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导读: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1、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山西省平遥县地方传统手工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发源于山西中部的平遥县,传布至北方广大地区。

以此种技艺制作的漆器远在唐代开元年间已遐迩闻名,明清两代由于晋商的崛起,推光漆器有了长足的进步。2006年5月20日,平遥推光漆器髹饰技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编号:Ⅷ-51。

2、朔州秧歌长期在当地流行,并演变为不同的艺术形式,为研究中国民间艺术的发展、流传以及演变提供了鲜活的材料。由于现代多元文化的冲击和受表演的时限性影响,朔州秧歌与其他民间传统艺术形式一样,渐渐走向濒危境地,抢救保护工作时不我待。

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6年5月20日,朔州秧歌戏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左权开花调,流行于山西省太行山区的民间音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左权民歌风格在隋代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左权开花调从左权民歌中派生出来。左权开花调歌构思精巧,歌词新颖,衬词衬句凸显了浓厚的地方色彩,感染力很强。

2006年5月20日,山西省左权县申报的左权开花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遗编号Ⅱ―1。

4、晋南威风锣鼓起源于尧舜时期,历史悠久、源远流长,表演起来鼓声如雷、粗犷豪放;钹音清脆、荡气回肠;锣鸣镗镗、排山倒海,融音乐、舞蹈、技艺于一体,富有民族特色,体现民族精神,有着“天下第一鼓”的美称。

2006年5月20日,山西省临汾市申报的晋南威风锣鼓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遗编号Ⅱ―56。

5、义皮影戏是一门古老的汉族传统艺术,中国皮影戏的重要支派之一,因流行于山西省孝义市而得名。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7年6月8日,湖北省云梦皮影艺术团和山东省泰安市范正安皮影工作室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布的首届文化遗产日奖。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 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所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文物、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文化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作家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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