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

导读:旅行社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 1.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 2. 旅行社规章制度有哪些 3. 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4. 旅行社规章制度范本 5. 旅行社法规制度 6. 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 7.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8.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实施细则 9.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10. 旅行社管理规定

1.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

  客房部岗位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  一、客房部管理员职责  二、客房部主任职责  三、接待部主任职责  四、总台服务员职责  五、客房部领班职责  六、客房服务员职责  七、客房楼面值班员职责  八、客房部规章制度  客房管理员职责  客房部管理员在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考核,培训所属职工,向所长提出聘任、任免本部主任、领班的建议和奖惩意见。  2、收集客人对本所的设施和服务的要求及建议,改进服务,尽可能地满足客人的要求,为客人提供愉快舒适的休息环境。  3、巡查客房和楼面的卫生情况,督促并指导客房主任、班组长和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使客房卫生达到一级清洁水平。  4、督促检查安全、防火工作,保证宾客安全及客房安全。  5、协助有关部门共同接待好重要宾客。  客房部主任职责  客房部主任,受客房部管理员领导,负责客房区域的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各班组客房服务员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2、督促落实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情况,每天检查,奖优罚劣。  3、掌握客人的抵离情况,突出重点,负责迎宾前客房准备工作。重要宾客要在梯口迎接并带入房间。  4、负责规定区域内客房设施、安全卫生、服务质量、房务日程安排等综合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  5、安排处理客人提出的各种服务要求,确保优质服务。  6、负责保管、使用客房区域内和各种财产设施,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堵塞漏洞,降低成本,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7、定期提出设备维修及用品添置、更新计划。  8、负责客房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9、定期召开部务会,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及总结、布置工作。  接待部主任职责  在管理员的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招徕业务和本部管理工作,树立本所形象。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所招徕客源的计划,确定本部门的经营计划的实施细则。  2、掌握旅游市场动态和本所的住客情况,制定各项业务指标,每天检查报表,掌握每天客人的抵离情况,检查收银台、电话员、接待员等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工作。  3、扩大与上级部门、旅行社、铁路、航空及各饭店集团的纵、横向联系,并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协作关系。  4、负责编辑“宾客指南”、“饭店介绍”等宣传资料。  5、接待本所访问、参观的客人,负责介绍本所概况,陪同宾客参观各类设施。  6、主动走访有关单位、长期客户、重点客人及老客户,及时把他们的意见反映到各部门主任,并同时上报所长。改进接待工作,加强联系,争取客源。  7、听取客人投诉,尽可能及时解决客人投诉的问题。事关服务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客人道歉,有关菜肴、饮料、商品等问题,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并给客人提供调换机会。  8、认真落实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客人抵店前,在客房内设置欢迎卡、鲜花、水果,并负责检查保证不出差错。  总台服务员职责  1、树立“宾客至上,服务第一,精通业务,坚持原则,准确无误,灵活处事”的思想,以良好的形象,得体的仪容仪表笑迎宾客,全心全意为宾客服务。  2、负责记录公安部门通辑通报及宾客的要求,并及时上报。负责来往首长、会议的排房和有关首长来往食宿事宜的通知,负责会议室出租的通知。  3、负责掌握及时核对当日客流和会议代表安排情况,及时调整床位,提高床位利用率。  4、负责办理宾客住宿单、住宿证、住宿登记表、营业日报、月报表、结算房租、收费、票务等,做到书写整洁、字迹清楚,大小写数字准确无误,日清月结。  5、熟悉厦门主要参观游览点、文化娱乐场所,当地风土人情、民间风俗、土物产品、风味小吃及所内设施、设备、宾客须知、航运客运车次的抵离时间,熟悉机关科室名称、职级别,熟悉本所电话号码。  6、主动向宾客介绍情况,有问必答,热情周到,不亢不卑。  7、维护大堂秩序,保持整洁卫生,爱护公用物品,注意积累各种资料。  8、遵纪守法,保守部队机密,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  9、严格履行住宿手续,负责办理宾客住宿登记,认真查对证件,认真填写宾客住宿登记表,严格填发住宿证,坚持分类安排住宿,坚持散客住宿预收住宿费。结算房租、收费、票务等业务,做到书写整洁、字迹清楚,大小数字准确无误。