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景点被破坏 游客毁坏景区

导读:中国景点被破坏 游客毁坏景区 1. 游客毁坏景区 2. 被旅游业破坏的景点 3. 游客毁坏景区管理办法 4. 旅游景区遭到破坏案例 5. 游客故意破坏景区的案例 6. 风景名胜区被游客破坏案例 7. 游客破坏景区环境

1. 游客毁坏景区

现在出门旅游的人越越多,其中不乏一些刷存在感的人,比如在古迹上刻字,比如攀爬,比如损坏等等。

有的人并非恶意、蓄意,只是一时糊涂和任性,甚至在无意中破坏了文物。

文物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作为一个中国公民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爱护文物保护文物,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损坏文物。

殊不知,你的一次心血来潮的刻划、攀爬、破损等损坏文物的行为,都会让文物丧失应有的价值,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你的"到此一游"是留名了,但会让后来的游人感到愤慨、恶心。

对此,我以为阻止和解决的办法有一下几点:

一、加强对公民的文保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国人对文保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国人的文保意识。

二、加大对文物破坏者的打击力度。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律,严厉打击文物破坏行为。

三、发挥现代科技的作用,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让文物破坏行为和破坏文物的人不敢下手,也无处遁行。

四、发动民众参与文物保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力量是巨大的,把人民群众的文保积极性调动起来,让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及时阻止一些破坏行为。

五、奖励文保有功人员。不答是专业人员还是普通民众,凡对文物保护有贡献者,都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孔之见,不知妥否?谢谢!



2. 被旅游业破坏的景点

旅游景点是为了让人们休闲游玩儿观赏美景的胜地,我们应当自觉地去保护这里的生态和自然环境,尤其是名胜古迹,保持良好的心态!到处乱写乱画乱涂,不仅破坏了这里的环境同时也说明那些人的素质确实太差,我们看到应当立刻制止,不听劝立即报警,把这些没有的人绳之以法!


3. 游客毁坏景区管理办法

旅游是促进相互了解和各地文化、科学技术交流的重要形式,也是重要的收入特别是外汇收入的来源,故称为无烟工业。但旅游活动和旅游设施的大规模发展,会因管理的不健全造成污染严重和景观破坏,如饮食用包装纸、盒、瓶的充斥、旅游者遗弃物品难以处置等。此类污染又会妨碍旅游的长期受益。解决的办法是有计划地实施旅游活动,加强对生活垃圾等的收集,加强宣传活动和经济管理措施,通过教育提高旅游者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水平,并实施经济管理手段以切实保护旅游环境。

旅游业的发展所产生的,或是旅游地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所造成的旅游公害。后者又可区分为旅游开发的本身和非旅游开发建设造成的,统称为建设性污染。从污染的形态可分出有形污染和无形污染两大类。按污染者动机,则可视为有意的或无意的。从污染后果来看,有的是暂时而可以改变的,有的却是长期而难以挽回的。

有形污染系指人们的感官可以直接觉察的,如因旅游者文化素质低,或缺乏应有的社会公德,造成风景资源破坏,文物古迹损毁,环境卫生污染等。无形污染则指旅游者对旅游地带来的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它往往不易被人们觉察,但其后果却相当严重,有的甚至超过某些有形污染的危害。例如旅游者带来的不良生活方式,冲击旅游地优秀的传统文化,改变其固有的社会美德。另外,旅游者使有伤风化的劣迹传播,使传染病(特别是 艾滋病)蔓延,给旅游接待地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由于旅游者人数超出 旅游区地域容量,加上管理不善,导致区内花木、建筑受到损坏。虽然有时后果比较严重,但毕竟属于可以改变的旅游污染。而在旅游区建造房屋、开山筑路、修建机场,使耕地被侵 占、 草地被毁、 森林遭砍伐,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则是致命的建设性污染。 飞机航班的增加,车船密度的提高,排放的烟尘、尾气、废油也会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此外,开山采石对具有美感的风景地貌来说,具有毁灭性的破坏。在景区不适当地修建缆车索道,在古建筑旁或微尺度的风景山石之间修建造型、体积、色调极不协调的建筑,都会使景区意境破坏,也是一种建设性污染。

盲目追求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往往会造成旅游污染,对该地区的环境、社会、经济均会造成严重危害。在旅游业发展战略制定、旅游区规划、旅游景点建设和旅游业经营管理中,应当提出防止旅游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4. 旅游景区遭到破坏案例

神雕》剧组在神仙池上搭景,在神仙池中留下的一串脚印至今仍是景区的“污点”。

九寨沟五花海景点,游客丢弃到五花海中的矿泉水瓶。九寨沟在游客达到峰值4.1万人时,晴天要产生18吨垃圾,雨天要产生20吨。

九寨沟被誉为人间天堂、童话世界,游客的各种不文明旅游,将对九寨沟的生态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我们只有从身边点滴做起,才能让九寨沟这块瑰宝长存于世间。


5. 游客故意破坏景区的案例

《神雕》剧组在神仙池上搭景,在神仙池中留下的一串脚印至今仍是景区的“污点”。

九寨沟五花海景点,游客丢弃到五花海中的矿泉水瓶。九寨沟在游客达到峰值4.1万人时,晴天要产生18吨垃圾,雨天要产生20吨。

九寨沟被誉为人间天堂、童话世界,游客的各种不文明旅游,将对九寨沟的生态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我们只有从身边点滴做起,才能让九寨沟这块瑰宝长存于世间。


6. 风景名胜区被游客破坏案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 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7. 游客破坏景区环境

我个人认为:

第一、如果景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游客破坏的物品属于文物,应该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各条规定,分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破坏文物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第324条规定办理。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如果景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游客破坏的物品不属于文物,应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维修恢复费用、因文物被破坏造成游客数量减少从而减少景区门票损失等综合计算。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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