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用车规范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

导读:旅行社用车规范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 1.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 2. 旅游公司用车标准 3. 旅行社车辆管理制度 4. 旅行社用车服务协议的制定 5.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是 6.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是什么 7.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有哪些 8. 旅游公司旅游车需要的手续 9.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的旅游客运车辆 10. 旅游局对旅游车的规定

1.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

商务车接待游客不需要营运证的

用旅行社的名义买一辆七座商务车,用于接送旅客,不存在以车盈利就不需要办营运证,但是这个车就应该以旅行社的名义上牌。

个人家用的话是无需办理营运证的,除了个人有需求之外,正常上牌的车辆,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也是“非营运”,和我们普通非营运家用车一样,只要没有特殊需求,不违反规定使用,车主就不用去办理营运证,车辆也不属于营运车辆,车辆使用年限按照非营运国家车辆执行

2. 旅游公司用车标准

答:依据省交通运输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有3方面:

(一)省际旅游客运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审批程序办理,并核发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二)省际旅游客运非定站点、定时间发车、定线营运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凭统一的省际旅游客运标志牌运行,不需向相关省运政管理机关申报。(三)旅游客车不得沿途揽客。

3. 旅行社车辆管理制度

要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各旅行社要认真吸取去年“8.12”旅游交通事故的教训,租用旅游车辆要选择信誉好、车况好、安全度高的旅游汽车公司。

严禁租用无合法运营资质、未通 过车辆年检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车险的车辆,租用旅游车辆须与汽车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

4. 旅行社用车服务协议的制定

没有必要,自己找车,就可以和旅行社商量,或者找客运公司,没有签合同的,呵呵,合法权益不是体现在这方面,你们只不过是想租车而已,谁会跟你们签这个合同的,顶多是协议,合同在法律上生效,而协议是双方协商。

所以,你们只要找个客车或租车就可以了,注意安全就好了,如果实在想去玩,又有保障,你们可以和旅行社签订协议或合同,一般旅行社会给你们提供保险的,人身保险20元一个人。所以现在旅游行业都是这样提供保障,而你们租一辆公交车,你想想谁会签合同呢?协议都不能签。何况是合同呢。找旅行社最好!其实找台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那么麻烦的。

5.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是

答:旅行社接送游客的车属于营运车辆。因为:第一,接送的对象是游客。游客指的是有旅游需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协议,支付了旅游费用的乘客,也就是说旅行社已经收取了游客支付的旅游费,为其提供运输服务。

第二,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是旅游车,并且在运输后发生费用结算。

6.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是什么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业其中有: 1、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包车客运等。

2、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零担货物运输、鲜活、果蔬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货运出租、快速货运、货物配送等。3、车辆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摩托车修理、汽车摩托车配件销售等。搬运装卸包括: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件装卸、危险货物装卸等。4、运输服务包括:物流服务、货运代理办理、客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服务、流通加工、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停车场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经营、零担站经营、汽车租赁、商品汽车发送、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业务咨询等。如果涉及到旅游客运的话是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吧!

7. 旅游部门对旅行社用车的要求有哪些

你要先挂靠营运公司,然后在到旅游车队,然后旅行社用车,车队派车。

如果是你自己的车要看你的车是不是有营运手续,如果有的话,你自己联系旅行社便可是了啊。我建议你还是联系旅游车队 。

8. 旅游公司旅游车需要的手续

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有固定场所,有需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证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一般指持有导游证的人员)

4、注册资本要求: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实缴)和100万保证金;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可认缴),20万保证金汇入旅游局制定的银行。

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的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选择一个交保证金的银行;

4、公司名称的英文名称及缩写

5、营业执照原件;

6.、经营设施:两部电话,打印机,传真机,电脑,工位;

7、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表及资格证(必须3个以上持有导游证的人员);

9、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的履历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照片;

10、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或者红本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面积至少20平以上);

11、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国际旅行社还需出具验资报告(国际旅行设经营许可需公司成立2年才能申请)。

9. 旅行社应当提供设置的旅游客运车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客运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旅游行政、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配发《道路运输证》且取得旅游客运资格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安全技术等级达到交通运输部门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JB/T198)规定的相关要求,并经公安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依照规定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标志牌。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旅游行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装备和医疗急救箱等应急装备。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必须身体健康,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具有5年以上驾龄,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3年内无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无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犯罪记录;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标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拟用和在用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车辆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年度检验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逾期未年检、驾驶人逾期未参加诚信考核或者年检、诚信考核不合格的禁止从事旅游包车客运。

第十三条 旅游包车客运经营单位提供的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人。驾驶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发车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未经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载客运营。

10. 旅游局对旅游车的规定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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