日清月结。  10、严格收费标准和手续,认真查对收款票据,作废发票必须三联齐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当日款项日清月结,当日上缴财务,下班前必须将所有款项收入保险柜,保险柜锁匙必须随身携带,任何时候不准托人代管。  11、严格交接班制度,不得忘事、漏事、办错事,对公安部门的通缉通报必须及时向领导及楼层服务台通报,并向宾馆主管领导报告,注意查对布控。  客房部领班职责  客房部领班直接对客房部主任负责,负责管理本职范围内的接待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1、检查所管楼层的全部客房,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客房服务质量。  2、根据要求填写值班表。  3、做好对所属员工的日常考核。  4、掌握楼层客房出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  5、负责检查督促各班岗位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安排并检查楼层和公共区域的卫生情况。  6、定期征询长住宾客的意见。  7、对重点宾客站在梯口迎送。  8、掌握楼层物品领用及消耗,搞好物品管理。  9、参加领班例会,组织本班组的业务学习。  10、执行上级的工作指令,并确保完成。  客房服务员职责  客房服务员负责客房的整理和清洁工作,主要职责:  1、每天打扫客房前,须检查补给品。  2、按照招待所规定标准,对自己负责的客房进行整理打扫,并及时补充物品。  3、准确掌握本楼层住客的情况,并严格按照出入证房号为客人开门服务,不得私自为客人换房或私自开房接待客人。  4、使用礼貌用语,主动与客人打招呼问候,回答客人的疑问,做到“三轻”、“三到”、“三勤”,以主人翁态度接待客人。  5、保持客房楼层安静和周围环境清洁、安全。  6、每天打扫服务台,在下班前准备好隔天的一切用品,关闭电源开关,清理垃圾。并检查房门是否锁好,有无其他安全隐患,如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立即向客房部、保安部报告。  7、负责开启房门,让有关部门(工程部、保安部等)的员工进行工作,期间必须有一名服务员协助 处理善后工作(如:房间清理、关门等)。  8、完成领班、主任、管理员交给的其他工作,听从领导安排,不得与领导发生争执。并自觉主动学习理论知识及掌握操作方法。  客房楼面值班员职责  负责楼层的日常服务接待及安全保卫工作,为客人提供舒适的服务。其主要职责:  1、确保梯口服务台的整洁,提供楼层日常服务接待,尽可能满足客人的要求。  2、根据要求填写住宿登记本。凡来宿宾客的各方面情况应根据住宿登记单上反映各项内容逐条如实登记,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备后查。  3、做好来访宾客的登记和接待。对来访宾客要核实被访者单位、姓名、房号,经被访者同意后再引领来访者进房,盯人到位,注意来访者进出时所携带的物品,被访者不在房内绝不允许开门让来访者进入房间取物或在房间内等候。  4、介绍本所主要服务设施及客房的服务项目,办理客人委托事项。  5、主动迎送客人,帮忙提行李;客人退房后检查房间设施并及时向总台报告。  6、检查房内的电器、空调、电话等各种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故障,须及时向部门主任、管理员报告。  7、搞好值班台、公共区域及后台区域的清洁工作。  8、换班前为接班人员做好接班准备,严格交接班手续及安全保卫。  9、值班人员应尽职守责,加强安全检查,保管好客房钥匙,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10、接受并确保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  客房部规章制度  为使各项工作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实现严格管理,以管理促效益的目标,确保日常工作能够得以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工作制度  一、仪容仪表  1、上班时间内一律着工作服,穿配发布鞋,系制式领带,不得在工作服外罩自购便服,季节变换时由办公室通知统一更换着装。  2、必须保持衣冠整洁,仪表大方,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染发,保持清雅、淡妆,不得浓妆艳抹,头发保持干净、整齐,后不过肩,前不盖眼,不得披头散发,饰物只限于手表。  3、举止要端庄,见到客人和领导应起立问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客人嘻戏、打闹,不得在客人面前修指甲、剔牙、掏鼻子、抓痒、伸懒腰、打哈欠。  4、按照文明服务要求规范言行,并能正确使用文明用语。  二、劳动纪律  1、切实做到十不(不迟到、早退、旷工;不擅离职守串楼层聊天;上班时不看书报;不干私事;不会客;不用电话闲谈乱扯;不在客房内与客人闲聊;不乱动用宾客物品;不私自在客房看电视、洗衣物、洗澡、休息;不私自开客房留宿亲朋好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履行岗位职责和交接班手续,防止发生差错。如有发生必须及时报告部门主管,设法弥补。  2、工作台内必须保持整洁有序,服务台及抽屉内不得摆放私人物品,零食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严禁将钥匙交给客人,值班人员临时离开时必须将钥匙交给副班,不得将钥匙随意放在服务台。  4、服务员无权告诉或暗示客人本楼层有无空房,更不能擅自开房接待客人。  5、遇到客人或领导批评,不论对错,须冷静对待,耐心解释,不得与领导或客人发生争吵,更不能允许强调个人理由。  6、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更不能同宾客拉关系,办私事。宾客主动赠送纪念品应婉言谢绝,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听候处理。不准收取小费,如有客人坚持,无论多少,如数上交,不得占为己有。  7、无事生 ,挑拨离间,损害职工团结,影响生活和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均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8、员工上下楼一律不能乘坐客用电梯。  