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旅游协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

导读:关于注销旅游协会的请示 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 1.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 2.怎样申请乡村文化旅游合作社 3.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报告 4.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怎么写 5.乡村旅游景点申请报告 6.乡村旅游协会章程 7.乡村旅游合作社申请书 8.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范文 9.乡村旅游合作社章程 10.关于成立旅游协会的申请

1.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

成立党支部,首先必须要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并拟定支部书记人选。然后向协会上级党组织(党委或党组)写请示,明确成立支部的重大意义。

如上级党组织有权限,则开党委会讨论决定,通过后正式回函,召开党员大会,选出支部书记,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即可。

2.怎样申请乡村文化旅游合作社

首先,一个人是不能成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需要联合至少5名从事种植业的业户(可以包含一个与种植相关的,组织或部门)共同发起设立。垍頭條萊

其次,要有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要召开发起人会议,推荐合作社社长等合作社组成人员。

第三,要有办公地点和设施,有合作社域名。條萊垍頭

第四,携带发起人身份证、任职证明、《章程》等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报告

普通行业协会,直接到当地民政局找相关部门办理社团设立登记申请手续即可,需要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观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协会章程草案等资料。 参考文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怎么写

  申请社会团体需要向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登记申请书;  

5、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法人登记表;  

7、办公场所证明;  

8、章程;  

9、章程核准登记表;  

10、党员登记表。

5.乡村旅游景点申请报告

一句话:讲好故事。

卖故事给时代

    好故事之所以能畅销,是因为它指出了你生活中最缺少的东西。它让你读到自己的影子,了解自己的精神渴望。经典营销案是因为他们的故事而变得不可获缺。

好故事就像一面镜子,反映了我们是谁,我们要什么我们为什么有兴趣和我们想知道些什么。那些好故事让我们了解一件事,那就是----我们自己。景区有很多先天基因,我只讲后天的。

打造好景区的秘密:

1、题材传奇:卖产品就是卖故事,景区同理。

2、讲好故事:不要平淡地铺陈,要栩栩如生地展示;对于大家熟悉的主题能提出崭新而有趣的想法。

3、名字定生死:此条我就不多讲,你懂的。

4、引发话题:能够制造或引领出社会话题、顺应时代脉搏。

5、忌十全十美:此条你去感悟,我懂的。

如果你能做到如下三点,基本就能够保证景区:1.有好的区位;2.能讲好故事;3.有点新意。










6.乡村旅游协会章程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

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

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 到保障作用。

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

7.乡村旅游合作社申请书

个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8.关于成立乡村旅游协会的请示范文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组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成筹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地点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9.乡村旅游合作社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施行)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合作社法,全文共十章七十四条,2006年10月31日发布,2017年12月27日修订,2018年7月1日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 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成员出资的转让、继承、担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附加表决权的设立、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

(十二)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 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等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对成员的入社、除名等作出决议;

(八)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 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四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四十五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 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选举和罢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理事和监事,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经营方案及盈余分配,决定对外投资和担保方案等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设成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理事长、理事应当由成员社选派的人员担任。

第六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法。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成立旅游协会的申请

开拓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可行性

(一)大学生人数多,基数大

自1999年教育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高校连年扩招,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日益增多。“到2003年年底,全国高校在校大学生人数己经达到1108. 6万人。根据“十五”教育规划,高等教育到2005年进入大众化阶段,适龄青年上大学的比例达到15%,到2010年已经达到20%”。庞大的大学生消费市场已逐渐成为旅游企业必争的重要阵地,前景看好。

(二)大学生旅游动机强烈

而且大学生群体年龄段一般都在18-24岁。作为年轻人,追求新鲜、追求刺激、探索精神强,不甘于墨守成规,易接受新事物,而旅游作为新的生活方式更易被年轻人所接受。“大学时期是学生由象牙塔走向社会的过渡期,社会经验不丰富,往往对外界充满好奇心。据一项大学生出游情况调查显示,“当问及是否愿意出去旅游时,有51.6%的被访者回答愿意,45.2%的被访者回答正在考虑中,只有3.2%的被访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山此可见:大学生对旅游持有非常肯定的态度,出游愿望强烈”。旅游已是大学生最为喜爱的休闲方式之一。

