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示范区的建设程序

(一)生态农业型的生态示范区;(二)农工商一体化型的生态示范区;(三)生态旅游型的生态示范区;(四)乡镇工业型的生态示范区;(五)城市化的生态示范区;(六)生态破坏恢复型的生态示范区a.在自然资源开发造成的破坏区域进行生 态恢复;b.环境污染区的生态恢复。 (一)地方党委、领导重视,有积极性;(二)环保机构健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有一定基础,在规划、科研、监测、小区域试点等方面做过一些工作;(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生态建设能力;(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先进性、可操作性。代表性:具有生态建设的典型意义;先进性:规划合理、技术先进,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可操作性:示范区建设项目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经过几年的努力,能达标验收。 (一)由当地县、乡政府提出申报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的报告,经地、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批准地方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单位。五、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申报程序(一)由地方级生态示范区所在地政府提出晋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的 报告,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二)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再报国家环保局,最后由国家环保局批准。 (一)自然、社会环境概况;(二)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及步骤;(三)保障条件及具体可行措施。文字1000字左右,简明扼要,能说明问题。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批准地方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同时,即向 试点县、乡、地区人民政府下达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任务。各级政府应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各地方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的论证、审查工作,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请当地县(市)人大审议批准,试点地 区政府应通过适当形式,批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规划经批准后,应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四)生态示范区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环保 局正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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