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鬼故事里为什么只有清朝有僵尸和赶尸?

导读:在鬼故事里为什么只有清朝有僵尸和赶尸? 有人能普及一下古代王朝的各种机构名称以及作用吗?

僵尸,即僵硬的尸体,在民间传说中,特指人类死后,尸体因为阴气过重而变成的妖魔。与僵尸相似存在的外国鬼怪,有吸血鬼、丧尸等。那么为何只有清朝有僵尸呢?

1、受清朝官服的影响,因为清朝官服颜色较深,加上官帽的外形,整个服饰与汉服不一样,有一种压抑、沉闷的味道,给人一种末世之气,所以只有清朝官服搭配僵尸这种死气。

2、僵尸属中国民间传说的鬼怪,源于中国明清民间传说,而且清朝是离现代最近的朝代。

3、受近代香港影视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僵尸片,剧组都把僵尸放在清朝,而且还赋予僵尸一些超自然的力量,更具有故事性。

综上所述,只有清朝有僵尸!当然现实中不存在,它只存在于故事和传说中!

其实僵尸赶尸从很早就有了,只不过到了清朝开始盛行。

自古以来人们就奉行着落叶归根,魂归故里,入土为安的风俗。而入土为安并非随随便便找个地方就能埋了。必须是进入家族的老祖坟才能算是入土为安,这样也才算是真正意义上得上的落叶归根。

古代官员当了官后因为任职的地方千差万别,有的甚至会背井离乡,更甚至有些还来不及魂归故里就客死他乡了,在以孝廉入士的官员来说,死后不能落叶归根官做的再大也是枉然。自此就有了一个特殊群体赶尸人的出现。

随着赶尸的出现,僵尸的一些传闻也就多了起来,有些尸体在赶尸途中莫名奇妙的丢失了,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就认为尸体变成僵尸后自己跑了。

到清朝的时候,官吏制度中明确了一项规定地域回避原则,官员不可以在自己的出生地做官,异乡为官的多了一些官员就难免死于任上,死后依旧传承着魂归故里,落叶归根的风俗,需要赶的尸体也就多了,这些官员尸体回到家乡后因为生前是官所以难免会被一些不法之徒盯上,入土不久就被挖开了,因为运尸体的时候多做过防腐处理尸体不容易腐烂,盗墓贼做贼心虚,误以为变僵尸了。

还有就是后来鸦片盛行的时候,一些贩鸦片的会用尸体运毒品,大似宣扬僵尸传说,也是清朝僵尸赶尸多的原因。

至于湘西花样众多的赶尸大多是因为地方贫瘠,道路不是很畅通,一些官员死后会花重金聘请赶尸人,为了多接单混口饭吃,作假只有做足了才能使人更加相信。也在于湘西在尸体防腐上有点成效。

有人能普及一下古代王朝的各种机构名称以及作用吗?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可谓封建制度的集大成者,我们就以最具代表性的清朝为例,回答这个问题。

朝廷权力中枢清朝时期的“权力中枢”大致经历了4次改变:“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军机处”——“总理内阁”。

“议政王大臣会议”——由八旗诸王和总理旗务大臣组成,凡军国大政皆有该会议讨论、决策。

“内阁”——顺治年间该入关之前的“内三院”为“内阁”,设置“大学士”,加“殿阁”头衔,参议国家机要。康熙年间,为进一步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内阁”逐渐成为权力中枢,“殿阁大学士”也逐渐成为清朝最高级别官员。

“军机处”——雍正年间,为处理西北战事而成立“军机处”,而后逐渐取代了“内阁”职权,成为皇帝的高级秘书处,标志着皇权集中进入巅峰时期。“军机处”设立后,“内阁”逐渐成为例行公事的所在,“殿阁大学士”也逐渐成为荣誉称号,不再拥有实权。

“总理内阁”——晚清时期,慈禧太后下令废除“军机处”,由庆亲王奕劻组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内阁, 成为了最高权力中枢。

朝廷行政机构朝廷权力中枢之下设置多个行政机构,最为后世熟知的行政机构即为“六部”——礼、吏、户、兵、刑、工。和“六部”平行的行政机构有“三院”——理藩院、都察院、翰林院;三府”——内务府、宗人府、詹事府;“两监”——国子监、钦天监;“五寺”——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

六部(大致对照)

礼部——文化部、外交部;

吏部——组织部;

户部——财政部;

刑部——公安部、司法部;

兵部——国防部;

工部——住建部;

三院(大致对照)

理藩院——民族事务委员会;

都察院——中纪委;

翰林院——社科院;

三府(大致对照)

宗人府——管理皇家宗室事务,无对应机构;

内务府——中央办公厅;

詹事府——负责皇帝和皇子的内务服务,无对应机构;

两监(大致对照)

国子监——最高学府和教育管理机构;

钦天监——国家气象局;

五寺(大概职能)

大理寺——最高法院;

太常寺——负责祭祀;

光禄寺——主管庆典寿宴;

鸿胪寺——负责外交接待;

太仆寺——负责皇帝出巡的扈从车马;

军事系统‍‍清朝军事系统由两部分组成——八旗和绿营。

其中“八旗”分为“京营”和“驻防”,“京营”即拱卫京师的八旗武装力量,包括皇宫侍卫;“驻防”,即驻扎各地的八旗武装力量。

“绿营”,清朝的主要武装力量,京师绿营称“巡捕营”,归属于九门提督管辖;各省绿营独立存在,最高长官为“提督”,统一归皇帝节制。

地方行政清朝的地方行政大致可分为三级——省、府、县。“县”级行政单位以下,不设行政机构,由地方乡绅协助县衙管理。

其中,在“省”和“府”之间存在一级并不属于行政机构,但属于监察区级别的机构,协助“布政使”和“按察使”巡视、监察各府、州、县,称为“道”。

在“府”和“县”之间还存在一级特殊的行政机构——“州”,分为“直隶州”和“散州”。

其中“直隶州”和“府”平级,基本相当于“省管县”;“散州”和“县”平级,基本相当于“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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