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巡视制度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
导读:旅游业巡视制度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 1.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 2. 景区日常巡查内容 3. 景区安全检查制度 4. 景区安全规章制度 5. 景区安保和卫生巡查制度 6. 景区安全检查和巡查的内容 7.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内容 8.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有哪些 9.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及流程 10.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11. 景区安全巡查工作记录
1.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
1 查责任,防虚化。2 查漏洞,防隐患。3 查安居,防危房。
不过各地防汛部门的具体表述也不完全相同
还有一种使用比较广泛的说法:一是雨前排查要仔细,二是雨中排查要及时,三是雨后复查要到位 这是各地对防汛工作要求的不同表述,
一是做好雨前排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职责分工,迅速上岗到位,立即对河道险工险段、中小型水库、易涝区、旅游景区、在建水利工程、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对预警预报设施、防汛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落实情况再检查,全面做好应对强降雨的准备。
二是做好雨中巡查。降雨期间,相关人员对照排查的安全隐患点,对所有水库溢洪道是否堵塞进行巡查,劈山建房户、河边住户、危房户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及时转移受灾群众。
三是做好雨后核查。强降雨过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各村支部对各个村实地走访核查,做好灾后统计、安抚和重建工作,帮助群众安全度过主汛期强降雨带来的危害。
2. 景区日常巡查内容
万仙山景区在每天下午的6:00关闭景区。万仙山景区的风景非常的优美,而且距离市中心也不算非常远只有45公里,而且交通非常方便,很多的公交车都在该景区设有公交点,且在景区的山下有一大片停车场,自驾游也非常方便。该景区在每天早上5:30开园,下午5:30工作人员会进行例行巡检,通知没有出景区的客人尽快出景区。
3. 景区安全检查制度
内容如下:
一、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有会议记录,检查记录;
3、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4、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方面的培训学习,并具有相应的安全常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制定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经常性地组织单位职工进行演练,有记录;
二、完善安全设施:
1、在危险路段、河道、岩石、观景台等处增设安全防护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游乐项目设立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标志;
2、景区内宾馆、农家客店消防设施齐全,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3、漂流、攀岩、登山等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常识和救援能力,景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
4、各种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完好,有维护保养状态标识及警示标志,无带病运行情况;
三、完善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在游客主要集散地、游客接待点公布医疗救援电话,与就近医院签订救护协议。
四、安全值班,有24小时值班名单。
4. 景区安全规章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安全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有会议记录,检查记录;
3、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4、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方面的培训学习,并具有相应的安全常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制定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经常性地组织单位职工进行演练,有记录;
二、完善安全设施:
1、在危险路段、河道、岩石、观景台等处增设安全防护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游乐项目设立醒目的禁止、 告、指令和提示等标志;
2、景区内宾馆、农家客店消防设施齐全,安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3、漂流、攀岩、登山等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常识和救援能力,景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
4、各种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完好,有维护保养状态标识及警示标志,无带病运行情况;
三、完善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在游客主要集散地、游客接待点公布医疗救援电话,与就近医院签订救护协议。
四、安全值班,有24小时值班名单。
5. 景区安保和卫生巡查制度
首先景区保安需要做好景区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通过不断地巡逻执勤,配合一些现代化的监控设备,认真的做好景区内部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等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上报并且协助有关管理者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通过保安提供的景区保卫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游客的安全。
景区保安还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对景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等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护,并且保护案发现场,遇到此类事件需要立刻向上级以及公安机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侦破案件。
如果景区内发生了突发事件,保安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持好景区内的现场秩序,有效的疏导游客。在紧急情况中有游客受伤,景区保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救死扶伤,为伤者开辟救援通道,并且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需要对伤者做一定的急救措施。当发生意外情况,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准确汇报情况。必要的时候,应当及时实施封园措施。保安还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的善后处理工作。
如果景区内需要进行大型活动,景区保安应当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认真服从上级交代的任务,坚守自己的保卫岗位,严守保安纪律。
在巡逻中发现游客有不文明或者有损害景区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安需要进行劝阻和制止,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让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
6. 景区安全检查和巡查的内容
半边天景区是可以在自带帐篷的,但是需要在景区规定的范围内。并且搭帐篷的时间截止到下午到5:00左右。这个景区的开放时间是到每天晚上的7:00,所以从下午5:00就会有景区管理人员进行例行巡视,保证游客处于安全的景区游览范围。并且巡查是否有在这个景区搭建帐篷过夜的情况。
7.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内容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府办〔X〕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X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X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X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 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
X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巡查,落实值班巡查和访客登记制度。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30日。
12.民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民宿内不得进行淫移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部门职责
(一)区文体旅游局
1.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4.负责辖区民宿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5.核验辖区民宿是否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6.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2.按要求设立社区加强一类的微型消防站;
3.组织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在地村(居)委会”)与民宿协会共同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4.指导在地村(居)委会做好本区域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进行把关,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
5.指导鼓励成立相应的民宿协会,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三)区执法局
加强对符合开办条件民宿的日常监管,防止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区建设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 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等情形。
(五)X消防大队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区卫计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疾控中心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民宿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核验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八)X公安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经营业者对民宿安全负责,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车场等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且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日。
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民宿治安管理规范。
(九)区安监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一)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四、民宿的申办
(一)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民宿申报受理单位。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4.民宿建筑的产权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三)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区文体旅游局将通过核验的民宿名单发函发函给X公安分局申请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并由民宿经营者与X公安分局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五、其他
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管、卫计、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X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X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 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X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月4日。
8.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有哪些
一、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相关区旅游委要主动协调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属地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和预警提示,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导企业隐患整改。相关区旅游委要严格督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恶劣天气暂停运营、游客最大承载量、专项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隐患整改。主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同时要适时面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建议旅行社和游客暂时停止去存在隐患的玻璃栈道游玩,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对已建成运营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景区,要尽快组织委托勘察设计、钢结构、玻璃材料、隧道、旅游安全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开展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二是尽快开展瞬时最大承载量和日最大承载量核定,并采取技术措施确定游客流量,及时分流限流游客;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定期专项安全检测、设备保养、教育培训、各类预案、岗位责任等制度,全面细化保障措施,确保各类管理制度健全;
四是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保证玻璃栈道安全运营。如:配备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防止易燃易爆、重物失落(如相机)等意外事件发生造成玻璃损坏;
五是完善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尤其是在假日期间,要增派安全员严看死守,强化巡查,及时疏导,切实加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
9.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及流程
规章
(2019年12月13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市、区)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 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镇夜景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供暖供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设立单位以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管理人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护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负有维护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配合、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共同负责。
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维护城镇水面清洁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依法需要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 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清理。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进行商业性宣传的,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以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权人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
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权人负责。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
市、县(市、区)主要道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景区安全巡查制度范本
认真检查餐饮店内的食品卫生状态,后厨食物来源及储藏情况,以及生熟分开和操作人员卫生状况,佩戴健康证和穿好工作衣帽等。
11. 景区安全巡查工作记录
首先记录林长姓名、单位及职务,以及巡林时间或时段,巡林地点及参加人员,巡林时发现的问题(如森林防火值班值守、宣传引导、灭火物质准备情况及松材线虫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工作),最后是解决问题或办理情况(现场巡林图片、文件批复等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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