三、工作程序  1、必须按主任安排的班次进行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班次时,应先向主任请示,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班。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者,经主任核实后倒班或发加班费。  2、要做到内外有别,楼层合并值班时,以所在楼层内有领导或领导的客人为主。  四、文明礼貌  1、对宾客要面带微笑,主动问好,请字当头。必须熟练掌握及运用五声要求(即迎声、送声、谢声、答声、抱歉声)。  2、服务员必须做到三轻(即操作轻、走路轻、讲话轻),接电话时声调要温和礼貌,主动报出部门,谈话简明扼要,对方未挂机前,不得抢先挂机。  请销假制度  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凡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交组长转主任批准,不得先斩后奏,否则按旷工计。  1、招待所、客房部通知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职工大会,点名及其它活动要按时参加,不得请假。  2、凡请长假不能按时回来者,必须打电话报管理员转所长批准后,方可延假,否则超过三天者按旷工计。超过三天以上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3、请病假者通须持医疗单位证明,并经管理员批准同意,方可休假。  4、因公负伤经所长同意后方可休公伤假。  卫生制度  1、日常卫生一日多次,客人每外出一次打扫一次。严格按照客房卫生标准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2、宿舍、服务台的内外卫生,每天要勤打扫,做到整齐,干净无杂物,物资(床被褥等)放置要整齐。  3、公共卫生要按时、按质、按量各负其责完成,要做到窗明几净六面光。  4、 环境卫生按主任安排计划打扫,保持干净。  生活制度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规定的工作休息时间,楼层正副值班员一律保持在位,不准外出。夜间交班时要共同查房,做好交接班登记,夜间查房不得少于6次,并做好登记手续。  1、全体员工直系亲属来探望需住宿时,应提前报告管理员,经批准后,按规定到总台登记收费住宿。不得私自留宿客房或宿舍。  2、按规定的开饭时间就餐,不得乘坐客用电梯端饭上楼层,吃饭时间保证服务台有人值班。  3、服务员严禁在外留宿,如有特殊情况者,应先向管理员请假。  登记制度  1、各楼层设值班日记本,用于登记当日住房、空房及卫生情况、领导通知事项、宾客嘱办事项等。登记要详细、认真、及时,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2、建立旅客住宿登记本。凡来宿宾客的各方面情况应根据住宿登记单上反映的各项内容逐条如实登记,不得漏填并要保存好,以备后查。  3、建立客房设备损坏维修登记本,及时将客房设备损坏情况、报修情况及修复情况登记备查。  4、楼层每日发放物资消耗要如实反映在“物资日耗表”登记表上,做为发放数量的依据。  5、建立楼层物资明细帐,及时将增减物资情况登记入帐,每月底清查一次。并把增减情况、原因、库存现有数上报客房部。  客房安全防事故制度  1、严格遵守值班制度,注意观察楼面情况,尽快熟悉本楼住客特征,把好安全关。  2、提醒客人将现金贵重物品及时到总台寄存。搞卫生时要搞一间锁一间,不得敞开房间。  3、对来访宾客要核实被访者单位、姓名、房号,并做好访客登记,盯人到位,如被访者不在,不能 来访者单独在房内等候。  4、如果客人要寄存行李,请其到总台寄存。对寄存的行李要标志明显,交接清楚,防止调包错换。  5、凡发现携带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宾客,必须及时报告客房部和保安部,让公安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6、服务员要勤查客房,宾客不在房内时和夜间休息后要主动为宾客锁门。  7、接到通缉通报要及时核对布控,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领导或公园派出所。  8、注意火灾苗头,值班员加强巡查,一旦发生失火,要沉着、泠静、不慌乱,及时扑救和报警(火警电话:119)。  9、使用电器时要注意防触电、短路,有危险苗头要及时报告维修,防止出事故。  10、所有公用物资要妥善保管,特别是电视机、毛毯等较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1、在流行病发季节(如流感、肝炎、红眼病等)不准到公共场所的人员密集处活动。注意饮食卫生,避免传染疾病,发现疾病苗头要及时投医,防止蔓延。  12、夏季无统一组织不准单独游泳。集体游泳时要注意安全,防止淹亡。  宾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  1、宾客离开宾馆时,服务员应及时进入客房检查。发现遗留物品应及时追交宾客。  2、如未能及时交给宾客应立即上交总台,总台应查清并记下宾客单位、地址、姓名,并对遗留物品进行封存。同时报告主管领导,并设法与失主取得联系,以便归还。  3、在归还物品前,应将宾客的姓名、单位、遗留物和数量核对清楚,确实无误后方可将遗留物归还。  4、如得到失主收到遗留物品的消息应及时报告领导。  5、因特殊情况在1—3个月内确实找不到失主的应将遗留物品上交,客房转交招待所保管。  6、对处理遗留物品有显著成绩的视情况给予奖励。  楼层物资保管制度  1、楼层公用物资由各楼长负责保管。每月定期全面清点一次,并将物资增减情况如实反映在清查表上报客房部。  2、客人离开宾馆时要及时清点客房内用具。发现减少或损坏时应及时追赔。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记录下来以备后查。  3、凡楼层公用物资不得随意挪用、外借。如有工作需要应报部门领导,经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4、送洗、回收被褥时,应与洗衣房当面点清交接,并妥善保管送洗清单,不得遗失,保证数量准确无误。  5、如发现有将公物外流者以一罚十,严重者开除处理。  6、发现楼层物资减少,损坏应及时追查原因,属责任心差遗失、损坏的要照原价赔偿。  7、楼层物资移交时,须有监交人和移交表,并将移交情况如实反映清楚,由交接人、监交人签名盖章。  8、全体人员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加强责任心,爱护一切公物,共同做好楼层物资保管工作。

