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千万别干!秦皇岛已有人被罚

省里点名通报!这事千万别干!秦皇岛已有人被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的自觉性,现将近期河北省查处的9起露天焚烧违法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秦皇岛有人被罚...

河北省曝光9起露天焚烧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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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鲁庄村发生露天焚烧

2021年1月27日8时24分,秦皇岛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抚宁区抚宁镇鲁庄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抚宁区抚宁镇鲁庄村村民吴某某露天焚烧秸秆。对此,抚宁区抚宁镇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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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易县流井乡主良村发生露天焚烧

2021年1月2日8时33分,保定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易县流井乡主良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易县流井乡主良村村民张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易县流井乡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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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盐山县庆云镇蔡八里村发生露天焚烧

2021年1月9日14时44分,沧州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盐山县庆云镇蔡八里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盐山县庆云镇蔡八里村张某某丢弃烟头引燃杂草。对此,盐山县庆云镇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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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冀州西王镇巨先庄村发生露天焚烧

2021年1月17日8时8分,衡水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冀州区西王镇巨先庄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冀州区西王镇巨先庄村村民唐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冀州区西王镇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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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河间市黎民居乡赵召庄村赵某露天焚烧杂草

2021年1月19日15时44分,沧州市河间市黎民居乡网格化巡查人员发现,河间市黎民居乡赵召庄村赵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河间市黎民居乡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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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东光县龙王李镇冯家坊村村民冯某某露天焚烧杂草

2021年2月3日17时45分,沧州市东光县龙王李镇网格化巡查人员发现,东光县龙王李镇冯家坊村村民冯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东光县龙王李镇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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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河间市行别营乡东大汉村发生露天焚烧

2021年2月7日15时6分,沧州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河间市行别营乡东大汉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河间市行别营乡东大汉村村民张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 间市行别营乡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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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盐山县边务乡大南马村发生露天焚烧

2021年2月3日17时31分,沧州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盐山县边务乡大南马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盐山县边务乡大南马村村民戚某某露天焚烧电缆、杂草。对此,盐山县边务乡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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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大城县南赵扶镇南赵扶村村民李某某露天焚烧杂草

2021年2月3日16时30分,廊坊市大城县南赵扶镇网格化巡查人员发现,大城县南赵扶镇南赵扶村村民李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大城县南赵扶镇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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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加强生态环保意识

请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加强生态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秸秆焚烧的严重危害,积极响应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主动向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宣传劝导,为蓝天保卫战贡献力量。

秦皇岛全面严查野外违法用火,不文明祭祀

秦皇岛一女子被处罚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确保冬季不发生因野外非法用火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开发区公安分局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于近日查处1名因祭祀烧纸引发火灾的违法人员。

11月6日10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戴河派出所接辖区太和寨村村民报警,称发现其太和寨村北地里着火。

接警后,戴河所民警及消防队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并及时将火扑灭。经现场走访调查,查明起火原因系违法人员王某(女,48岁,昌黎县人)前往太和寨村北面地里上坟烧纸,引发地里秸秆、枯草起火,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违法人员王某对在坟地烧纸引发火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被依法处以罚款800元的处罚。

秦皇岛多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海港发布禁止销售焚烧类祭祀用品通告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运输、销售、焚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焚烧类祭祀用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

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树立生态环保理念,转变祭祀方式,倡导采取鲜花祭祀、网络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主动摒弃不文明行为。

2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焚烧类祭祀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生产者、经营者没收制造工具,非法所得,销毁实 ,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提供运输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令其停止运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

4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焚烧锡箔、冥币、纸钱、纸扎等焚烧类祭祀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依照《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使用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凡在林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焚烧祭祀的,由林业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拘留,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山海关发布禁止不文明祭祀行为

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寒衣节即将来临,疫情防控、大气污染防治和火灾防范任务十分艰巨。为防止疫情传播、大气污染及各类火灾发生,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统筹做好“寒衣节”等传统祭祀期间全区祭扫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不文明祭祀行为,现通告如下:

1禁止在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风景区等公共场所,进行烧纸、烧香、抛撒纸钱等祭扫活动。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经营、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3在林区、草原、田地等野外易失火区域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燃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祭祀用火。

4各镇街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从疫情防控、大气污染和火灾防范方面,加强“寒衣节”等传统祭祀期间祭扫巡查管护、宣传劝导及相关执法工作。城管、公安、环保、民政、市场、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对引发火灾的,依法从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全区党员干部要带头模范遵守本通告规定,做到文明祭祀、环保祭祀、节俭祭祀、安全祭祀。

6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规定,树立文明生态环保理念,自觉转变祭祀方式,倡导鲜花祭祀、网络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树立文明新风尚。

抚宁发布禁止野外违法用火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 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以及《秦皇岛市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为全区禁止野外违法用火期。

2

全区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建成区农村居民聚集区外所有地区为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

3

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三)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四)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五)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4

禁止野外违法用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5

各乡镇政府、管理区管委、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环保部门加强露天秸秆、树叶、荒草禁烧执法检查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林业部门加强林区内督导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公安、森林公安等部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严惩火灾肇事者,严厉打击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6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资源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7

所有执法队、巡逻队、护林员、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依林景区景点在防火期开展旅游相关营业活动的,需制定森林防火保障措施,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综合评审,达到预防预防扑救标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签订主要责任、主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书,报县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9

在禁止野外违法用火范围内组织开展活动的单位或团体,需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和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非林区范围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林区范围内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1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禁止野外违法用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 a href='/changli/' target=_blank>昌黎发布禁止野外违法用火

以上文章来源于你好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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