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绿化原则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

导读:景区绿化原则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 1.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 2. 景区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3. 景区绿化管理服务方案 4.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内容 5. 绿化项目管理制度 6. 景区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7. 景区管理规定制度 8. 景区管理措施 9.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汇编

1.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2、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3、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4、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5、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6、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7、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8、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11、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12、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13、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14、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5、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16、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17、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18、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2. 景区绿化养护管理规范

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养护管理标准的高低以及面积大小,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高到低分为一级绿地、二级绿地、三级,绿地。

其中,一级绿地指主城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重点道路、主干道和沿线绿地,以及风景区核心景区绿地;经园林主管部门确认或合同规定按一级养护管理标准执行的绿地。

二级绿地指主城区、新城区、经济开发区的次干道和沿线绿地,以及风景区非核心景区绿地;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地;经园林主管部门确认或合同规定按二级养护管理标准执行的绿地。

三级绿地指除一、二级绿地以外的其它绿地。

3. 景区绿化管理服务方案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 三 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6、保持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2、明确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保持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保持步道畅通无阻。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本制度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4.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内容

高速公路绿化工程专项技术规范

1 绿化及环境保护

1.1 范围

本章工作内容为公路工程施工及维护期间的环境保护,以及公路绿化工程中植物的种植和管理等的有关作业。

1.2 一般规定

1.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污水、废料和垃圾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池塘和水库的污染。防治扬尘、汽油等物质对环境空气的污染,防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把施工对环境、空气和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2)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3)本规范其他各章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公路施工阶段应予严格遵守。任何因公路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承包人都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防治和消除,并且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由于这种污染而产生的一切索赔和罚款。

(4)由于承包人的过失、疏忽,或者未及时按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指示做好永久性的环境保护工程,导致需要另外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这部分额外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5)环境保护措施一般都是和某些工程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些工作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含在相应的公路工程项目中,不再考虑另外支付,除非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

(6)公路施工前承包人应制定公路施工期间环境保护措施送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置、综合治理、化害为利。

2.绿化工作

(1)按图纸绿化工程的布置和种植种类要求,在有利于种植的季节进行施工。

(2)种植前应对上下边某某、中央分隔带及互通立交范围内和服务区的绿化种植区内进行地表准备。

(3)在公路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间,绿化工作的管理与养护以及任何缺陷的修正与弥补,均是承包人的责任。

(4)承包人应至少配备(聘请)2名专业园林工程师作为公路绿 技术指导或代理人,在技术上指导或领导本合同公路的绿化工程。

2 铺设表土

2.1 范围

本节内容为在公路绿化工作开始前,在公路绿化区域(含路堑碎落台、中央分隔带及互通立交范围内的绿化种植区)内按照图纸布置和要求,保持地表面的平整,翻松、铺设表土等施工作业。

2.2 材料

1.表土应为松散的、具有透水作用并含有有机物质的土壤,能助长植物生长,不应含有盐、碱土,且无有害物质以及大于2

5. 绿化项目管理制度

各区(县)房管、绿化和城管执法部门:

  住宅小区绿化是住宅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宅小区有生命的配套基础设施,对提升住宅小区景观面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有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住宅小区绿化的功能,使之更好地服务市民、服务社会,特对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房管、绿化部门的沟通,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区、县房管和绿化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展,定期通报住宅小区绿化投诉受理和处置情况,及时沟通住宅小区绿化重大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共同维护小区良好的绿化环境。

  各区县房管部门、街道(乡、镇政府)在组织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涉及绿地改造调整、临时占用绿地或树木调整变动的,应当会同绿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综合改造方案。绿化部门应跨前一步,主动参与对住宅小区综合改造中有关绿化改造调整方案的审核、质量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加强行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6. 景区绿化养护管理方案

一.设计构思 公园占地约2800平方米,坐落于道路交叉口,我们将其定性 为小游园性质的公共绿地,总体构思如下: 1.由自然流畅的园路划分各个不同游憩景区,考虑布置一处铺装地供 游人集散活动,铺装小广场的平面构图应大方活泼,并采用不同的铺装材料加以区分和美化。

2.公园东南侧的房屋和西面的厕所等不良构筑物采用绿化进行屏蔽, 面向道路岔口方向设计开放空间,以诱导景观视线入园。

3.步移景异、花色多彩——植物配植疏密有致,形成的绿化空间开合 相间;绿化品种丰富多彩,注重季相时序的交替变化,考虑草皮色彩相对较为单调,绿化设计中采用了鸢尾、葱兰等地被植物加以改善

4.公园的各个出入口布置了些许草坪置石,植物配植也细加斟酌,突 出入口特征。

二.分区布置与绿化配植特色

1.公园中心铺装小广场 公园中央设计了一处双环图案的集散小广场,供游人晨练等活动使用。广场中心为两段园弧造型组成的景观长廊,长廊采用便于施工、轻盈现代的钢管材料,表面喷刷淡兰色哑光漆。广场铺装采用不同色彩图案的广场砖。

