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个桃林口水库旅游景点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

导读:有几个桃林口水库旅游景点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 1.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 2. 桃林口水库库容 3. 桃林口水库附近景点 4.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管辖 5.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管 6. 桃林口水库联系电话

1.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

第一大水库:潘家口水库

潘家口水库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和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境内滦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顶高程达到230.5米,大坝坝高107.5米,水库库容29.3亿立方。水库蓄水主要是作为饮用水源,是“引滦入津”的主力水库。

第二大水库:官厅水库

官厅水库位于河北省怀来县境内永定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顶高程492米,大坝坝高52米水库库容21.9亿立方米。水库建设的主要目的是给北京市供水,以及防止永定河洪涝灾害发生。

第三大水库:岗南水库

岗南水库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境内滹沱河中游,大坝坝顶高程209米,水库库存15.71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是为了防洪,此外它蓄积的淡水可以给石家庄供水,还能灌溉附近的农田达20万亩以上。

第四大水库:王快水库

王快水库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境内沙河干流上,水库库容13.89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目的是防洪,以及蓄积淡水灌溉附近的农田,还能给人和牲畜提供饮用水源。

第五大水库:黄壁庄水库

黄壁庄水库位于河北省鹿泉市境内滹沱河干流上,正常蓄水位120米,水库库容12.1亿立方米。水库蓄水主要目的是夏季蓄积洪水,此外还能灌溉农田百万亩,提供饮用淡水1亿立方米每年。

第六大水库:西大洋水库

西大洋水库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境内唐河干流上,正常蓄水位140.5米,水库库容11.31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是为了蓄积上游洪水,保护下游。此外它蓄积淡水,年供保定市淡水9000万立方以上,灌溉农田50万亩。

第七大水库:桃林口水库

桃林口水库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的青龙河上,水库大坝坝顶高程146.5米,大坝坝高74.5米,水库库容8.59亿立方米。水库蓄水主要是为了防洪,灌溉,以及提供饮用水源,它还能发电,年发电量6000万千瓦时以上。

第八大水库:朱庄水库

朱庄水库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境内的沙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高95米,水库库容4.16亿立方米。水库蓄水主要是为了防洪,灌溉以及供水。可灌溉农田10万亩以上,给邢台市供水每年可达5000万立方米。

第九大水库:洋河水库

洋河水库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境内洋河干流上,水库库容3.86亿立方米。水库蓄水主要是为了防洪,灌溉以及供水和发电。可灌溉农田10万亩以上。

第十大水库:大黑汀水库

大黑汀水库位于唐山市迁西县境内的滦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顶高程138.8米,水库库容3.37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是为了和上游的潘家口水库联调,给下游供水。同时它还能发电,年发电量4000万千瓦时以上。

2. 桃林口水库库容

河北,简称“冀”,古为燕赵大地,这里自古是京畿屏障,更是青山绿水的后花园,下面来盘点一下河北十大水库(仅供参考)

1、潘家口水库

潘家口水库位于河北唐山、承德交界处,属于是引滦入津的主体工程,由一座拦河大坝和两座副坝组成,最深处80米,总库容29.3亿立方。

这座水库以供水为主,另外结合供水发电,兼顾防洪和水产养殖功效,一期工程1975年动工,1985年基本竣工。二期工程于1984年动工兴建,主坝坝顶高程230.50米。

潘家口水库巧借地势,库区形成了美不胜收的景观,主要有喜峰口、松亭关、潘家口等长城古迹,即著名的“水下长城”。

2、官厅水库

官厅水库是中国海河水系永定河上第一座大型水库,总库容约22亿立方米,不过,也有资料显示,加建后的总库容在41.6亿立方米 。

这座水库始建于1951年,1954年竣工,后来又进行了4次扩建和加固,水库坝址位于河北省怀来县,属于北京主要供水水源之一,整座水库介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北京市延庆区交界处,大部分位于河北。

3、岗南水库

岗南水库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处于滹沱河干流上,是治理滹沱河的重点工程之一。

这座水库始建于1958年,1959年拦洪,1962年竣工, 具有防洪、灌溉、发电、养殖等多项功能,控制流域面积 1.59 万平方公里,1966 年后又陆续扩建加高大坝,总库容15.7 亿立方米。(下游黄壁庄水库)

