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站制度旅游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

导读:志愿服务站制度旅游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 1.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 2. 志愿者服务站规章制度 3. 志愿者服务站制度流程项目 4.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内容 5.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范文 6. 志愿者服务制度有哪些 7. 在志愿者服务站工作制度方面 8. 志愿者服务站工作制度 9.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怎么写

1.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2. 志愿者服务站规章制度

志愿者小组长就是负责所管辖的志愿者工作的分配和调动。

 1.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热情服务。

2.善于做本组成员的思想工作,关心、帮助、团结本组成员。

3.认真贯彻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4.合理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公司或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搞好现场管理,做好现场劳动纪律的考核与管理,做好合理分工,不徇私舞弊。

6.负责记录当天当班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及考勤工作。

7.若工作中出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但当自己无法处理时,需向部门经理请示。

3. 志愿者服务站制度流程项目

义工报名是不需要费用的,流程如下:

1、由本人向所在地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在所在地青年志愿者组织设立的志愿服务站申请;

2、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确认申请人具备青年志愿者的条件后,要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本人;

3、经过本人申请并审核合格的青年志愿者即可参加活动。成为志愿者需要的条件是:

1、年龄在14周岁以上,学历不限;

2、致力于免费、无偿地为社会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3、身体健康

4.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内容

一、统一着装上岗: 志愿者在岗期间,应按要求着志愿者统一服装,佩戴志愿者工作证等志愿者标识,并整洁大方。

二、遵守工作时间: 志愿者应该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岗必须提前向项目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三、坚守工作岗位: 志愿者在岗期间不能处理个人事务,不能无故离岗、脱岗、因事需短时间离岗须告知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志愿者。

四、增强安全意识: 志愿者在岗期间,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保护好人身,财务安全,遇到突发情况要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

五、注重志愿者形象:志愿者在岗期间不能接待亲友来访,不能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事物。

六、加强团队合作: 志愿者之间要积极沟通协调,注重团结协作,互助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服从安排,形成坚强的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七、尊重他人: 多使用“请、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用语,语气和气亲切,表达得体。

八、行为仪态: 正确的站姿、优雅的步态、含蓄的蹲姿、稳住的坐姿。

5.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范文

1.依据法律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

3.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考核评价等工作;

4.如实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无偿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5.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所需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6.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卫生等保障措施;

7.开展志愿服务宣传与交流活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 志愿者服务制度有哪些

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5)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中学可以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第三十四条 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  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在公共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换取社区服务的办法,由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工作绩效进行评价,褒扬、嘉奖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损害的,依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志愿者因志愿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服务组织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志愿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追偿。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名义、标识或者以开展志愿服务为由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提供虚假志愿服务证明的;  (三)泄露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等依法受保护的信息的;  (四)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接受境外经费资助,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在志愿者服务站工作制度方面

(一)坚持分工合作原则,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围绕“公益事业弱势群体”开展工作;

  (三)每次参加志愿者服务后,由志愿者活动组织者(负责人)立即收集活动用品,并交单位保管;

  (四)认真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

  (五)注重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积极投身参与本服务队、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多参加实践、公益活动;

  (六)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在开会的(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请假。准假后方可离开;

  (七)如确因时间冲突或情况特殊,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学会自我调整和自我缓解,决不能影响本服务队的工作开展,若时间紧急,须迟到或须请假者也须向负责人说明情况;

  (八)明确工作目标,不能盲目地开展工作,必须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九)禁止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拈轻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满而闹情绪,更不允许志愿者之间发生口角和争执,有意见或不满,应向负责人提出;

  (十)凡迟到者或请假者,应及时向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了解工做安排及其内容;

  (十一)志愿者之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与其他各部门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十二)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

8. 志愿者服务站工作制度

志愿者管理制度

1. 志愿者服务规范和标准手册

一、专业志愿者咨询服务用语

1、语言交流

(1)初次面询时:“请进!”、“请坐!”、“非常欢迎您前来咨询,谢谢您的信任。”“我很愿意向您提供心理学帮助。”

(2)咨询时:“我很希望知道,我在哪方面能向您提供帮助?”“您希望在哪方面得到我们的帮助?”

