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机构 旅游景区组织

导读:旅游景点机构 旅游景区组织 1. 旅游景区组织 2. 旅游景区组织结构的特点 3. 旅游景区组织机构图 4. 旅游景区组织机构 5. 旅游景区组织机构形式 6. 旅游景区组织架构模式 7. 旅游景区组织保障体系 8. 旅游景区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9. 旅游景区组织架构

1. 旅游景区组织

由于乌镇旅游集团合资特点,其乌镇、古北、开平景区均独立运营,人员管理模式和组织各不相同;其构建统一平台,实现组织、人员、人事流程的独立维护、分权管理。

 2、员工在线培训平台,考核上岗

针对景区临时员工,提供在线的培训平台,遇到问题可在线查询各类标准化流程和制度规范;

所有员工必须通过在线学习平台的学习任务,并通过考核后上岗。

3、HR系统(明基逐鹿EHR)的深度集成

实现与明基逐鹿EHR系统的深度集成,包括组织架构同步、考勤流程、人事状态、

2. 旅游景区组织结构的特点

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是根据构成群体的原则和方式的不同而划分的群体种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组织目标的明确性具体性。正式组织目标具体。而非正式组织是以个体感情纽带自愿结合无形的自发组织形式。

2、组织权力强制性服从的区别。正式组织权力有正统性合法性和稳定性。非正式组织权力来自于组织内部成员授予而不是上级部门的授予。

3、等级结构的区别。正式组织一般具有层级式等级结构。非正式组织只有自然形成的核心人物,无层级结构。

4、信息沟通渠道的区别。正式组织依靠组织规章保障信息沟通。非正式组织只有不成文的行为准则,约束力不大。

5、组织的稳定性区别。正式组织比较严密,人员固定。非正式组织相反,易受偶然因素影响

组织的类型多种多样,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是其中一种划分方法。

正式组织是组织设计工作的结果,是经由管理者通过正式的筹划,并借助组织图和职务说明书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的。它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主要表现在指挥链、职权与责任的关系以及功能作用。正式组织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目的性。正式组织是为了实现组织目标而有意识建立的,因此,正式组织要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态,从本质上说应该服从于实现组织目标、落实战略计划的需要。这种目的性决定了组织工作通常是在计划工作之后进行的。

②正规性。正式组织中所有成员的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通常都在书面文件中加以明文的、正式的规定,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③稳定性。正式组织一经建立,通常会维持一段时间相对不变,只有在内外环境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而使原有组织形式显露出不适应时,才提出进行组织重组和变革的要求。

组织生活的一个现实是,在正式组织运作中常常会存在一个甚至多个非正式组织。所谓非正式组织,就是未经正式筹划而由人们在交往中自发形成的一种个人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网络。机关里午休时间的扑克会、工余时间的球友会等,都是非正式组织的例子。在非正式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然的人际关系,他们不是经由刻意的安排,而是由于日常接触、感情交融、情趣相投或价值取向相近而发生联系。与正式组织相对应,非正式组织的基本特征是:自发性、内聚性和不稳定性。

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相互交错地同时并存于一个单位、机构或组织之中,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有些场合下,利用非正式组织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益处,而有些情况下非正式组织则有可能会对正式组织的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非正式组织对正式组织的积极的、正面的作用表现在:它可以满足成员心理上的需求和鼓舞成员的士气,创造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氛围,促进正式组织的稳定;弥补成员之间在能力和成就方面的差异,促进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此外,还 以用来作为改善正式组织信息沟通的工具。

非正式组织的消极作用主要是:它可能在有些时候会和正式组织构成冲突,影响组织成员间的团结和协作,妨碍组织目标的实现。因此,正式组织的领导者应善于因势利导,最大限度地发挥非正式组织的积极作用,克服其消极作用。一句话,对非正式组织必须妥善地加以管理。

3. 旅游景区组织机构图

机关内设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上传下达和后勤等日常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收支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事管理等工作;业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主要工作职责,会设立多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

