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校纪校规是什么? 要详细的。

根据学校的,学校不同,制定的不尽相同。试举一例:


高中阶段是一个人发展最关键、最活跃的时期。作为人生重要阶段的高中教育,特别强调使学生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正确地认识自己,尊重他人;学会交流与合作,具有团队精神;学会学习与创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社会责任感。
成才先成人,为了打造我校高中品牌,创建良好的高中教育氛围,根据学校的实际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高中学生文明礼仪规范要求
1、诚实正直,自尊自强,立志成才。
2、热爱学校,尊敬老师,听从教导。
3、遵纪守法,团结同学,举止文明。
4、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5、爱惜名誉,尊重他人,真诚改错。
第二条 高中学生在校仪容仪表考勤的规范要求
1、学生必须穿校服,佩带校徽(或胸卡)进学校,并且自觉接受检查。
2、学生应自觉做到干净整齐,不染发、不烫发、不化妆、不戴首饰。
3、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4、上课期间,不允许穿拖鞋及无袖背心进教室。
第三条 高中学生考勤的规范要求
1、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上课,有正当理由不能到校上课者,须按以下规定
办理请假:
(1)学生请假需填写统一编制的学生请假单。
(2)学生的请假单必须经由段长或班主任签字批准。
(3)凡是请事假、病假的学生,当日内家长需主动打电话与班主任联
系,说明请假的原由,班主任核实后予以确认。
以上三条,违反其中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2、高中学生考勤范围:
(1)早读、课间操(升旗仪式)、上下午所有的课(包括下午第四节的
辅导课)、寄宿生晚自习。
(2)课间操(升旗仪式)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填写请假单并由班主任签
字批准。
(3)寄宿生因故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注: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课间操(升旗仪式)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晚自习一次按旷课三节计算。
第四条 对高中学生的违纪处分,根据《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考核办法》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取消学籍。
1、对违反第一、第二条规范要求的学生,视情节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或
警告处分(对不听从老师教导,辱骂教师的学生从重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给予勒令退学。
2、对学生出勤违纪的处分:(高中学生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旷课)
(1)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20-30节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35节以上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旷课累计70节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取消学籍
处分。
3、对学生违反教学秩序的处分:
(1)课堂上学生应遵守纪律,共同维护好课堂秩序。对于在课堂上不听老师教导,顶撞教师,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与其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上课期间,严禁学生在课堂上随意走动及进出教室,如确因身体原因要出教室的,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经课任老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课论处。
(3)上课期间,严禁学生听MP3(随身听)及使用或玩手机,若有发现将以予没收(由家长领回),并写出2000字的书面检查,态度恶劣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下课期间,严禁学生在 教室内打扑克、走棋和在教学楼范围内玩球,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学生考试违纪的处分:
(1)凡考试中有违纪舞弊行为(包括舞弊未遂)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2)考试中有交头接耳、做手势对答案、偷看别人试卷、协同传递字条,或让对方偷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考试中带入MP3(随身听)及手机、夹带课本、提纲、字条、传递、交换、抄袭试卷答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3科/次作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态度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取消学籍处分。
(5)偷窃试卷、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
5、对学生抽烟的处分:
严禁学生在校内外抽烟,若有发现:
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抽烟学生写出3000字的书面检查,并请家长到年段听取情况通报。
第二次,视情节给予抽烟学生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次,勒令抽烟学生退学取消学籍。
6、对参与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
(1)因小事引起吵架以至动手,情节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唆使校外人员策划、挑动或参与打群架者,从严从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取消学籍。
(5)在争吵、打架斗殴中亮出凶器的,或为他人提供凶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使用凶器造成恶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取消学籍处分。
6、对寄宿学生违反《管理条例》的处分:
(1)寄宿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条例。凡是违反宿舍纪律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违纪屡教不改的寄宿生,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并勒令其退宿。
(2)寄宿生应按时到班级参加晚自习,因故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必须做好请假手续,否则将以旷课处理。
(3)晚自习期间,寄宿生应在年段规定的教室内自习,遵守纪律,不大声喧哗,不扰乱秩序,不随意走动。
(4)走读生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到校参加晚自习。
第四条 对毕业班中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学生,只发给高中结业证书。
第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不在本《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仍依照《永安三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第六条 对本《条例》解释权,属校长室、政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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