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潭古建筑群

黑龙潭古建筑群

黑龙潭古建筑群位于丽江古城北端象山之麓,是一组规模宏大、年代久远、建造规整,工艺精美、风光绮丽的明、清古建筑群。黑龙潭始建于清乾隆二年(1737年),乾隆赐题“玉泉龙神”,旧名玉泉龙王庙,因获清嘉庆、光绪两朝皇帝敕封“龙神”而得名,后改称黑龙潭。

中文名:黑龙潭古建筑群

地理位置:丽江市古城区

景点级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著名景点:得月楼、五凤楼等古建筑

咸宁市咸安区龙潭建筑景点 咸宁龙潭古桥

1. 咸宁龙潭古桥

《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民居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民居,是指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以及祠堂、牌坊、亭、台、楼、阁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古民居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古民居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调查认定、保护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古民居保护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等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民居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古民居的保护和管理,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古民居的保护和修缮;

(二)完善古民居配套基础设施;

(三)合理开发利用古民居资源;

(四)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五)依法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的行为;

(六)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民居保护工作。

第八条 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古民居保护的宣传和巡查工作;

(二)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古民居保护要求,合理使用古民居;

(三)对损毁严重的古民居进行登记,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民居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根据当地古民居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古民居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

(五)劝阻、制止违反古民居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专业人员组成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开展古民居保护的咨询、指导、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民居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古民居民间保护组织,参与古民居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民居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与规划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申报认定为古民居。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展古民居的调查,对本行政区域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交由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后,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十五日内审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名录制度。经批准认定的古民居列入古民居保护名录,并予以公布。

古民居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应当设置统一的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民居调查认定的情况,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古民居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古民居保护规划,并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古民居保护专项规划。

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六条 县(市、区)古民居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要求;

(二)古民居及其周边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及相应的保护方案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方案;

(五)古民居资源开发利用的内容和规划;

(六)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民居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古民居保护利用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经初步勘验确有保护价值的,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通知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预先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先保护对象应当组织调查,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申报;不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书面通知解除预先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古民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不明的古民居由古民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古民居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进行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二条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和破坏原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

古民居的修缮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古民居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 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周边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等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古民居,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民居迁移异地保护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应当编制方案,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收集工作,落实古民居构件及建筑材料保管措施。

古民居的迁移与复建工作应当同步进行,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古民居的维护、修缮、迁移、复建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发挥传统工匠的作用,尽量运用原材料、原工艺,保持原结构。

古民居的修缮、迁移与复建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建设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可能对古民居造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古民居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三)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

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禁止使用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古民居的产权,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合作入股、宅基地置换等方式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

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原住户符合农村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研究开发特色民俗文化项目,发展旅游、文化产业。

鼓励社会各界采用出资、捐赠、认领、租用等方式,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古民居的所有权人以古民居、资金入股,共同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和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三条 因利用需要改变古民居用途的,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四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遵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和安排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古民居保护工作,任何单 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支持古民居的维护和修缮。

对古民居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修缮补助的,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对古民居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

古民居可以依法作为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古民居的保护进行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完成古民居认定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古民居设置统一保护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古民居保护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古民居预先保护对象采取预先保护措施的;

(五)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未按照规定依法移交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

(六)未落实古民居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城市管理或者城乡规划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的;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的;

(四)其他可能破坏古民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上刻划、涂污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民居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由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古民居保护标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缮古民居改变或者破坏原 有建筑的布局、结构和装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古民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古民居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1911年以后修建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和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古民居建筑结构和建筑装饰的组成部分,包括柱、梁、桁、枋、椽、斗拱、雀替、柁墩、门、窗和砖木石雕构件、壁画、匾额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 咸宁龙华古寺

温泉?温泉到通山要大概40分钟左右,车票十多块钱,然后通山到九宫山大概要2个半小时,九宫山大门门票77元、学生票40元,住在云中湖,看得见湖景的房子80-100元(属于比较好的房子),云中古寺门票20元,石龙沟42、学生票21元,铜鼓包10元。山上的小餐馆吃饭素菜一般12-15,荤菜35以上(不含野味)。车费:宏基到通山45元,大概半小时一趟。

3. 咸宁大桥村

安庆海口大桥是普通公路桥。

大桥名称:安庆市海口大桥,主要以桥梁形式研究,主跨为千米级跨江大桥;武咸城际高铁南延至南昌方案公布,不进咸宁南站。

桥位:起点位于江北的安庆海口镇,终点位于池州大渡口镇;

功能:安徽省规划,为公路大桥,作为安庆市政工程配套实施。为充分利用稀缺的过江通道资源,报告编制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进一步论证过江通道的铁路或轨道交通过江功能的需求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京港高铁全线最大收益居然是黄梅县,从此走上替代九江枢纽征途。

4. 咸宁龙潭古桥的介绍

丹凤桥 丹凤桥是20世纪80年代建成,得名的地名。地名含义 寓意丹凤朝阳之意,故而得名。丹凤桥: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左前方,拟建跨淦河桥一座。

