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侵权案件作品需要鉴定吗

导读:摄影作品侵权案件作品需要鉴定吗 摄影作品注明出处是否侵权 拍摄他人摄影作品出售是否侵权?

您好,是否需要鉴定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您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申请鉴定。
在民事诉讼中,您可以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如果您没有申请鉴定,司法机关认为需要鉴定会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摄影作品侵权案件一般不需要进行鉴定,法官凭自己的经验就可以判断两幅摄影图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摄影作品注明出处是否侵权

一、摄影作品注明出处,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且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名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二、【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拍摄他人摄影作品出售是否侵权?

拍摄他人摄影作品出售侵权的。但如果出售者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的,前述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并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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