4、王快水库

王快水库位于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具灌溉、发电功能的大型枢纽工程,也是风景秀美的地方。

这座水库始建于1958年,于1960年竣工,1969年又进行了续建,总库容13.89亿立方米。

水库周边景点有康熙钓鱼台、老君堂、双龙洞、眼观奶奶庙等古迹。

5、黄壁庄水库

黄壁庄水库位于石家庄鹿泉区,滹沱河干流的出口处,属于是大(Ⅰ)型水利枢纽工程,以防洪为主,兼顾城市供水、灌溉、发电和养殖等功能。

这座水库早在1958年就着手筹划、施工,1959年拦洪,1960年蓄水,在1963年 经历了特大洪水,到1965年又进行扩建,现在有效灌溉面积157万亩,年灌溉用水量5.6亿立方米,城市供水1亿 立方米,总库容12.1亿立方米。

6、西大洋水库

西大洋水库位于河北保定市唐县的西大洋村附近,始建于1958年1月,1960年1月完工,承担着为 保定市区提供生活用水的职责,同时也是 北京市应急用水储备地之一。

这座水库在1963年大洪水后,又进行了续建,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方面均发挥了较大作用,总库容11.37亿立方米。

7、桃林口水库

桃林口水库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境内,这里是当地著名的旅游胜地,素有“小三峡”之称。

水库在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三道河村附近青龙河上,靠近长城重要关口之一的桃林口, 属于八五”“九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总库容8.59亿立方米。

8、朱庄水库

朱庄水库位于河北邢台沙河(县级市), 处于滏阳河支流沙河上,控制流域面积1220平方 千米,总库容4.162亿立方米。

这座水库始建于1971年,在1985年4月正式竣工验收,防洪库容2.822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285亿立方米,死库容0.34亿立方米,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发电、城市供水,还是旅游观光的好地方,风景美不胜收。

9、洋河水库

洋河水库位于河北秦皇岛市抚宁区, 属于是洋河干流上一座大(Ⅱ)型水利枢纽工程,始建于1959年11月,到 1961年7月竣工,总库容3.86亿立方米。

洋河水库,也称之为天马湖,因其在天马山下,故而得名,被誉为“人间瑶池”。

10、大黑汀水库

大黑汀水库位于唐山市迁西县,处于滦河干流上,与潘家口水库联合运用。

这座水库1973年动工,1986年竣工,为唐山市、天津市及滦河下游工农业及城市用水提供水源,并利用输水进行发电,总库容3.37亿立方米。

3. 桃林口水库附近景点

秦皇岛(河北省地级市)

秦皇岛,简称“秦”,又称港城,旧称“临榆”,河北省省辖市,中国海滨城市,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中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位于河北省东北部,南临渤海,北依燕山,东接辽宁,西接京津。 秦皇岛是京津冀辐射东北的节点城市 ,中国最大铝制品生产加工基地,北方最大粮油加工基地,被誉为“车轮制造之都”。

秦皇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因秦始皇东巡至此派人入海求仙而 名,是中国唯一一个因皇帝帝号而得名的城市。秦皇岛是中国近代旅游业的发祥地,汇集了丰富的旅游资源,气候温和,是驰名中外的旅游休闲胜地,有“天堂之城”的美誉。 秦皇岛作为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拥有13所高等院校,15万名在校大学生,人才密度居全省首位。

秦皇岛是环渤海地区重要港口城市,是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重要的出海口,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两大国家战略的交汇点。秦皇岛港是中国最早的自主通商口岸,目前是世界最大能源输出港,有国民经济“晴雨表”之称。

秦皇岛曾获国家园林城市、全国十佳生态文明城市、中国北方最宜居城市、中国最佳休闲城市、中国最具爱心城市、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等荣誉。秦皇岛曾协办北京亚运会和北京奥运会,是中国唯一协办过奥运会和亚运会的地级市。 2017年11月获全国文明城市光荣称号。

