诺退换货;经营者以打折、特价等方式促销,但无法保证商品质量;经营者不按照承诺履行维修义务。

五、家用电器。家用电器类投诉主要集中在家用小电器、空调器、电冰箱(冰柜)、电视机、热水器,消费者投诉主要涉及的问题,一是电器存在各种质量问题,如空调漏水、不制冷(热),冰箱噪音等;二是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予处理或多次维修后故障仍无法排除;三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经营者存在送货、安装不及时;四是维修乱收费现象等。

六、食品安全。消费者对食品类投诉主要涉及的问题一是食品过期、变质或有异物;二是“三无”产品;三是食品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四是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或者消费券无法正常使用;五是经营者对食品的功效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七、通讯器材。消费者对通讯器材类投诉主要集中:一是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部分经营者以换代退,以修代换,不按规定履行三 包义务;二是消费者购买手机参与活动,经营者未按活动约定兑现承诺;三是消费者购买或维修手机后经营者未开具正规发票等。

八、居民服务。消费者对居民服务类投诉涉及的问题一是“三通”(通水、通电、通气),燃气开户费、水电开户费的收费较为突出;二是停车场的收费;三是美容、美发、摄影的储值卡、会员卡因店面关闭或转让、迁址更名后,消费者无法继续消费;四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当消费者去消费时,不退还押金;五是经营者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为诱饵吸引、误导消费者,但实际的服务水平达不到承诺的标准或在使用时还附加各种限制规定。

九、电梯安全。消费者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主要集中:一是电梯质量引起的电梯故障;二是维修保养不及时,如电梯未张贴检验合格证;三是电梯有异响声大、开关门异常、坠层等现象;四是使用管理不到位,乘梯人操作不规范等。

十、计量失准。消费者对计量投诉主要集中在加油站。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加油站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计量失准;二是加油站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等,如加油机未归零;三是两次加了同样金额的汽油,行驶公里数却大不同;四是油枪已“跳枪”,仍然在计数量的问题。

3. 旅游强制消费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 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 旅游业强制消费行为现象是什么理论

旅游暗访员是调查旅游景点是否存在强制消费,导游索要消费不合理现象

5. 旅游区强制消费

不是的国家补贴的,国家不补贴。之所以便宜,里边有猫腻。是旅游公司以免费旅游为吸引力,实际把老人带去购物场所购物,买很贵的东西,强制买,和购物店有协议,给旅游公司提成。

而且东西属于三无产品,结合非常高,把东西吹捧的很好,其实质量很次,结果老人买了一堆不用的东西回来,钱也花了,景色也没看上,还把时间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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