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

导读: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 1.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 2. 中国有什么古城适合旅游 3.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规定 4.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措施 5. 开发古城旅游业的意义 6. 古城旅游发展 7. 古城保护与旅游的建议 8. 古城文化如何促进旅游业发展 9.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支持 10. 对古城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建议 11. 古城旅游发展现状

1.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

只在重阳节时,旅游景点对本地55岁以上年龄免票;

一般大型的旅游景点只对65周岁以上老人实行免票。也有部分景区对60岁以上老人实行免票政策。比如:

1、黄果树风景区

2、平遥古城

3、五台

4、泰山

5.其他景点

深圳只要你年满60岁各景点可免门票,同时还享受坐地铁,公交都免票,这就是居住在深圳的优越。

河南省在2020年4月1日起60岁以上老人游览省内所有景区,均免费。

山西省的大部分A级旅游景区,面对全国所有60岁以上的老人免门票,有大同云冈,忻州五台山,太原晋祠,平遥古城,壶口瀑布等。

贵州省旅游景区,60岁以上凭身份证免票。

山西自2013年5月起,部分国有景区针对60岁以上的老年游客执行免票优惠,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五台山、云冈石窟、王家大院、晋祠等山西著名旅游景区,

2. 中国有什么古城适合旅游

1.凤凰古城

凤凰古城,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始建于明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由苗族、汉族、土家族等28个民族组成,成为典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湖南十大文化遗产之一,曾被新西兰作家路易·艾黎称赞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

2.丽江古城

丽江古城,也称大研镇,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始建于宋末元初,地处云贵高原,丽江古城内的街道依山傍水修建,是中国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两座古城之一,丽江古城有纳西古乐、东巴仪式、占卜文化、古镇酒吧等地方民族习俗和娱乐活动,具有鲜明特色和风格的类型。

3.平遥古城

平遥古城,位于山西省平遥县内,古城始建于西周宣王时期,国家5A级旅游景点,是中国仅有的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两座古城市之一,也是迄今汉民族地区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居民群落,平遥古城历史悠久,当然也有很多文化习俗,如:旱船、高跷、抬阁、地秧歌等。

4.大理古城

大理古城,也称叶榆城、紫城,古城始建于1382年,位于云南省西部,大理古城将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相融合,形成了悠然从容的城市特点,使中国的风景格局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大理古城承载着大理历史文化、宗教文化、民族文化,是大理旅游核心区。

5.阆中古城

阆中古城,中国春节文化之乡,有2300多年的建城历史,更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阆中古城有张飞庙、永安寺、五龙庙、滕王阁、等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城的建筑风格体现了中国古代的居住风水观,棋盘式的古城格局,是中国古代建城选址“天人合一”完备的典型范例。

6.镇远古城

镇远古城,也称镇远古镇,有2000多年悠久历史,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四周皆山,河水蜿蜒,如S形穿越古城,将城分为南岸城与北岸城,远观其城颇像太极图,镇远古城内有古建筑50余座,古民宅33座,古码头12个,古巷道8条,古驿道5条等。

3.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规定

凤凰古城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2021

成人门票:80元/人

优惠群体:40元/人(1.2~1.4米的儿童,60-69岁的老人,学生凭学生证)

免票群体:湖北省旅游年卡用户、持有有效证件的援鄂医护、现役军人、70岁以上老人等。

4.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措施

阿坝州

为感恩回馈三地人民无私援助,即日起:湖南籍、浙江籍、四川遂宁籍游客进入阿坝州理县毕棚沟景区、桃甘景区、鹧鸪山自然公园(滑雪场)、孟屯河谷滑雪场,凭本人有效 身份件,享受门票全免,截止2021年7月31日。

甘孜州

个人优惠政策针对重庆市及广东省游客:

1、海螺沟冰川森林公园:个人门票5折优惠;旅行社单团150人以下,给予门票10奖1政策;单团150人以上(含),给予门票10奖2政策。

2、稻城亚丁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旅行社实施满10奖1的门票政策,在景区官方网站成功注册的旅行社,通过景区网络票务渠道购票,累计满10张全价门票,奖励一张全价门票,全年享用,优惠票不作统计。

3、康定情歌木格措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执行门票10人免4政策。

4、康定木雅圣地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免门票购买观光车票(60元/人),提前一天预定。

5、泸定桥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执行10人免1政策。

6、丹巴甲居藏寨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执行门票16人免1,司机导游免票。

7、道孚墨石公园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人数达到2000人,优惠100张门票。

8、九龙伍须海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旅游人数50人以上,赠送篝火晚会一场;旅行社人数200-500人,给予每人10元补贴;旅行社人数500人以上,给予每人20元补贴。

9、道孚亚拉雪山景区:个人免门票;团队免门票观光车挂牌价5折优惠。

10、巴塘措普沟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购票500人(含)以下,门票五折优惠。

11、德格印经院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门票5折优惠,且景区内讲解半价优惠。

12、理塘勒通古镇-千户藏寨:个人门票5折优惠;团队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在理塘住宿2-3晚的,奖励1000元,住宿4晚以上的,奖励3000元。

