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刚进旅行社合同 导游只能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来申领导游证

导读:导游刚进旅行社合同 导游只能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来申领导游证 1. 导游只能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来申领导游证 2. 导游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 3.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 4. 导游通过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 5.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合同 6.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合同 7.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期限

1. 导游只能通过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来申领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导游行业组织注册,并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导游证。审批到发放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导游申请电子导游证的流程:

整体流程:导游在线发起→注册机构在线审核→地方旅游局在线审批。

导游申请电子导游证的流程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导游通过“导游之家”网页端或导游app输入申请资料信息并提交;

第二步:所在机构收到导游提交的申请进行信息确认;

第三步:机构确认通过后所属旅游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电子导游证生成;

第四步:旅游局或导游行业组织(旅行社暂时不能)打印导游身份标识,并通知导游领取。

2. 导游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

不知道您疑惑的导游和旅行社哪方面的关系。简单的来讲有两个:

1、专职导游(挂在旅行社下面的)

2、社会导游(挂在导服司),本质上区别不大,我们通常所见的一般是专职导游(根据地方不同,略有不同)。不同的就是关系到导游本身和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区别在与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3. 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

旅行社必须跟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各单位和团体在使用员工时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被视为违规使用,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那必须就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进行处罚,除了劳动保障局责成用工旅行社改成签订劳动合同外,还要罚款处理。

4. 导游通过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

这个题目可能有点误差。在中国现在的旅游业管理规定里,并没有“旅游管理证”,每一个导游要从事导游职业,首要是考取“导游资格证”,导游资格证是国家对从事导游服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导游证按照规定获得导游证。所以,平时所说的考导游证,其实是考导游资格证。

另外,在旅游行业从事一定时间的工作后,考取旅行社经理资格证,其分为四个等级,不知道题目的“旅游管理证”是否指这个。

5.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合同

前一段时间,国内某旅行社组织的老挝旅游,因车祸导致十多人伤亡事故。相信在善后处理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是重要的依据,当然,鉴于伤亡多,事故等级高,社会影响大,旅行社一定会最大限度的满足旅游者和家属的意愿。通过这一典型的旅游事故的处理,让大家更多地关注到旅游安全,旅游责任和旅游合同。

无论是旅游安全、旅游责任,还是旅游服务的内容、线路、吃住行游细节、保险责任等等,都会体现在旅游合同之中。目前,旅游合同主要是旅行社门店和各类网络APP软件来实施的,从联系,预约,初步协议到签订旅游合同,绝大多旅游者都会考虑到旅行社的资质,品质和口碑,旅行社也会关注旅游者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绝大多数的合同也能按期履约,如约而成。旅行社按约兑现旅游服务承诺,旅游者花钱购买旅行社的旅游服务,高兴而去,满意归来。

旅游者有质量的旅游活动,其基础是责任明确,细节具体约定,双务,有偿,诺成的旅游合同保障。为此,旅游者购买旅游服务确定签合同前,一是要认真审核旅 者的资质和信用情况,二是认真审查旅行社提供合同草稿,把握好旅游日程,路线,价格,交通工具,住宿和就餐标准,购物次数与时间的明细,三是违约责任要明确具体化,四是,明确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具体约定,五是相关的合同附件以及旅行社具体经办人员的联络方式,六是注意合同中对旅游者责任的明确约定。鉴于,国内还没有专门的旅游立法,目前只有国务院的“旅行社条例”,部颁的“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定依据。所以旅游者与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越具体越明细,对双方都有好处!恭祝大家旅行快乐!

6. 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合同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认证简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要求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 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管理实施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资格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 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等级考核

第五章 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第二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佳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 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7. 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期限

题主要做一名兼职导游,那么首先要了解,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导游,凡是希望从事导游业务活动的人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挂靠在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方可取得导游证。同时,导游必须是接收旅行社委派才能够实施接待计划的,并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其次,导游的薪资水平,目前国内的导游基本分几种,海外领队、全程陪同导游、地方陪同导游、景区讲解员,那么在这里面,大多数的导游是靠带团补助的,也就是说有团带才有钱拿,同时,旅游的淡旺季是很明显的,兼职导游基本上只有旺季才能有需求,大多数导游服务费也基本上是200-300元/天左右,仅仅在特别急缺导游或者环境比较恶劣的地区,比如新疆西藏西北等,才会出现500-800元/天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基本微乎其微,同时,导游的薪资与所带的团队性质也是有很大关系的,低价团,购物团,屡见不鲜,大多数的团,导游看似收入丰厚,其实扣除各方面的利益,能剩到导游手中的其实还是很有限的,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时候,导游的利润比较可观,这个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这里就不说的太细致了,估计大家能懂!还有一点就是,导游的工作并不是大家看上去的那么光鲜,在大众眼中,导游的工作就是游山玩水,很惬意,其实不然,导游的主要工作就是安排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等诸多方面,实打实的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总之,想要做兼职导游的话,还是要详细的了解一下当地的旅游环境,对导游的需求缺口是多大,以及,做好足够的心里准备!

以上观点纯属个人见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十分欢迎您加入我们旅游行业的队伍,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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