  “丹”谐音“单”,与下游“双鹤桥”单双对应,与碧绿淦水、两岸花树相呼应,凤、鹤独立于淦河之上,可烘托我市山清水秀、鸟语花香之美。历史沿革 因城市建设,该桥已经拆除。

5. 咸宁古镇刘家桥

在咸安或温泉坐到通山的车,大约30分钟就到了。回来就在路边乘通山出来的车子就行。

6. 咸宁桂花桥

成宁市桂花开放时间一般在9月中下旬。

2020年桂花开放时间,属于正常范围内。但2021年桂花开放时间因气候原因,推迟到十月才开放。

天气变化对桂花的影响很大,市气象专家介绍,桂花从长花苞到盛开需要一定的光照、温差和水分。

桂花树的 期早晚与当年秋季气候条件的变化有关。”市林业专家介绍,桂花树开花要具备两个条件,除了自身健康外,还受气象条件影响,只有在气温适当、雨水充沛的情况下,桂花树才会启动花芽。进入秋季后气温下降快,有雨湿天气,桂花开花时间就会提前。相反气温下降慢,出现晴旱少雨天气,桂花开花就会推迟。

7. 咸宁龙潭大桥

龙潭长江大桥2019年9月份已经通车。

8. 咸宁龙潭古桥拆了吗

咸宁市双鹤桥位于咸安大道与淦河大道连接处,横跨淦河,原名三桥,1975年建,1990年在原基础上加副桥。之所以命名为“双鹤桥”,是因为这里经常有成群的白鹭飞来飞去,白鹭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环保鸟”之称。咸宁地处长江过湖北留下的一个椭圆型地带,长江环流于北,幕阜矗立于南,南高北低,高山、丘陵、盆地交错,沟壑、河流、湖泊密布,多样型地貌天然组合成奇特的一块宝地。面对大自然九曲回肠的地域阻隔,咸宁人民通过搭桥,将山山水水用联成通向美好远方的通途。有了桥,阻碍的山山水水便联在了一起,成就了咸宁“千桥之乡”的美誉。

9. 咸宁市的桥

武汉咸宁市。

据了解,斧头湖特大桥是武汉城市圈环线高速公路咸宁西段的控制性工程,全长3.787公里,宽26米,正在架设右幅桥梁。

斧头湖特大桥是全线主要控制性工程。该桥全长为3.8km,为126孔30m先简支后连续预应力砼箱梁,共有30mC50砼箱梁1008片。

斧头湖以其东北部的斧头山(武昌县境内)而得名,是武昌鱼、青虾、中华鳖、圆吻鲴等鱼类的重要保护基地;有水鸟44种;浮游类植物7门61种,浮游动物44种,底栖动物19种;水生维管束植物104种4变种。

追忆南旺分水龙王庙古建筑群

一座城市有多少种风情和姿态

进入这座城市亦有多少种路径和方法

在声音里,遇见济宁

FM101.8品读济宁

历史上关于南旺枢纽工程尚存记载的文献资料,达上百篇,数百万字。碑石石刻有数百件,南旺分水口处尚存碑刻有几十件。代表性的文献有《宋礼传》、《敕封永济神开河治泉实迹》、《重修南旺湖记》、《南旺湖图说》、《重修戴村坝碑文》等5篇。

明正统年间,在汶上城西南38里的南旺镇汶水入运处修 建了“分水龙王庙”。至清朝,已经形成了规模较大、宏伟壮观的 古建筑群,包括龙王庙大殿、宋礼尚书祠、白英大王祠、牌坊、戏楼、禹王庙、水明楼、观音阁、莫公祠、文公祠、蚂蚱庙及和尚禅室等。这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南旺分水龙王庙建筑群。建筑群布局协调,院落错综迂回,路转处柳暗花明,修竹翠绿。清乾隆皇帝在位60年中,凡遍览全国各地名胜,所到之处,即景生情,抒怀赋诗,伏笔挥毫。而汶上南旺镇,地处运河南北水路交通中枢。在乾隆六次南巡中,路经南旺分水龙王庙,每次都亲笔题诗,然后人们再镌刻于碑,竖立于分水龙王庙侧,称为御碑。

令人痛惜的是,上个世纪,龙王庙、水明楼、戏楼、牌坊、望湖亭等建筑全部拆毁殆尽,石坡岸全部拆除,整个建筑群面目皆非,各类神像片甲皆无,目前尚存的禹王殿、宋公祠、关帝庙、观音阁、文公祠、蚂蚱神庙等建筑,均已破损不堪。

值得庆幸的是,南旺分水龙王庙古建筑群的修复工作,从2008年开始,已列入国家文物部门修复计划,其中禹王殿、宋公祠、观音阁等建筑业已修复加固完毕。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参考资料

