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观遗产是何时确立的?

199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决定将文化景观遗产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之中,其新意在于将长期以来一直相互对立的文化与自然两种因素联系起来;作为“连接自然与文化的纽带”,与以往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文化景观遗产主要展现出人类长期生产、生活与自然之间所达到的和谐与平衡,强调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照、共荣共存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这一特殊遗产类别的确立,在世界遗产的历史中意义深远:一方面,它促使世界遗产的评价体系、组合方式、保护管理与执行操作产生极大的变化;另一方面,它也使人们的认识突破了单体层面的遗产保护,迈向整体环境维持及非物质层面的延续与发展。虽然世界遗产体系中的文化景观遗产类别出现不久,但它已经成为遗产保护领域中的热点。自1993年第一处文化景观世界遗产诞生至2006年末,《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遗产共有56处(见附录一)。仅2004年在苏州召开的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文化景观遗产就通过了十二项之多。我国拥有辽阔的疆域,景观类型丰富,世界遗产总数达35个,而文化景观世界遗产数目却只有一个(庐山,1996年)。这一不均衡的现象 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文化景观遗产的关注和研究明显不足,直接造成了该类遗产申报力度的不足和相关保护理念的滞后。这也是本文写作的缘起。本论文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简称《操作指南》,下同)中对文化景观遗产的相关概念、定义和分类为基础,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与归纳总结,试探讨如何界定文化景观遗产及其各子类项,重点区分每一子类项遗产的特质与要素构成,必要时兼论及保护管理之特殊问题。这一部分内容是研究世界遗产体系中文化景观遗产与中国文化景观遗产的基础。根据《操作指南》的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遗产地必须具备突出普遍价值、相应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完善的管理机制。本文从世界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评估标准出发,说明其若干次重大调整与文化景观遗产价值理念的引入有着密切的关联,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也使得文化景观类世界遗产的界定与评估逐渐趋于规范和成熟。在“真实性”与“完整性”要求方面,文化景观遗产从其概念与特质本身来说,既包含两者相结合的内容,又具有区别于其它遗产类型的特征要素,体现出作为“人类与自然的结合之作”兼具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要求与特性。除此之外,关于文化景观世界遗产自然价值的定位与评估、文化景观遗产与其它世界遗产类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是目前国际学术界与实践领域讨论的焦点。基于理论探讨与实例分析,本文试提出一种较为客观、理性且具备一定实践指导意义的看法。文章旨在通过对文化景观遗产框架性的研究,关注该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形成对此类遗产较为全面的认识,以期为我国同类遗产的申报与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建议。在世界遗产实施“全球战略”、建设具有平衡性和代表性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及提倡自然与文化多样性的契机之时,我国申报文化景观世界遗产必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景;同时,文化景观遗产所提倡的人与自然互动之关系以及“统筹保护”的理念,必将为我国世界遗产事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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