秦皇岛是一座有着悠久历史的古城。公元前215年,秦始皇东巡“碣石”,刻《碣石门辞》,并派燕人卢生入海求仙,曾驻跸于此,因而得名秦皇岛。

卢龙县武山喀斯特溶洞出土的文物证明,五、六十万年以前,这里便有人类居住;山海关区孟姜镇的小毛山新石器遗址,山海关区高建庄的将军台新石器遗址,又证明了新石器时代,这里的先人已掌握了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创造了较高的文化。

有文字记载,秦皇岛境内最早出现的地名就是《禹贡》中记载的碣石,属冀州。地处古碣石地区的秦皇岛,在商代,属文明昌盛的孤竹古国,国都便在今卢龙城附近;商被灭后,孤竹又归属周朝;至公元前664年,齐灭孤竹,孤竹古国历经1100百多年。孤竹是东北古国。

从6000年前的红山文化商族开始到明朝1381年前的4000多年,秦皇岛地区一直属于辽西,明山海关的修建把秦皇岛与东北分割,但文化上仍然是东北辽西文化。

商周时期,为孤竹国中心区域,春秋时期晋灭肥,肥子逃奔燕国,燕让肥子在此地建肥子国。战国时期,此地属燕国辽西郡。秦汉时期,这里是东巡朝拜和兵家必经之地。秦始皇第四次出巡到碣石,刻碣石门。并派燕人卢生、韩终、侯公、石生等方士入海求仙人和不死之药,秦皇岛由此得名。

春秋战国时,这里属燕地。肥子奔燕,并被封于今卢龙城西北建住侯国,成为燕国最富庶之地。

秦始皇统一中国,分天下三十六郡,此地属辽西郡。

西汉时,属幽州。抚宁北部及青龙属北平郡,在抚宁城西设骊城县治,卢龙、昌黎、秦皇岛市区属辽西郡;在卢龙城北设肥如县治,在昌黎城附近设絫县治。

从东汉到三国魏,再到西晋,秦皇岛都归属幽州辽西郡。东汉,曾在今卢龙城北设肥如县治,在抚宁榆关处设临榆县治。西部属肥如县,东部属临榆县。三国魏时,在卢龙城北设肥如县治,城东设辽西郡和阳乐县治。西晋,郡治和阳乐县治设在城东,卢龙城北设肥如县治,榆关处设临榆镇,今卢龙北部及青龙大部为肥如县地,昌黎西部为海阳地其余为阳乐县地。

东晋十六国时,此地先后为前燕、前秦、后燕、北燕之辽西郡,郡治在抚宁城西。南北朝时,归属平州。北魏,卢龙城北设平州、辽西郡、肥如县治,卢龙城设北平郡、新昌县治;抚宁城西设阳乐县治。东魏,仍在卢龙城北设平州、辽西郡治,州郡治为一城,在卢龙城则设北平郡治。北齐,在卢龙城北设州治,在卢龙城设郡治,郡下设肥如县和新昌县。

隋统一南北朝,分天下为五十七郡。秦皇岛市以今戴河、榆关分为东西两部分:东半部及青龙为辽西郡的柳城县地,郡县 在今辽宁省朝阳市附近;西半部,初属平州,领新昌、肥如两县,开皇六年(公元586年),又有肥如入新昌,到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改名卢龙,郡县治设在今卢龙城。

唐代,这里分属两个州。榆关以西为河北道平州,唐初为北平郡,武德二年(公元619年),改为平州,治所设在今卢龙城,领肥如县(治所在卢龙城)、临榆县(治所在抚宁榆关)。是年,肥如改名卢龙,更置抚宁县(治所在抚宁城)。

武德七年省临榆、抚宁县,归卢龙县,贞观十五年(公元641年),又设临榆县,万岁通天二年(公元697年)改名石城县,天宝二年(公元742年),平州改为北平郡,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复为平州。开元二年(公元714年)至开宝二年(公元743年),在卢龙城始设安东都护府,开宝二年(公元743年)改设卢龙军。榆关以东及长城以北属河北道营州柳城县地,州、县治在今辽宁省朝阳市附近。今榆关为榆关守捉城。 [8]