(3)继续会谈,征求意见:“今天暂时谈到这里,在今天的交谈中,我基本上对您提出的问题有所了解,但要我马上做出最后确切的判断,还有一定困难。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无法继续(约定的会谈时间段已结束),如果您愿意的话,我建议我们再谈一次,您觉得如何?

(4)已做出诊断,没时间讨论矫治方案:“今天我们的讨论已经有了初步结论,对这个结论您是否同意,希望您回去后,再认真想想,是否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我也再想想,是否还有什么不妥之处,我们就按今天的诊断共同研究一下矫治方案,您 得如何?

(5)求助者如患有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就您谈的情况看,恐怕您应该先到某某科做个检查,我将会根据某某科的检查结果,在考虑您目前的状况是否有心理问题。”(精神病建议精神科会诊)

(6)态度必须是中立的。非评判性原则:“你所谈的情况,从心理学角度完全可以理解。”或“我十分理解你的情况(心情)。”

(7)结束时:“谢谢您的来访和对我们的信任,以后有什么问题,希望再联系。谢谢!”

2、想求助者说明保密原则(在没征得同意)

(1)咨询内容的保密

(2)咨询过程的保密

3、向求助者说明心理咨询的性质

(1)什么是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是心理咨询师协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的过程。“协助”以此表明,心理咨询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求助者是否有主动参与的态度和行动。

心理咨询是一个过程,有些问题不是一两次的交谈就能解决的,有时会有迂回曲折甚至反复,也有些问题甚至是难以完美解决的。对此求助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2)向求助者说明权利与义务

4、注意事项:

(1)避免紧张情绪

(2)语言表达

A语速适中;吐字清晰;避免方言;每句话必须使求助者听清楚;必要时可将提问和解释重复一遍;会谈中若使用专业术语应说明内涵和外延。

B反复说明心理咨询中的保密原则:“我可以负责地说,依据我们的道德和相关法律,今天我们的全部谈话会绝对保密,请您放心。”

(3)交谈中不能东张西望,应注意力集中,认真倾听或发问。不做多余的“下意识”动作。

二、志愿者活动须知:

1、志愿者来做活动,必须提前一天预约。如果是参加大型活动(30人以上),志愿者团队负责人必须提前一个星期将活动方案交给中心负责人,并在活动前将相关事项准备好。

2、每次服务的志愿者尽量不超过30人,由负责人统一安排。

3、进入活动场所后请勿大声喧哗、乱扔垃圾,保持中心的安静和干净,给救助对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4、尽量安排2名志愿者陪护1名救助对象,且全程负责,保证救助对象的安全。服务时请尊重救助对象的意愿,不得强迫其接受服务。

5、与救助对象交流过程中,以儿女之情体贴入微地关爱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有耐心,与救助对象交流一些积极的话题,保证救助对象心情愉悦。

三、志愿者探访救助对象及组织活动注意事项:

1主动接近救助对象,大多数救助对象被动,自信心低,对人有戒心,因此要积极主动去接触他们,使他们感到关心。

2.第一次接近服务对象时,记得先对他微笑,尽量向他表示你的友好和没有恶意,因为有部分救助对象可能因经历过某些事件后对人防范心理比较严重,缺乏一种安全感,对陌生人的靠近会有敌对意识,这个时候一定要先取得救助对象的信任,让他知道自己是安全的。当确定救助对象没有抗拒行为时才可以靠近救助对象。尽量不要引起救助对象情绪激动或反应激烈。

3.向救助对象走近时,在距离救助对象一米左右就要微微弯下腰,弯腰程度根据救助对象的身高或是救助对象所处位置的高低而定,让救助对象感觉你的亲切。

4.在与救助对象交谈时,亲切更胜于亲热,态度要和蔼可亲,脸上尽量一直保持微笑,用心交流,眼睛尽量多注视对方的眼睛,视线不要游离不定,让救助对象觉得你不关注他。

9. 志愿者服务站服务制度怎么写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 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 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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