4. 旅游景区组织机构

文旅局是行政单位。

文旅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单位经费和财务的管理、监督;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扶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文物、旅游事业的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系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5. 旅游景区组织机构形式

第一步是工商(不提供吃,提供的话先是卫生许可证,比较简单)拿到营业执照,按照程序走第二步是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然后是消防局对场所的消防验收,第四步是工商出具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有厨房的话开业前去卫生局办一个准入市区排污网许可(比较简单),然后卫生局出一个准许试营业的批复,可以开张了

以上的东西消防最难,因为他要2个以上出口,涉及消防通道验收\消防泵压强验收\消防管道和设施验收\消防图纸验收\消防喷淋和防火板验收\消防工程验收和一个隐蔽工程验收;挨下来是特种行业营业许可,其他较简单,照程序走的,房子造完以后会有一个防疫要求,可做可不做的,防疫一般600元,消防最便宜也要1万(我说的可是检测费,不是好处费哦)

6. 旅游景区组织架构模式

大疆的组织架构主要分为研发、生产和销售三块。在大疆内部,研发属于强势部门。全天候科技了解到,大疆销售团队按照不同行业应用进行划分,每个团队设定KPI,公司会评估该行业的增长比例、行业本身对技术的重视程度和信息化程度设定一个目标,最后形成一个总的销售数字。但是,由于研发部门强势,有部分销售员工抱怨业绩无法完成。

7. 旅游景区组织保障体系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州公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全力救援,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并降低事件的影响程度、危险程度,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处置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企业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配下,各应 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预防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处置得当。

  5、预案分级

  集团公司为三级管理,根据实际管理要求,把预案分为车队、分公司、集团公司三级预案。本预案为集团公司应急预案。

  二、突发事件分类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范围等,根据本司实际情况,此时将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1、交通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就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就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就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发生群死群伤、影响恶劣的行车事故。

  (5)在繁华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故障而不能行驶,有人员伤亡,使道路严重堵塞。

  2、车辆突发事件

  (1)车辆燃烧

  (2)车辆爆炸

  3、非车辆突发事件

  (1)群体性上访事件

  (2)线路事件

  (3)重大伤亡事故

  (4)自然灾害导致停止生产事件

  (5)传染性区域疾病事件

  (6)恐怖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成立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宙泉董事长,副组长周美钦总经理,集团党委副书记、集团副总经理及司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集团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2、下设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程瑞云总经理助理任办公室主任,此时其主要职责: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立即通知各小组成员展开应急救援行动,随时了解、掌握和分析突发事件的苗头和动态,及时向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信息。

  指挥办公室联系电话:83364942、83314643

  3、下设六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应急协调组、事件调查组、信息汇报组和后勤保障组。各组成员应按个人所在的具体小组,开展工作。

  (1)现场处理组

  职责:负责及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2)安全保卫组

  职责: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疏通人员、车辆等及做好解释疏导工作等。

  (3)应急协调组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协调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此时核实事件有关情况等。

  (4)事件调查组

  职责: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查清起因,并协助、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的相关工作。

  (5)信息汇报组

  职责:负责突发事件情况收集,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供上级部门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材料。同时负责突发事件的宣传导向,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

  职责:负责组织调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整合和调配应急资源,并提供有关事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有关政策的解释与答复。

  四、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110(或122 、120,如有火情应同时向119报警。并将事故相关事项(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简要情况)详细正确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

  2、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时要详细记录相关事项,此时立即将详情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调动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工作。

  3、集团安办应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时间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报告。

  五、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各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进行先期处置,赶赴现场,迅速控制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集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汇报。

  (2)实行分级响应。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集团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2、启动

  当出现突发情况时,集团接到指令和报告,由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必须服从安排和调度,积极配合并参加处置工作。

  3、响应行动

  (1)接到报告和指令后,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的全面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调解矛盾。