五代十国,此为营州、平州之地。梁和唐时,在卢龙城设平州、卢龙县治。同光三年(公元925年),契丹占据了营、平等州,晋、汉、周时,一直为契丹所据,后契丹改国号辽。

辽时,榆关、戴河以西属南京道,在卢龙城设平州、卢龙县治,并设辽兴军;在昌黎城设营州、广宁县治,并设邻海军;在卢龙城南望都县治;抚宁城时为新安镇;营州及各县都隶属平州,榆关、戴河以东及长城以北属中京道,在山海关设迁州、迁民县治,并设兴善军;在抚宁海阳镇设润州、海阳县治,并设海阳军。

金灭辽后,今秦皇岛市境为金地。榆关、戴河以西属中都路平州。在卢龙城设平州、卢龙县治,并驻守兴平军;金初,昌黎城仍为广宁县治,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年)改名昌黎县;同年,升新安镇为抚宁县(治所在今抚宁城);辽时的望都县仍保留,金大定七年(公元1167年),改名海山县。榆关、戴河以东及长城以北属北京路瑞州,在今抚宁海阳镇设海阳县治,山海关为迁民镇。

元时,榆关、戴河以西属中书省平州,元太祖十年(公元1215年)改平州兴平军为兴平府。中统元年(公元1260年)将兴平府升为平滦路,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因这一带常有水患,遂将平滦路改名永平路,路治及卢龙县治皆设在今卢龙城。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将抚宁(治所在今抚宁城)和海山(原海山县治址)并入昌黎县(治所在今昌黎城),一年后,撤消昌黎县,复置抚宁县和海山县,到元四年,又将抚宁、海山省入昌黎县;至元七年,复置抚宁县,昌黎、海山省入抚宁;至元十二年,又复置昌黎县,榆关、戴河以东及长城以北属辽阳行省大宁路,南部由瑞州总管府管辖,在海阳镇置大宁海阳千户所;北部属卢山县。

明初,此处为永平路,隶属山东行省,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改名平滦路,改隶北平行省;洪武四年改名永平府,并设府治;永乐十九年,直隶京师。府下辖秦皇岛市范围内的卢龙县、昌黎县、抚宁县,县治皆在今县城址。其时,抚宁县管辖范围东至山海关外,北辖青龙县南部。洪武四年,在府治南建永平卫,在山海关设山海卫。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在抚宁城北设抚宁卫,在府治东北建东胜左卫,后入府南新建卢龙卫,后入永平卫。隆庆三年(公元1569年),又添置燕河营路、台头营路、石门寨路、山海关路,隶属蓟州总兵,各路驻守参将。

清代,这里隶属直隶省通永道永平府,在卢龙城设府治,下辖卢龙县、昌黎县、抚宁县,县治皆在今县城。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在山海关始置临榆县,割抚 宁深河以东土地归临榆县。现青龙满族自治县的东部属临榆县,中部属抚宁县,西部属迁安县。清初,在山海关设山海关副都统,直至清末。同时,还保留山海卫、抚宁卫。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山海关镇总兵,台头营协驻守副将山海关路、石门寨路、燕河营路,各驻守参将。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裁山海关总兵,改设副将;山永营游击改设山永协副将;裁义院口副将,改设把总;裁台头协副将,设都司,后又改操守;山海关路、石门寨路参将改设都司;裁黄土岭参将,改设操守;燕河营路参将改设守备。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抚宁卫并入山海卫,乾隆二年废山海卫。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裁山海关副将统归山永协,顺治十三年设蒲河营都司。道光二十三年(公元1843年),山海关路都司改为游击,道光二十八年移驻永平府。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矿务大臣张翼奏准开秦皇岛为商埠,陆续修建运煤码头,从此,秦皇岛的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