(三)大学生闲暇时间较多

我国大学生除了有法定的节假日外,还有传统的寒暑假,大约有172天假期,约占全年的47%;此外,教育部门还为大学生提供许多社会实践和自我学习时 。因此,大学生有非常充裕的时间旅游,并且在旅游时间的选择上有很大的自由度。

(四)大学生可支配收入日益增多

以往,由于大学生旅游消费水平较低,旅游企业可获经济效益较低,造成大学生旅游市场不受重视。现今,由于家庭的经济支持增加、参加勤工俭学、各种奖学金支持等原因,大学生经济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大学生已经初具出游的经济条件。据新华网报道,旅游消费已是大学生消费的热点,如武汉大学生一年的旅游费用最高达到1000元以上,最低的也在100元左右。

(五)旅游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我国旅游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基本能满足中国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其中青年旅馆、大学生旅游网等与大学生旅游市场相关的旅游基础设施开始崭露头角,并得到市场的肯定。这都为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开发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可见,开发大学生旅游市场是完全可行的。旅游企业只要根据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特征,采取合理的开发策略,必将会形成“井喷式”的大学生旅游热潮,其潜在的经济效益必定被激发,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

二、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特征

大学生旅游市场是旅游市场的一个特殊细分市场,它具有较明显的消费群体特征雷同的特点,这使企业在开发的过程中易于降低开发成本。但同时它还有着区别于其他旅游细分市场的特征:

(一)讲究经济,相对更加重视旅游经历

大学生目前大多仍为消费者,可用于个人自由支配的资金不多,属于非强势消费群体,因而对价格较为敏感,在旅游过程中对物质要求不高,讲究经济实惠,特别是吃、住方面只要得到基本满足即可。此外,大学生长期在学校生活,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好奇,旅游中的各种经历都是他们津津乐道的事,因而他们更加重视旅游过程中的经历和感受。

(二)旅游目的以观光和休闲度假为主

由于在校大学生受经济条件限制,他们的出游多以短期到邻近地区为主。《中国旅游报》对北京高校的专项抽样调查显示,大学生选择出游天数多以2~4天为主,比例总和占74.7%。因大学生生活经历少,对学校和家庭以外的事物新奇,他们旅游时多选择与日常生活反差较大的自然风景类的旅游目的地。

(三)出游方式多以自组群体为主

大学生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较强,外出旅游多不愿受限于现行的旅行社线路和组团安排。因而一到假期,高校就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寻“伴”旅游启事。武汉大学旅行社曾对4所高校进行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出游的意愿在95%以上,近90%的大学生有出游经历。然而这其中绝大部分都是自组旅游,参团出游的大学生却是寥寥无几。有关调查也证实,大学生出行外地喜欢结伴而行,在人数组合上以2—7人居多,达到74%,其性别构成上是两性搭配占绝大多数。

(四)大学生从众心理显著,信息传递迅速

大学生作为一个集中的旅游群体,旅游决策易受同学或朋友等相关群体影响。再加上旅游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大学生旅游常常没有充分的前期准备,情绪易波动,从众心理显著;同时,由于市场集中,群体间联系广泛,旅游信息传递迅速。

(五)大学生容易接受新产品、新消费和新的生活方式

他们消费心理、消费习惯尚不稳定,消费需求具有较大弹性和可诱导性;他们感性消费、个性消费、群体消费、社交娱乐倾向明显,因此旅行社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进行相关的产品推销。

三、大学生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旅游市场因其蕴含的巨 潜力已成为业内商家关注的亮点,但在经历了几年的研究与开发之后,大学生旅游市场并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反而似乎已变为让旅游企业望市兴叹的“鸡肋”。

笔者认为这主要由于固有观念的束缚,旅行社和大学生双方沟通不足,旅行社不能从大学生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中为汲取客观的经济利益。再加上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原因,使得大学生不能享受到很好的旅游产品。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旅行社的推广方式不被大学生接受,缺少主动性

