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

导读: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 1.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 2. 电子旅游合同word版 3. 旅游电子签合同 4. 电子旅游合同如何签署有效 5. 旅游电子合同对于旅行社来说有用吗 6.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有哪些 7. 旅游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利弊 8. 国内旅游电子合同 9.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包括

1.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

保障范围内指的是保单上所载的条款及规定。

主要规定何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赔偿,赔付额度是多少。

保障范围内可分为旅游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保险保障范围、健康保险保障范围、车辆保险保障范围等。

1、旅游保险保障范围

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医疗费用保障、个人财物保障、个人法律责任保障等等,具体需要根据不同的旅游保险产品和合同条款来决定。

2、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包括意外身故、伤残等,意外医疗保险包括因意外事故产生的门急诊医疗、住院费报销、住院补贴等。

3、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等。医疗保险又包括:普通医疗、住院费用保障、手术费用保障;疾病保险一般是指重大疾病保障。

4、车辆保险保障范围

保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

2. 电子旅游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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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旅游电子签合同

品牌介绍

君子签隶属于重庆君子签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证据链电子合同服务商,总部设于重庆。君子签是全证据链电子合同服务商.目前主要为金融、保险、租赁、第三方支付、旅游、教育、医疗、房地产、物流、B2B、HR等企业及个人用户,提供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强司法签约后服务,实现“区块链+司法+电子签约”为商业应用赋能,致力于打造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合同服务.

主要业务

主要为电子商务、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供应链物流、HR、旅游、租赁、医疗、房地产等企业及个人用户,提供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强司法签约后服务,实现“区块链+司法+电子签约”为商业应用赋能,致力于打造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合同服务.

电子签约

君子签电子签约平台服务主要包括电子合同、电子签章、区块链存证、智能仲裁等,面向企业及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在线签署、合同管理、签章管理、存证保全和司法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服务.

技术优势

1、保全链

合同文件实时存储在云端,CA证书+区块链+时间戳,立体加密防护。

2、可视化全证据链

数据同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数据保全中心,可随时下载;短信告知对方,所签合同已经同步到司法公正;此短信将作为证据链条

3、系统安全

自建私有云,两地三中心容灾保护.

主要功能

签署

通过君子签平台可以在线签署电子合同并实现数据文件存储;君子签拥有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技术,在君子签平台所签署的电子合同与原件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

加密

君子签自主研发的保全链是利用区块链(Blockchain)的底层技术,对数据进行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通过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对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签约主体、签约行为、签约地点、阅读记录,全程证据固化,保障用户信息、时间、电子数据不可篡改。

存证

君子签对接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员会等权威部门,共同搭建起联盟区块 ,保全数据即时同步到区块链各个节点.

接入

君子签提供一站式运营接口解决方案。各种API、SDK接入方式,还可提供本地化部署及客户系统接入.

法律配套

君子签通过同步各大司法机构,用户只需要在君子签平台就可以实现一键在线申请公证、司法鉴定和在线仲裁等服务,合作的法律机构也可以为用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得到解答.

文化理念

品牌愿景

签约的本质是不违约

核心价值

即签、即保、即公证、即仲裁

品牌文化

创新、拼博、速度、担当。

品牌定位

全证据链电子合同服务商

品牌计划

致力于打造全生命周期的电子合同服务商

品牌创始人

创始人:刘刚

经营范围

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签章、数据保全、在线仲裁

所在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天王星C1座12层

品牌历史

2016年09月26日,君子签商标注册申请收文结束

2016年10月19日,君子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结束

2017年12月19日,君子签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证发文结束。

品牌注册号;21416458,国际分为第42类,品牌商标专用权期限2017年11月21日 至2027年11月20日。

品牌服务

技术研究; 技术咨询; 计算机编程; 恢复计算机数据; 计算机系统设计; 服务器托管; 电子数据存储; 云计算; 计算机技术咨询;

4. 电子旅游合同如何签署有效

报旅游团有两种方式:1、在门店直接报团,2、在旅游网站上报团。

1、在门店上报团:到门店上了解旅游相关信息,门市接人员会根据你的情况给你介绍旅游线路的团期、价格、自费项目、必须消费项目、交通、住宿、用餐标准等情况。一般旅游团分为常规纯玩团、购物团、升级纯玩团等。

常规纯玩团和升级纯玩团的区别是,常规纯玩团说的是不进店,在赠送项目当中也会有购物店类似的景点,比如风情街。常规纯玩团会推荐消费比如晚会、烤羊、夜游XX景点(豪华游轮)之类的。以九寨沟为例,参加常规纯玩团所赠送的项目有风情街、藏寨、羌寨(这几项就是购物地点)、藏羌风情晚会、烤羊,住宿预备三星酒店,在旅游的过程中导游会让客人升级参加更好的晚会、加150-200元看“5D千古情”晚会。升级纯玩团(线路名称也有别的叫法)住宿预备四星酒店、赠送“5D千古情晚会”、烤羊等。在合同上会注明决不进店(进店赔1000元等字样)。