中华民国成立后,裁卢龙县,保留永平府及昌黎县、抚宁县、临榆县,属直隶省。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恢复卢龙县建制,撤消永平府,卢龙县、昌黎县、抚宁县、临榆县,属直隶省津海道,各县治均在今县城,管辖范围同清代。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撤消津海道,直隶省改名为河北省,卢龙县、昌黎县、抚宁县、临榆县直属河北省管辖。第二年,在青龙双山子镇设都山设置局,筹建青龙县。民国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在大杖子镇(今青龙镇)正式建立青龙县,割迁安县和抚宁、临榆两县长城以北的绝大部分为青龙县地,属热河省管辖。同年《塘沽协定》签定后,此地为所谓的“非武装区”。

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在通县成立伪“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卢龙县、昌黎县、抚宁县、临榆县隶属之,各县先后成立伪县政府。从民国三十一年(公元1942年)起至解放,在此地建立了双重政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2年建立了青(龙)抚(宁)临(榆)绥(中)凌(源)联合县办事处,和迁(安)卢(龙)抚(宁)昌(黎)联合县办事处等抗日民主政权。1943年,上述两个联合县办事处分别改建青(龙)凌(源)绥(中)联合县、临(榆)抚(宁)昌(黎)联合县、迁(安)卢(龙)抚(宁)昌(黎)联合县、昌(黎)乐(亭)联合县,次年,又建抚(宁)昌(黎)联合县路南办事处,同年4月,将迁卢抚昌联合县改建为卢抚昌联合县,划出迁安县,年底,又改建为卢抚昌青联合县。

1945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后,联合县撤消,恢复各县制,青龙县委、县政府在青龙镇建立,随后又迁至双山子,1949年底迁回青龙镇;抚宁县委、县政府在深河建立,后迁至台营、后石河,1949年初迁回抚宁城;临榆县委、县政府在山海关建立,后迁至蚂蚁沟,1948年迁至抚宁海阳镇;昌黎县委、县政府在昌黎荒佃庄建立,后迁至今乐亭姜各庄,1948年迁回昌黎城;卢龙县委、县政府在卢龙城建立,后迁出县城。

1945年11月,国民党军进犯解放区,临榆县在山海关、抚宁县在抚宁城、昌黎县在昌黎城、卢龙县在卢龙城,先后建立伪县政府。以上各县,除青龙属热河省外,其余均属河北省管辖。

1948年,秦皇岛全境解放。

1984年4月,秦皇岛市被国务院确定为中国进一步开放的14个沿海城市之一。

1990年,北京亚运会唯一的外场地秦皇岛海上运动场:帆船。

2008年,秦皇岛作为2008北京奥运会的协办城市成功举办了相关的奥运赛事。

地名来源

秦皇岛之名的起源地是 今海港区东山,这是一座由风化花岗岩组成的剥蚀性残山,海拔20余米,方圆不足平方公里。今天与陆地连在一起的东山,在200多年前,还是一座名副其实的岛屿,直到19世纪末,随着港口的建设,岛屿才与陆地相连,成为大陆的一部分。

秦皇岛相传因秦始皇东巡至此而得名。秦皇岛之名最早见于明英宗天顺五年(公元1461年)杨琚《秦皇岛》一诗,其中有“古殿远连云缥缈,荒台俯瞰水潺湲”之句。

明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年)《永平府志》中有关于秦皇岛的记述:“秦皇岛在抚宁县东七十里,有山在海中,世传秦始皇求仙驻跸于此”。万历年间,蒋一葵在《长安客话》中记述的更为详细:“关(山海关)南六里有孤山,屹然独立于海上,四面皆水,俗呼秦皇岛……俗传秦皇至此山见荆,愕然曰:‘此里师授吾句读时所用朴也’。下马拜,荆皆垂首向地,如顿伏状,至今犹然。石上有秦皇下马迹,因名秦皇山”。之后,地方史志和文人诗作中多有记述。到清代,又有秦王岛之说。秦王岛之名最早见于康熙八年《抚宁县志》,其中有“秦王岛误秦皇岛,在县东七十里,四面皆水,惟岛居中,唐太宗征高丽驻跸于此,岛上荆条伏生。相传秦王下拜,伏。”秦王岛之名传说与李世民征高丽回师途中经此地有关。至此之后,一直到民国年间,地方史志和文人诗作中,则将秦皇岛与秦王岛并用。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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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沿革