13、燕子沟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

14、亚拉雪山景区:个人门票5折优惠,观光车90元。

巴中市

1、光雾山国家5A级景区、米仓山国家4A级景区、十八月潭景区2021年全年对浙江籍居民免景区门票。

2、开展“浓情春意,惠游光雾山”活动,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凡参与活动即能以光雾山景区40元/人,米仓山景区45元/人,十八月潭景区30元/人的优惠价购买景区门票。

(1)游客须扫“四川天府健康通”且二维码显示正常后方可入园。

(2)游客须同时关注“玩转光雾山”和“巴中文旅”微信号,在景区售票窗口现场核验成功后可购买优惠门票。

5. 开发古城旅游业的意义

各城市在建古城是都想在旅游业中分一勺羹。

6. 古城旅游发展

去古城玩儿,可以了解古城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让自已在游玩中得到一些历史知识,建筑风格等知识,了解一些民俗习惯,在闲情逸致中丰富自已,在玩儿中学,学中玩儿,学习了解民间习俗。

最重要是了解我国古城的悠久历史,文化背景,建筑风格,丰富自已的内涵。

7. 古城保护与旅游的建议

建议游玩半天时间,青溪古镇是我国古阴平道上的重要关隘,城内分东南西北四大街和下东街、下南街、石板铺面。城内四街交汇的十字口,建有木质高大鼓楼,四大街各竖牌坟坊,上书匾额。

古城历史文化厚重,人文荟萃,青塘关、控夷关、写字崖、落衣沟、磨刀石、水中井、虎盘石、千年银杏、印盒石、打箭坪、南天门、点将台、鞋土山、先机亭、邓艾庙、石牛寺、华严庵等,每一个景点都是一段历史、一个传说。

8. 古城文化如何促进旅游业发展

(一)优势

1. 文化优势

(1)平遥古城在1997年12月中申遗成功,之后成为5A级的旅游景点,被世界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2)山西自古 晋商最为出名,而平遥就是晋商的代表,在平遥古城内的日昇昌、镖局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近几年平遥的推广,使得人们对晋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3)平遥古城历经千年,历史文化悠久,是明清时期的典范,为人们展示明清文化经济政治以及宗教的繁荣与昌盛,是现存最完整的古代县城。

2. 交通优势

平遥古城地处山西省中部,交通相对发达,东西南北贯通,便于游客的往来。

3. 政策优势

在各项政策的规范和支持下,平遥古城内的旅游环境日益提高,导游和居民的服务态度也有所提升,使古城有所改观。

4. 经济优势

平遥古城在明清时期是晋商文化的代表,虽然如今经济发展程度没有明清时期广,但还是深受残留经济因素的影响。

(二)劣势

1. 经营策略落后,地区接待能力有限

相比人们所熟知的丽江古城,平遥古城的知名度远远不足,市场竞争力偏弱,整体经营策略也相对落后。相关社交软件中发布的关于平遥古城的旅游攻略缺乏详尽的介绍,使得旅客不能充分了解平遥古城,降低了来平遥古城游玩的期待。此外,景区内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停车场相对较少,无法充分满足游客的需求。

2. 交通不便利

经过十余年的建设,虽然古城内大部分主干道、次干道进行了硬化,但仍有部分道路状况不容乐观,加上近几年旅游人数增多,在旅游高峰期时常出现交通拥堵现象。

3. 旅游市场管理混乱

黑导遍布,这些人不但历史知识欠缺,对景区的讲解也不专业,与一些特色商店达成协议,强制旅客消费,从中抽取提成。另外,一些不法商贩向游客漫天要价,高价兜售《又见平遥》等门票,从中谋利。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游客的旅游质量,破坏了古城的整体旅游形象。

4. 从游客来源分析,缺少对短线游客的吸引

客源地呈多元分布,在全国短途游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出现功能性缺失。

5. 从产品结构来看,缺少休闲度假的产品

来平遥旅游的人都是被精美的建筑、厚重的文化以及悠久的历史所折服,但适合休闲度假的产品是市场空白,仍然停留在景点旅游的阶段。

从游客年龄分析,缺乏适合年轻人的旅游产品。平遥国际电影节、摄影节虽然影响较大,对年轻客群吸引力强,但节庆时间短,形不成全年热点。电竞、游戏、自主体验等年轻人喜欢的产品不多,客群年龄结构偏大。

6. 从功能上来说,缺少个性鲜明的差异化旅游产品

六朝古都西安,兵马俑、大雁塔、法门寺等众多古迹都比不上摔碗酒带来的汹汹人潮,人们对旅游的概念早已不再满足大众化的消费,而是越来越青睐个性化的产品。

9. 国家对古城旅游的政策有哪些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 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 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 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0. 对古城建设和旅游发展的建议

丹霞地貌在风景旅游地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总结前人对丹霞地貌开发与保护的研究,并针对丹霞地貌的开发与保护提出一些可行建议,尤其把丹霞地貌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重点研究对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

11. 古城旅游发展现状

一般称古城至少有上千年的历史。

平遥古城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建成至今大概有2700多年的历史,作为山西省历史最为悠久的古城,每一年到了假期的时候,这里的游客就会排着长队来到平遥古城游玩,平遥古城最值得打卡的景点有:平遥县衙、日升昌票号、平遥文庙、清虚观、平遥城墙、镇国寺、双林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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