2. 旅行社规章制度有哪些

业务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考核目的是让销售业务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和努力方向,同时促进销售系统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公司销售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新业务员到岗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参加岗前培训。每个业务员需通过基本培训后方可正式上岗。 新业务员考核时期工资…….  第三条 新业务员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从业务员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及对公司的贡献三个方面对业务员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业务员转正时间。新业务员试用2个月后仍不能通过业务考核的,做自动离职处理。(对责任心强但业务能力弱者公司将适当放宽试用期限。)  第四条 合同期业 务员管理条例:  1、业务员工资=底薪+岗位津贴+业务提成。  2、 底薪计算方法:业务员工龄一年底薪为XX元;工龄二年  底薪为XX元;工龄三年底薪为XX元;以后以此类推。  3、业务提成计算方法:按销售金额的X%提成的,当月业务总额达到XX万元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业务总额累计达到XX万元以上,则另发额外奖金。  第五条 员工对于从事工作当中触及的客户名单,商业信息、产品信息、图片、样品、厂规,均属于机密性、不得对外公开。若有违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凝聚力,提倡公司员工互相帮助的精神。

3. 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4. 旅行社规章制度范本

旅行社条例,属于旅游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不是法规,法规则是国家强制规章制度。

5. 旅行社法规制度

1.(1)可以,导游人员对其行政处罚不服,有提请复议的权利。

(2)正确,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不可以颁发导游证的情况,包括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情况。

2.(1)不可以,法规规定了导游人员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购买其商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向旅游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应没收,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勒令其所在旅行社进行整顿。