1948年11月建立秦榆市(包括秦皇岛、山海关、北戴河)、昌黎市(唐山专署驻地)。

秦皇岛市行政区划

临榆县在抚宁海阳镇,抚宁县在抚宁城,卢龙县在卢龙城,相继建治,隶属河北省唐山专区。

1949年3月11日,山海关划归辽西省,建山海关市;秦榆市改为秦皇岛市,为河北省辖市;6月,撤销昌黎市,并入昌黎县;7月,将青平县划归青龙县,隶属热河省。

1952年11月,山海关市撤销,划归秦皇岛市。

1954年7月,临榆县撤销,并入抚宁县。

1956年1月,热河省建制撤销,青龙县属河北省承德专区。

1958年4月,秦皇岛市由省辖改属唐山专区。同年11月,抚宁县并入秦皇岛市,抚宁县洋河以西地区和卢龙县并入昌黎县。同年,唐山专署由昌黎县城迁至唐山市。

1961年5月,恢复秦皇岛市、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原建制,隶属河北省唐山专区。

1963年,将青龙县的五个区划出,另建宽城县,青龙县仍隶属承德专区。

1983年5月15日,唐山地区撤销,实行市管县体制,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即划归秦皇岛市管辖。

198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青龙满族自治县。

201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秦皇岛市抚宁区,石门寨镇、驻操营镇、杜庄镇划归海港区,牛头崖镇划归北戴河区。

2016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

辖区概况

秦皇岛现辖4个市辖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2个县(昌黎县、卢龙县)、1个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秦皇岛市设有国家级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副厅级新区北戴河新区。

地理环境

位置境域

秦皇岛市位于东北地区、冀东北部,有“东北南大门”之称,北纬39°24′~

秦皇岛地理位置图

40°37′,东经118°33′~ 119°51′,东北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建昌县和朝阳市的凌源市,西北临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西靠唐山市的滦县、迁安、迁西、滦南四县市,南临渤海。北距沈阳市387公里,东距大连 市210公里,西距首都北京265公里,距天津218公里,距石家庄479公里。秦皇岛又称港城。

地形地貌

秦皇岛市地形地貌图

秦皇岛市位于燕山山脉东段丘陵地区与山前平原地带,地势北高南低,形成北部山区-低山丘陵区-山间盆地区-冲积平原区-沿海区。北部山区位于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海拔在1000 米以上的山峰有都山、祖山等4座。

低山丘陵区主要为北部的山间丘陵区,海拔一般在100-200米之间,集中分布于卢龙县和抚宁区,该区是秦皇岛市甘薯、旱粮及工矿区。山间盆地区位于秦皇岛市西北和北部区域的抚宁、燕河营、柳江三处较大盆地,该区是粮食作物的主产区。

冲积平原区,主要在海拔0-20米区域,分布在抚宁区和昌黎县。沿海区,主要分布在城市三区和抚宁、昌黎两县,该区域是秦皇岛市重要沿海旅游资源区,有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是中国著名的避暑胜地。

气候特征

秦皇岛市的气候类型属于暖温带,地处半湿润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季

冰封渤海边 别样秦皇岛

风气候。因受海洋影响较大,气候比较温和,春季少雨干燥,夏季温热无酷暑,秋季凉爽多晴天,冬季漫长无严寒。辖区内地势多变,但气候影响不大。2013年最低气温-18℃,最高气温35℃。2016年最低气温达到-24℃。

自然资源

水资源

流域面积大于500平方公里河流6条,大于100平方公里河流23条,大

唯美北戴河(10张)

于30平方公里的河流54条。滦河在秦皇岛市境内流域面积3773.7平方公里,地下水资源量7.45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16.40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2.54亿立方米、地下水7.45亿立方米、两者重复量3.59亿立方米)。兴建各类水库:含桃林口水库283座,总库容14.86亿立方米。不含桃林口水库282座,总库容6.27亿立方米。

海洋资源

秦皇岛海区地处渤海西部,辽东湾两翼。海岸线东起山海关金丝河口,西止昌黎县滦河口,总长162.7公里。所辖海区15米等深线海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全市现有捕捞作业渔场1万平方公里,有适宜发展养殖的浅海80万亩,滩涂2万亩。