2、在旅游网站上签订合同,在网上你要看清楚网站的快照时间(更新时间越接近越好)、可靠性“公司资质、关于我们、如何付款”等。当你选定线路、商谈好价格。网络客服会给你签订一份电子版合同,合同上同样也会注明旅游的相关事项。要求你大订金,为了安全起见,你一定要打公司账号(一般2000千元以内打私人账号,2000以上打公司账号)

报旅游团一定要做到货比三家、看清楚合同上所签订的内容以及附带的旅游行程是不是和接待人员所承诺的一致。(网上签合同,打印一份合同及行程单,在旅游中核对看是不是达到所承诺的一致)

5. 旅游电子合同对于旅行社来说有用吗

旅游电子合同产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OTA平台(比如携程。去哪儿),还有一种是线下的旅行社。

OTA在线旅游平台:

平台集成电子签约功能后,游客通过注册和认证即可在线选择旅游路线。当路线选定后,平台可自动生成旅游服务协议供游客确认,经确认无误后游客方与平台方即可通过调用契约锁电子签约相关接口在线签字或盖章。大致流程如下图:

线下的旅行社门店:

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 平台完成旅游合同的签署与管理。

第一步,旅行社选定一个可靠的第三方平台,注册并认证(证明网络环境下你就是你很重要)、制作旅行社的电子印章与电子签名。

第二步:上传需要签署的文件,填写客户姓名与手机号并发送(双方的签署顺序可以自定义)。

第三步:客户在手机短信上接收包含签署链接的短信,链接点开按照页面提示认证、生成手写电子签名、签字,完成!

6.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有哪些

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电子签章受到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电子签名法》还对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做了一定的条件约束:需要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等。由此看来,日常生活中仅通过拍照、扫描、ps等制作上传的电子签章不符合法律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该如何申请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呢?答案是需要找到一个能满足《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场景或平台,对电子签章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验证和约束,通常情况下可通过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来实现。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主要是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实名认证、电子合同签署及存证等服务,可靠的第三方平台采用严格的身份认证机制,符合法律对有效电子签章的要求来对企业进行认证,发放可靠的电子签章,也其中也涉及到企业电子签章的制作、调用等内容,是大多企业的首要选择。

下面小编以众信签电子签章平台为例,为大家详细介绍下企业电子签章的制作和使用流程。众信签是权威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电子签章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签约各方身份认证、标准合同模板调用、合同在线起草、在线签署、电子证据保全、在线公证仲裁等在内的一站式电子合同服务。

在众信签平台上,用户仅需简单步,即可快速制作出一个可靠的电子签章。

第一步:登录众信签官网(https://www.ebssign.com/)并注册企业账户;

第二步:按照相关要求上传相应资料并进行企业实名认证;

第三步:实名认证完成后,系统会为企业生成一个默认的电子签章,企业也可在“我的账户”-“我的签名”自行添加企业签章照片。

除了制作,签章使用起来也是相当方便。

第四步:上传本地合同,添加联系人手机号,将签章移动到相应位置,点击发送输入短信验证码即可完成签章的调用及己方合同的签署;

第五步:收件人通过短信链接进入H5合同签署页面,进行二要素+人脸识别确认真实身份,确认合同内容后即可通过短信完成此份合同的签署。

如此一来,企业电子签章的申请、使用全流程就完成了,值得一提的是,众信签(http://www.ebssign.com)是国家电子合同标准研制及应用试点,是权威可靠的第三方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可广泛应用于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旅游、教育、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供应链等行业,为政府、企业、机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高效便捷、权威公信的“互联网+合同”解决方案。

7. 旅游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利弊

电子旅游年票和旅游年票卡一样,都可以使用。比如,你关注洛阳旅游微信公众号,点右下角年票指南,再点击电子年票,再点击旅 游年票绑定,然后输入办理年票时的身份证,或者旅游年票的卡号,就可以弹出一个二维码。

把二维码保存,在旅游景点,只要用机器扫描二维码,就可以弹出身份证背面(带照片的那一面),就可以进入景区了。

8. 国内旅游电子合同

签电子合同需注册登录后首先要进行实名认证,针对个人和企业分别有不同的认证方式。

个人用户实名认证的方式为:用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信息,并上传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及手持身份证照片进行加强认证;企业用户实名认证的流程为提交企业工商信息,进行对公账号打款验证。企业认证部分还需要提供提供法人身份信息进行法人实名认证。

9. 旅游电子合同的应用范围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 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 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 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 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 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 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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