  (2)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在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事件调查组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收集证据,疏散公司人员和车辆及突发事件参与者。应急协调组、信息汇报组、后勤保障组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并做好资金和物质保障。

  (3)突发事件临近失控前,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请求公安部门到场维护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4、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人员保障指挥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领导小组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受上级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信息;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新闻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由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7、后期处置

  (1)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和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经过;事件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件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2)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六、主要处置措施

  1、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各尽其责;现场处理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并协助交警部门处理现场;安全保卫组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疏通人员、车辆,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组应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查清起因;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信息汇报组应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时间、地点、事故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并做好交通事故新闻宣传导向工作。

  (2)与载有爆炸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同有关部门设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3)对同时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发生车辆燃烧、爆炸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发生车辆燃烧、爆炸的突发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信息汇报组应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事件、地点、事故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其他应急工作组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做好人员抢救、现场灭火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处理现场、公安机关调查事故等。

  3、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理

  (1)在企业内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上访人员人数、上访事由、上访地点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立即指挥各工作组到位,控制事态;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事件调查组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服劝解,缓和上访人群情绪,稳定局势,取得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

  (2)在企业外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上访人员人数、上访事由、上访地点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应立即派人上路进行劝解,尽量使上访群众返回单位,并指挥各应急工作组到位,控制事态;现场处理组、安全保卫组、事件调查组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服劝解,缓和上访人群情绪,稳定局势,取得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并调度车辆疏散聚集人员;应急协调组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

  4、发生线路事件的处理

  发生群体性停止运营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发生的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人员数、企业管理人员到场情况)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指挥各应急工作组迅速到位各尽其责,及时处理,调配应急车辆尽快恢复线路营运。为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5、发生重大伤亡事件、自然灾害导致停止生产事件、传染性区域疾病事件的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事件、自然灾害导致停止生产事件、传染性区域疾病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各尽其责;信息汇报组在第 时间内将事件发生的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现场处理组应及时了解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做好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安全保卫组维护现场秩序,疏通人员、车辆,收集证据等;事件调查组对突发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查清起因;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为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到场处理。

  6、发生恐怖事件的处理

  发生暴力、爆炸、投毒、纵火、绑架挟持人质等恐怖事件,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应急工作组应迅速到位,各尽其责;现场处理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安全保卫组维护现场秩序,采取隔离措施,疏散人员、车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事故调查组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供有效线索;应急协调组协调组织事件调查、处理事宜;后勤保障组做好资金和物资保障;信息汇报组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发生的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范围、伤亡人数)上报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并做好事件的新闻宣传导向工作。

  七、预警响应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定期排查。每月集中排查分析一次不稳定因素,研究对策,提出具体化解措施。

  (2)特别排查。元旦、春节、“两会”、“5。1”、“10。1”等特别时段,要认真排查分析不稳定因素,及时进行化解。

  (3)专项调查。及时发现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值班制度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守纪律,认真负责,做好记录,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2)在节假日落实主要领导带班,发生突发事件期间必须加强值班。

  (3)发现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就事件动态进行逐级上报,并切实做到“边报告,边跟进”。

  八、保障措施

  1、指挥保障

  集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办公室设在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的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2、通行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相关单位、部门应急组织通信联络的需要。

  3、预案制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培训: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宣传,宣贯应急事件的处理知识,并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演练:集团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每年至 少两次)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5、应急队伍保障

  集团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基本人员、设备力量进行摸底检查,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九、附则

  1、奖励与责任

  (1)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解释

  本预案由福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3、预案生效

8. 旅游景区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 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 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七条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军士,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

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对下列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密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精细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 协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第四十三条 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 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第五十一条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五十三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扬激励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 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 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和工作生活状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宣传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 旅游景区组织架构

旅游局是属于国家政府机关。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文化、文物、旅游事业单位经费和财务的管理、监督;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法规,扶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文物、旅游事业的统计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劳动人士管理体制改革;负责系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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