许多中小旅行社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营销网络。绝大多数的旅行社都是一个工作人员负责多项工作,在这种情况卜,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为大学生设计旅游路线。旅行社向大学生推出的旅游路线没有体现出大学生的特色。因此,导致了大学生旅游仍处于停滞阶段。开发大学生旅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做大量的市场研究、分析等工作。前期投入大,增加了旅行社的风险。加之难以设计出有吸引力的线路,利润又太薄,认为是出力不讨好,因此对这一领域的开拓热情不高。

(二)大学生不愿跟旅行社的团队走

大学生不愿跟旅行社的团队走的主要原因一般有两个,那就价格高和线路不符合其要求他们追求自由,张扬个性,不满足于一般的旅游景点,更喜欢去一些带有探险性质的“超常规”景点,旅行社普遍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同时,大学生的旅游消费水平普遍较低也成了制约的因素。所以相对于他们认为不自由、花钱多的随团旅行来说,似乎更喜欢自己组织旅游。他们理想的旅游方式是:旅游的地方有相识的同学在,或是同学的家在那里,这样一来可以解决吃住及安全问题,若是同学在那里读书也行,学生宿舍里挤一挤,食堂里“蹭一蹭”,还有免费导游。

(三)小旅行社在校园存在非法操作,造成负面影响

小旅行社存在非法操作。与正规旅行社忽视大学生市场相反,一些小旅行社瞄准了不被看好的这块“蛋糕”,开始攻占学生旅游市场。但是黄金周期间校园里张贴的旅游信息中有不少虚假广告,吸引学生上当的同时,严重扰乱了市场。据了解,这些小旅行社推出的超低报价吸引了不少学生,有的是交通和食宿上极为精简,确实能省出一部分钱来,但有很多是旅游过程中一些费用要学生再次支付,总的算下来并不便宜。这些不规范的操作使大学生的安全和合法利益都得不到保障。这在大学生中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对旅行社的信任度下降。

(四)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表现为认识上出现误区,对大学生旅游市场重视不够,宣传促销不足。人们普遍认为大学生是一个低消费群体,相关职能部门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大学生旅游市场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出于安全问题和健康问题的考虑,政府部门对学生旅游往往采取保守的态度,不主张学生出游,这一方面压抑了学生的旅游需求,另一方面使旅游企业不能放手大胆地去做学生旅游市场。学生旅游市场没有得到重视和鼓励,缺乏一个宽松的发育环境,使学生旅游市场陷入发展的不良循环。另外,高校的学生工作部门对大学牛出游缺少必要的引导.学生出游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四开拓大学生旅游的措施

根据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特点和问题,结合周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制订以下方案开开拓大学生的旅游市场

(一)采取“开拓重点、机动灵活、薄利多销、诚信为本”的开发思路

 (1)开拓重点。大学生旅游市 场潜力巨大,但在开发的时候,也应开拓重点旅游市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大学生旅游市场中最具开发潜力的重点市场有三:一是大学生的春游和秋游市场。在我国高校中,每年春秋季以班级为单位的集体旅游已形成一种传统,其中又以大一的学生最为活跃,组织集体旅游的可能性和频率性较高;二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学生。他们大都具有较强的旅游动机,出游条件较为成熟,且旅游消费也较大;三是高年级大学生。高年级大学生比低年级大学生思想更成熟,行为更独立,旅游倾向更强烈。

 (2)机动灵活。大学生思想活跃,精力旺盛,旅游动机多样化且追求个性化,在开发大学生旅游市场时要机动灵活。一是在旅游产品的组合上机动灵活。吃、住、行、游、娱、购项目分别列示,供大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自由组合,形成短、中、长线的包价旅游或小包价旅游,甚至零包价旅游;二是旅游方式多样化。针对大学生不同的需求,设计多种可选择的旅游方式,如远足、自行车、轮船、火车等,也可将它们进行组合;三是组团要机动灵活。大学生出游前大都需要找志同道合的出游者,尤其是女生。旅游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推行自组旅游团。

