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导读:扎兰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 •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海宁有么?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剪纸。 根雕。大秧歌不知道算不。这里有达斡尔民族乡,有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都是纯正的。你可以看看他们都有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
•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比如 抖空竹
京剧
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海宁有么?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a.口头传统和表述;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尤为重要。 【申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宽容、协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这个项目的申报有三个基本条件,一个是艺术价值,一个是处于濒危的状况,还有一个是有完整的保护计划。而每两年才审批一次,每次一国只允许申报一个。从2001年开始,该评选已进行了两次,共批准了47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昆曲和古琴。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自治区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边境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关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传播、保护和管理等人才。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六)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十一条 自治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工作,并对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三十日内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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