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导游强制消费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是什么罪

导读:四川旅游导游强制消费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是什么罪 1.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是什么罪 2.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是什么罪名 3. 导游胁迫游客消费 4.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违反了《旅游法》中的哪些条款 5. 导游欺骗游客消费受到什么处罚

1.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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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社会,旅游是一种日常活动了,各式各样的旅游如春笋般并发而出,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但是说起来其实最简单的旅游就是出去走走,看看不一样的风景,体验不一样的生活,走以前没有走过的路,感受不同的人生,提升自己的心境,解压,和拥有欢愉的心情。也由于很多人没有经验,也可能是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研究,去体验,诞生了旅行社这种快餐式的方式,组织起一批同时都想去旅游的游客,去大多数比较向往的景点去看看,走马观花的游览一番。虽然不能按照自己的心意去看,去游,但是也算走出来了。也有一些不一样的体验。现在行业竞争激烈,也有的旅游社和旅行团起了歪门邪道的想法。用低价团来吸引一些爱占便宜的游客,从其他方面来收益。强制购物,天价住房和餐饮都是一类的。其实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看到低价团,自己想想为什么会这么便宜?成本都不够,肯定是有猫腻的,因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是慈善家。拒绝低价团,是首先要做的。这样就能避免被强制消费引起自己的心理不舒服了。那假如真的遇到了强制消费的导游旅游团,那也得用正当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被他言语之间恐吓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报警,现在报警的话警方肯定会出警处理事情的,所以利用好报警这个方式可以解决大多数的难题,毕竟外地人生地不熟,能相信能依靠的只有警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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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是什么罪名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并没有所谓的“非法得利”这一罪名,公安机关 不能以“非法得利”这一罪名对公民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行额外收费的,作为旅游者,可以拒绝,如果旅游合同约定不能额外收取费用,同时已经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导游胁迫游客消费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2)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3)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4)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5)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 导游强制游客消费违反了《旅游法》中的哪些条款

首先,导游有存在这些行为的,都属于欺骗、强制游客购物消费:

  1、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 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其次,当旅行社、导游存在以上行为的时候,游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

  如果导游强制要求游客消费购物,游客可以先向该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强制购物的游客较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最后,我们出去旅游一般都是想放松自我、欣赏美景,但是如果遇到导游强行要求购物消费,将会导致旅游兴致大大降低,有不愉快的体验。因此,游客在遇到导游欺骗、强制购物消费的,应该积极维权,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金额较大、人数较多,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

5. 导游欺骗游客消费受到什么处罚

吊销导游证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出现“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旅行社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

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都将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向社会公布。

此外,出现“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后,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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