2.东南侧背景绿化与水池改造 为遮蔽公园东南侧的不良建筑物,栽种了桂花、茶花等常绿大灌木,结合紫薇、二乔玉兰等落叶树种,密植组合成背景林。原有水池的池岸采用仿 黄石的块石砌筑,风格较为粗放;沿池园路铺设鹅卵石作为健康步道,其余园路采用卵石镶边,仿青石现浇混凝土饰面。

3.移步换景的绿化布置 公园的不同区域配植了不同的植物品种,基调树种为白玉兰和桂花。沿园路步行,可依次观赏到玉兰香桂、紫薇山茶、翠松碧桃、荷塘春柳等绿化景观。沿公园外围步行,可观赏杜鹃、火棘等花灌木组成的色块和鸢尾、月月红组成的地被景观。

4.出入口绿 布置 公园布置了三处出入口,主入口在道路岔口处。 在主入口一侧设计有景观石,上面可题写园名,主要植物配植了象征迎接游客的五针松及红枫。 北面出入口布置有对景作用的独立峰,高度控制在1.5~1.8米左右。两侧栽种了湿地松与桃花,以形成苍松碧桃的植物景观。 西面出入口则栽种表现玉兰香桂特色的绿化植物,品种主要有广玉兰、白玉兰、二乔玉兰和桂花、杜鹃,两侧只点缀少量的太湖石。

三.绿化照明与灌溉 绿化照明采用造型优美的低矮草坪灯,均匀布置于公园各处;绿化灌 溉在公园布置若干处自来水龙头,采取

7. 景区管理规定制度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 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 ,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8. 景区管理措施

(一)端正旅游开发和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

当前的正确指导思想应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纠正“有资源就开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风景吃风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丰富资源,加大开发利用力度,力争在近期内取得可观的阶段性成果。”之类的错误或片面性提法,真正把开发和建设的思想统一到与社会和环境协调一致的可持续发展思路上来。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制定,是旅游开发研究的中心环节。规划在对旅游景点做出科学构想和设计的同时,还要提出地形景观、林木植被、文物古迹、动植物、水体以及整个生态环境、旅游环境意境的保护措施,并合理规定保护区范围和确定环境容量。

(二)坚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老路的做法

这是一条前人曾走过的以牺牲自然环境的巨大代价来换取经济繁荣的错误之路。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此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旅游开发必须在规划中充分论证对环境的消极影响,实行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或者是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开发。

(三)控制旺季景区的游客量

针对旅游旺季一些旅游景点人满为患的实际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景点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游客进行疏导、分流或限制。如北京故宫,为保护古建筑和改善旅游环境气氛,实行调整门票价格和限制游览人数的作法,以取得良好效果。

(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旅游环境的保护必须立法,因为只有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条款,才能增强环境保护的力度,才能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否则,被破坏之后再想到保护,为时晚矣。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旅游环境,就是给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管理者制定行为规范,对其内容,特别应包括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和权限、旅游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对违反保护条款者的处罚办法等。

(五)提倡文明旅游,杜绝旅游污染

游人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旅游景区的环境质量,我们的游客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习惯改变之日,就是我国旅游环境改善之时,对此,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配之以严格的处罚规定,对于不文明行为,罚而不严,等于不罚,必须通过各种媒体加强全民的环境道德教育,在治理和保护旅游环境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环境道德教育。旅游景区应采用适当方式,让游客认识到自己在消费旅游资源的同时,必须自觉地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良好环境。应呼吁广大游客爱护大自然的山山水水,在美好的景观之中也留下自己美好的身影。

(六)严格控制游客数量,严禁超出环境容量,引导游客科学、合理地开展生态旅游

加强管理,杜绝随意搭建接待设施或服务设施,规范游客旅游线路、范围,加强环保宣传,景区设置环保宣传标识等。禁止采伐景点林木和破坏植被的行为,禁止在旅游景区新建工业项目和开山踩石等活动。对在景区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采取积极恢复措施。旅游景区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在旅游线路沿途和景点集中的地点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提示牌,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应包含有关环境保护内容。

9. 景区绿化管理制度汇编

(一)文明服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整体环境

景区公共场所没有堆积物,地面平整,无建筑垃圾。

(三)清洁卫生

景区内公共部位清扫保洁,卫生无死角。

(四)景区绿化

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分布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培植得当,环境优雅宜人。

(五)治安管理

景区内治安保卫制度化、防偷盗、防自然灾害,有制度、有设施、有公约、有专人负责。

(六)经费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无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七)设施齐备

给排水、供电、通讯、照明、消防、监控、文体等设施齐全完备,运作正常。

(八)景区文化

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宣传教育 动内容丰富。

(九)机构职能

物业中心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协调管理。

(十)管住关系

“游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贯穿在各项管理服务之中,切实体现“为游客(使用人)排忧解难”,使游客(使用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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