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导读: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1.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2.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范 3.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有哪些 4.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是什么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服务规范 6. 客运旅客服务质量标准 7.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规范 8. 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 9. 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1.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我们大致可以分为7大类。即一级车站,二级车站,三级车站,四级车站,五级车站,简易车站和招呼站。下面是简单版本介绍
一级车站:日发量在10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日发量在5000人次以上;位于国家级旅游区或一类边界口岸,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车站。
二级车站:日发量在5000人次以上,不足10000的车站;位于县以上或相当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日发量最低在3000人次以上;位于省旅游区或二类边界口岸,日发量在2000人次以上车站。
三级车站:满足基本设施,日发量在2000人次以上,不足5000的车站。
四级车站:满足基本设施,日发量在300人次以上,不足2000的车站。
五级车站:满足基本设施,日发量在300人次以下车站。
简易车站:达不到五级车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停发客运班车功能的车站
招呼站:达不到五级车站要求,具有明显的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的车站。
2.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汽车客运站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组织落实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八)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及时采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的预防措施和改进建议,并及时组织落实和整改;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
(四)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及时、如实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体按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从业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
汽车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汽车客运站接收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汽车客运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可自主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可委托对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业务的机构或者其他汽车客运站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有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和布置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
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生产安全事故、本单位发生站内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在本单位发出的营运客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者安全生产例会进行分析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布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可参照国务院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为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
(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
(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常见危险品识别与处置、安全检查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经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要求,不得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受理客运 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业务的,托运物品登记和安全检查要求应当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
(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
(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详见附件1);
(三)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式样见附件2)。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在完成安全例行检查后,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对经检查合格的营运客车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3),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
“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单程运营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运营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行检查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调度营运客车发班时,应当对营运客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和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单证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方可准予报班。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客车报班记录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出站营运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
(二)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三)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四)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营运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
鼓励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在报班、出站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营运客车、驾驶员有关单证一致性查验,提升查验效率。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营运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三十条 营运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权拒绝营运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并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强行出站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对相应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等方式,适时 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事故隐患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对多发普发的事故隐患应当深入分析,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相关部门通报抄送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适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做好风险管控。
第三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鼓励通过微信、微博、二维码、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多种方式畅通举报途径,鼓励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本单位从业人员、旅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作用。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日原交通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号)和2012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效期5年。
3.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有哪些
驾照体检需要包含以下几项: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 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是什么
面包车不能跑长途。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客运站及服务经营许可 四、四类班车客运[营运距离在150公里 下的班线办理条件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第3、5条交通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号第五条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的一般条件3.1车辆条件 3.1.1拥有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3.1.2须有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3.2设施条件 3.2.1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2.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2.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者,要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3.3资金条件 3.3.1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3.2经营一辆车的业户,除车辆本身外还须具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经营大型客车的业户为5万元,经营中型客车的业户为4万元,经营小型客车的业户为3万元。 3.3.3开业时应出具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3.4人员条件 3.4.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4.2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3.4.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3.4.4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3.5申请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时应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写明要求经营的范围。5企业组织条件 5.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5.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5.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第五条申请开设高速公路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业户,除应具备《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531号)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营班车客运5年以上资历;(二)具有经营一类班车客运的资质; (三)有二类以上汽车维修能力或与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维修合同关系,能确保车辆的正常维修; (四)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是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辆状况达到一级车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老旧车辆;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具有良好的技术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岗前培训合格,驾驶员还应具有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的经历,身体健康。 申报要件 ⑴申请报告;⑵可行性报告;⑶主管部门批准书(无主管的业户应提交董事会决议书);⑷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书(租借场地须签订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并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鉴证);⑸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要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⑹企业章程文本;⑺工商名称预登记手续;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本;⑼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部门);⑽法人代表仸职文件。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 2.科室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查勘(20个工作日内完成);3.报处领导批准; 4.省际、市际报省运管局审批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服务规范
高速公路设有完善的服务设施,每40-50公里设一处服务区。供长途客车、卡车司机每三小时必须在中途停车休息。
服务区占地面积根据调查交通量、停车人、设置位置等考虑设置,一般150亩左右,个别大的超过300亩。
服务区基本上为分离式服务区,两侧采用通道或天桥连接。根据功能需要,主要由停车区、司机、旅客 息区(含餐饮、购物、住宿、休息厅、厕所、娱乐)、车辆维修区(维修车间和修车广场)、加油区(含油库、加油大棚、站房)、活动休闲广场等组成。
标志、标牌明确。大、小车位分别停放,商店紧靠停车场,住宿娱乐场所就设置稍远些,便于司机休息。
停车场
停车场设置的非常合理。大车设置在服务区的后边,小车设置在服务区的侧面或进入区内的道路两侧,出入道路为轻型车道和为重型车道分离的循环系统。线形标准受自
6. 客运旅客服务质量标准
一、汽车客运服务员职业道德要求
1、政治素质好 2、业务素质强 3、工作作风硬 4、身体素质行
二、汽车客运服务员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履职、工作 负责、严于律己、刻苦学习、谦虚谨慎、团结协作、 严守规程、注重安全、文明服务。
三、客运站概念及相关业务知识
1、汽车客运站是专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作业场所。 也是运输企业的组织生产,实现客运劳务交易场所。
2、作用是(功能) :旅客运输组织,车辆运行组织, 旅客集散、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综合服 务。
3、 主要任务是: 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舒适的 候车条件,便于旅客办理一切旅行手续,安全、及时、 有序的组织旅客上下车。 4、 汽车客运站的服务对象集中体现为旅客服务, 车主 (参营者)服务,以及办理相关客运车站的业务等。
7.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规范
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 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除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外,其他的上述车辆原则上可连续延长使用年限。
8. 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
安全;旅客安全运送率99.9%以上。
及时;客运正班率99.9%以上,发车正点率98%以上,旅客正运率99.5%以上,行包正运率99.9%以上。
方便;旅客对售票、候车、上下车等均感满意。
舒适;始发车座位利用率不超过100%,座椅空间不少于1.2米,客车整洁率99%以上。
要求;旅客满意率95%以上,优质服务率80%以上。
9. 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就是在诚信考核周期(12个月)届满后20日内需签注诚信考核等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六年一审,需要参加司乘人员信誉考核。诚信考核采取每12个月(以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时间开始计算)为一个周期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方式进行考核。
拓展: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意识不断地向各个领域渗透。法律不可违,但道德若不加以巩固和维持,侵蚀在所难免。因此,提出诚信考核已为形势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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