(3)薄利多销。大学生旅游市场集中,规模较大且对价格较为敏感。旅游企业要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必须利用它的市场特点,降低成本,实行薄利,取得价格优势,才能激发市场,实现规模开发,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4)诚信为本。大学生出游顾虑较多,同时对事物的怀疑心较重。旅游企业要培育和建立稳定的大学生消费群体,必须以诚信为本,为消费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经历,树立诚实可信的企业形象。

(二).推出多种符合大学生需求的旅游产品

推出多种有特色的旅游产品,满足大学生旅游者的需要,这是从根本上有效地开发大学生旅游市场的途径。基于大学生心理和生理的特点,以下旅游产品值得关注:

(1)修学旅游。许多大学生把闲暇时间作为增长知识、开阔视野的时机。他们出游常常带着一定的学习目的。旅游企业可设计一些学习目的较强、能增进社会实践经验和开拓眼界的修学旅游,如英语学习的夏令营、革命根据地的考察游、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采风游等等。

(2)体育旅游。大学生精力充沛,活泼好动,多数酷爱体育运动,可根据这一特点开展具有健身和娱乐性的旅游活动,如滑雪、游泳、冲浪、沙滩排球等。这些体育活动都可成为体育旅游的卖点。

(3)探险旅游。大学生追求个性化,喜爱标新立异,且好奇心重,喜欢进行探险或令人惊心动魄的旅游活动。旅游企业在安全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开展漂流、攀岩、探秘等探险旅游活动。

(4)生态旅游。新时代的大学生环保意识很强,许多高校还成立了环保社团。针对大学生崇尚自然、保护环境的心态,设计生态旅游产品,一定会得到大学生的青睐。

(三).合理定价旅游产品

因经济条件有限,大学生对价格比较敏感,大学生出游人数随价格变动弹性较大。只有合理的定价,才能激发更多的大学生出游,形成规模市场。合理的定价主要包括:

(1)明码实价。明码实价能令消费者感到诚实可信,增强大学生的出游信心。若设置多种折扣,只会增加他们对旅游企业利润的怀疑,促使他们放弃通过旅游企业来安排旅游行程的可能。

(2)根据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制定不同的价格。旅游景区有热、温、冷景区之分,旅游时间有旺、淡季之分。旅游企业应根据出游 间和空间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价格。这样既可利用淡季和温、冷景区的优惠价格吸引大学生,又可充分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调节旅游企业的经济收益结构。

(3)根据可选择的旅游项目分别标价,既可降低旅游产品的直观价格,又可让大学生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旅游项目,使其从心理上更能关注旅游产品。

(四).采取多种旅游促销方式

大学生从众心理显著,信息传递快。旅游企业在旅游促销中,可利用这一特点,采用一些低成本的促销方式,可取到较为良好的效果。

(1)与高校社团合作。目前,我国高校内社团组织十分活跃,许多学校还专门成立旅游协会。旅游企业完全可以与旅游协会或其他社团合作,深入大学生内部,开拓大学生旅游市场。

(2)培养学生直销点。现在的大学生大都积极寻求打工兼职的机会,锻炼自己。旅游企业可聘用他们尤其是旅游专业的大学生,作为固定的旅游直销人员,利用其信息广、朋友多的优势,长期宣传、销售旅游产品,达到深入扎根大学生旅游市场的目的。

(3)利用网络促销。大学生大多爱好上网,现已建有的大学生旅游网,远远不能满足他们多方面的需要。旅游企业应在大学生较关注的网站如学校的网站内设立旅游专栏,供大学生浏览和查阅有关旅游信息。

(4)采用宣传单、报纸、海报等宣传形式,在食堂、娱乐场所等地进行促销,利用大学生旅游市场集中的特点,来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五).采用面对面的销售方式

大学生旅游市场不同于一般的旅游市场,它十分集中,特征趋同性较强。旅游企业选择销售渠道时,可避开一些销售的中间环节,采取直接面对面的销售方式,这样既可降低成本,又可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

相信通过这些措施,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旅行社对大学生旅游市场的兴趣,另一方面会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参与旅游活动中来。为今后大学生旅游市场的良性发展也会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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