《济宁京杭运河及南旺枢纽》

山东运河航运史》

团队阵容

主播:剑峰

责任编辑、音乐录制、录音合成:传景

版头制作、录音、音频剪辑:秦建

图文编辑:丹青

审核:乐馨

管竹管山兼管水,宜游宜醉更宜眠——解读龙潭村古建群落,诠释龙潭河流域文明

龙潭河是天柱山东北坡皖水中上游河段,发源于大别山腹地,盘绕在崇山峻岭之中,蜿蜒二十余里,由西北向东南奔腾而下,沿途接纳鸳鸯河、逆水河、放马淌、祝家河、万涧河等十多条河流,两岸青峰入云,悬崖壁立。每逢夏雨季节,湍急的河水呼啸其间,浊浪翻滚,携雷带电,吞云吐雾,苍苍茫茫,蔚为壮观。

彭湾以下,山开峰退,豁然开朗,龙潭河暂时收起了她桀骜不驯的野性,但见两岸良田肥沃,屋舍俨然,竹树蓊郁,好一派明媚旖旎的田园风光!这条龙潭人的母亲河孕育过所有南迁来的家族,哺育过我们的祖先,滋养着我们的生命。据《杨氏宗谱》记载:明代末期,“四知堂”支系从北方迁到江西,再转徙潜山,落户龙潭;清代中期以后又有黄、方、彭、李、汪、严诸大姓氏陆续迁入,亦商亦儒,耕读传家。其居所沿河流呈带状分布,单体组群,逐渐形成古聚落。

黄家老屋位于龙潭村下街组,建在龙潭河右侧河岸台地上,依山傍水,坐西朝东,建筑面积约930平方米。门前这条锃亮锃亮的石板路,古旧而安静,原是龙潭老街的通商巷道,人来人往,所以沿街的房子一律采取重檐结构,卷草纹撑拱,菱角墙,披水檐一直伸出山墙之外,为往来行人遮风挡雨。

从现存建筑材料和建筑工艺判断,黄家老屋是一幢典型的清中期建筑。站在大门外我们可以看到里面的萧墙斑斑驳驳,正中一个一米见方的行书“福”字,笔酣墨饱,端庄浑厚,据说是当时临摹的乾隆皇帝的手迹。进大门左拐是轿厅,站在轿厅中央,中轴线上的两井三厅一览无余。中厅立六根圆柱,五架梁加通雀替承重,两边木板墙保存完好。中厅照壁的砖檐施建斗拱和墨绘。门额上“箕裘丕振”四个字厚重稳健,神采依然。这里的须弥座式门枕石,一马三箭直棂窗,都颇具特色。四件匾额是清代道光到同治时期的旧物,也有很高的文物价值。黄家老屋是龙潭古建筑群的代表性建筑主体,2017年七月潜山县人民政府将黄家老屋公布为第六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同时被潜山县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是杨大屋。这座老屋原为苏家一个有钱的财主“苏百万”所有,明末遭兵燹被弃置,乾隆中期由杨氏七世祖光宗公的第四个儿子扬大宾重建,两井三进,坐南朝北,面向“笔架山”,建筑面积2007平方米,现有房屋103间,取名“德荫居”。房屋之间有巷弄和天井串联,木板墙、栅格门、支摘窗、门簪、大梁等构件纹饰华丽,古色古香,保存较好。这里的版筑墙和门栓洞也是较为少见的历史遗存。

这处两条山溪汇合的地方叫双河口石桥、水碓、老树、古道……蔚丽深秀,古意盎然,风景如画。杨家高楼屋依河而建,坐西朝东,占地约三公顷,现存房屋26间,建筑面积674平方米。屋宇平面布局较为简约,中轴线上一井两进,前后穿弄。前厅右侧是官厅,这是过去接待府县来往官员的地方,可见主人身份地位也不般般。台阶沿进深方向步步高升,照壁保存完好,天井内栽花种树,祖堂摆设着供桌和太师椅,古意盎然,蓦然回首,恍若隔世。这幢老屋是清代嘉庆年间由杨氏七世祖光宗公第五个儿子扬大馥所建,因为西头原有两层雕花木楼而得名,道光年间木楼毁于兵燹。屋顶上砌三列马头墙,昔日繁华依稀可见。

龙潭村西靠世界地质公园天柱山,东临皖水,西北高,东南低,气候温和,人多地少,村落选址和布局充分考虑到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系。杨家老屋方家老屋,黄家老屋,汪家老屋、严洲老屋……白墙青砖黑瓦,小桥流水人家,这些单座古建筑均处于较好的自然保存状态,点缀着龙潭的锦绣山色,如诗如画。“管竹管山兼管水,宜游宜醉更宜眠”,是晚清秀才方儗韶《杂选春联》中的一副对子,是龙潭人祖祖辈辈生产生活场景的生动写照,也是对龙潭河流域文明的最精粹的诠释。这文明,会在一代又一代龙潭人的手中接力!传承!演绎!

摄影: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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