6. 旅行社管理条例细则

1.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如有违反将按罚则处理。

 

  2.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言谈举止优雅大方。

  

  3.出入办公室不得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进入他人办公室、办公区应有礼貌或先示意。如进入时,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或打断。

  

  4.工作时间不串岗、抽烟、睡觉、饮酒,不互相搭讪攀谈、说笑、搬弄是非,不打与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通话要简明扼要。

  

  5.不吵闹、斗殴、扰乱秩序。严禁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中应通力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6.单位内与同事应点头行礼以示致意。

  

  7.与上司、同事、客户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目光,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8.工作时间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桌面整洁,维护企业整体办公形象。

  

  9.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已负责的文件、公函或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10.接听电话应先问候,并自报公司。对方讲述时应留心听,并记下要点,通话结束时礼貌道别。

  

  11.服从上级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12.尽忠职守,保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荣誉的行为。

  

  13.爱护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得将所保管的文件、财物等私自携出或外借。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财物、利益遭损害时,应负责赔偿。

  

  14.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挪借财物、假借职权、营私舞弊。

  

  15.不私自经营或兼任所在单位以外的职业,不得对外擅用公司名义。

  

  16.执行公务时,应争取工作时效,不得畏难,拖延或积压。严格遵循本职岗位业务程序,对所承办公务的执行情况须有复命制,做到善始善终。

  

  17.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当日事务应当日办理完毕。

  

  18.公司职员在递交文件时,要将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

  

  19.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20.对待客人、来宾应保持热情、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待客人委托的事项应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怠慢对方或敷衍、搁置不办。

  

  21.与客人有不同意见时,不允许大声争吵,须保持冷静,做好解释工作。当其询问公司有关业务及人员情况时,如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婉言谢绝,非本职范围内的,不得信口开河。

7.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检查旅行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 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七)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八)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十一)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3【旅行社分社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分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八)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4【旅行社服务网点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服务网点,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服务网点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 企业职工名册;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与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组织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8. 旅行社管理制度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的定义是“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我国的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类。“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即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9. 关于旅行社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步入新世纪,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集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科学管理的要求,“集团化、名牌化、智能化、国际化”的前进方向,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各项措施,推出了党政联席会议模拟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制度、重大决策程序、财务双签制度、子公司管理条例、经营目标责任制、财务预算制、费用指标控制制、文件运转会签制、社务公开职代会议事规则、督办制度、财务经营活动分析会、经营调度会、市场分析会制度。

   旅行社主业实施财务集中管理分级核算、集中采购分级运作的管理模式;对下属企业加强计划管理、过程管理、财务决算、审计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处于动态管理之中。

  在管理技术创新中,国旅总社致力于建立灵敏、准确的企业信息系统,积极推进智能化办公,提高了管理中的科技含量,先后推出了BBS国旅信息港网站,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互联网;完善了电子邮件发送、团队计划发送、饭店预定、游船预定电脑网络系统;设计开发了团队机票预定、公民出境游预定、国际铁路联运和旅行救援电脑网络;完成了CITS中英文网站的开发设计,使CITS网站与全球互联。

  此外,国旅总社还将内部各项规章汇编成企业整体化的制度,制定了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形成了国旅总社系统的依靠管理出效益、依靠挖潜出效益、依靠苦练内功出效益的管理理念。

10. 旅行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有利于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的建设,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观念,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物的安全得到保障不受侵害;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有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约定,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旅游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二条 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和投诉,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受理投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十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和度假区(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经营者。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 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不愿意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的财物。

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救护或者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热心为旅游者服务。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强行推销其指定的商品,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与旅游团、组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完好,保持景区(点)内清洁卫生,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利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发给导游员资格证书,经旅行社聘用后,方可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在导游中必须佩戴导游胸卡、持证上岗,不得无证导游或者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旅游经营者实行监督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并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和省内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的, 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并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兴办旅游企业、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全国性旅游促销活动,以及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驻旅游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于交纳的旅行社所有,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实行星级复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和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方面的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导游证书从事导游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旅游者住宿、餐饮费用的;

(四)违背旅游者的意愿擅自改变游览景点的;

(五)将境外旅游团、组带往非旅游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娱乐和租乘车船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其导游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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