矿产资源

秦皇岛市境内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种类较为齐全。目截止到2013年,已发现各类矿产56种,已开发利用的26种,已探明储量的22种。优势矿种有金、铁、水泥灰岩及非金属建材,其中铁矿规模较大,储 量达27515万吨,水泥灰岩储量达7.5亿吨,玻璃用白云岩1.5亿吨,青龙满族自治县为中国“万两黄金”县之一。

动物资源

秦皇岛地区的动物区系属温带森林——草原农田动物群,是

京东大沙漠——翡翠岛(3张)

迁徙动物途经地与停留地,尤其是候鸟迁徙的必经地,动物资源比较丰富,共有陆栖脊椎动物4纲29目85科417种,其中候鸟有369种,被誉为世界“四大观鸟基地”之一。列入国家一类保护的鸟类有白鹳、白鹤、金雕、丹顶鹤等7种,国家二类保护 鸟类54种,省级保护鸟类28种;其它省级保护动物6种。

人口

2016年末全市常住人口309.4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4万人。出生人口2.81万人,人口出生率为 9.12‰;死亡人口2.06万人,人口死亡率为6.69‰;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43‰,比上年下降 0.5个千分点。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6.13%,比上年提高2.06个百分点。

秦皇岛市有汉族、满族、回族、朝鲜族、蒙古族、壮族等42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主要集中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抚宁区西河南村是河北省唯一的朝鲜族聚居村。

旅游

秦皇岛市旅游资源集山、河、湖、泉、瀑、洞、沙、海、关、城、港、

景点

秦皇岛是一个有山、有海、有河、有湿地、有长城的多元生态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公园 海滨国家森林公园、山海关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柳江盆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北戴河风景名胜区

国家地质公园 秦皇岛柳江国家地质公园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万里长城山海关、北戴河秦行宫遗址、山海关八国联军营盘旧址、北戴河近代建筑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孟姜女传说、抚宁鼓吹乐、昌黎地秧歌、昌黎民歌、昌黎皮影

北戴河奥林匹克大道公园于2005年5月对外开放,是国内首家奥林匹克主题公园。

秦皇岛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第一个建成投入使用的场馆。

长寿山是我国唯一一处以弘扬中医中药学文化为主题的园林景观。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集发农业观光园是全国首家及高科技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于一体的4A级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因拥有完整的军事防御体系,与云南丽江、山西平遥并称中国三大古城。

秦皇岛昌黎县黄金海岸壮观的海洋大漠风光世界罕见,被誉为中国最美的八大海岸线之一。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是中国唯一的世界四大观鸟胜地之一。

4.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管辖

滦河:古名渜水,因发源地有众多温泉而得名。渜后讹为濡。濡、滦音相近,后唐朝演化为滦,元朝又称“御河”或“上都河”。经小菜园出境复入河北省丰宁县。较大支流有羊肠子河、黑风河、蛇皮河、吐鲁根河等。河道蜿蜒曲折。流域面积5889平方公里。水质清澈,盛产鱼类。滦河源头是河北省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分界处,内蒙古克什克腾旗与河北省围场县的界河。此河在蒙语中名为“吐力根河”,意为弯曲狭窄。扩展资料受气候影响,滦河径流年际变化较大;输沙量较大,但比海河小,滦县站多年平均年输沙量为2270万吨。干流开发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始有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等水利工程。

1、河流走向滦河:发源于河北省的小梁山,西北流经坝上草原,称闪电河。南流至潘家口过长城,流经迁西县、迁安市、卢龙县、滦县、昌黎县、在乐亭县南兜网铺注入渤海。全长877公里。

2、开发治理蓄水工程滦河流域上现有大型水库4座,即庙宫、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水库,已控制流域面积的的89%。引水工程引滦入津工程,主要为解决天津城市城市用水问题而建。

5. 桃林口水库属于哪个县管

走迁徐线到徐流口走三抚线向东走就到了。

6. 桃林口水库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 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 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 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 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 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 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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