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景区规 景区规划规范

导读:景点景区规 景区规划规范 1. 景区规划规范 2. 景区规划规范标准 3. 景区规划规范最新版 4.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原则

1. 景区规划规范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2. 景区规划规范标准

我国关于旅游用地分类一般采用两个标准:一是建设部于1999年颁发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二是,199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标准》。

《规范》中风景区用地的分类包含了旅游业发展的几乎所有的土地类型,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用地提供了标准,但是风景区用地的分类仍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风景区用地分类体系与土地分类体系不统一。在土地分类系统中,旅游用地的类别属于建设用地,并对相关旅游用地进行了拆分,但在风景区用地分类中没有根据用地性质进行拆分,所以造成了风景区用地分类与土地分类脱节。

由于土地分类是国家标准分类结构,是一切用地分类的依据和准则,旅游用地作为推动利用的一种方式,其分类体系应尽量与土地分类体系相互衔接。

其次,风景区用地分类依据与土地分类依据不一致。风景区分类是依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而土地分类依据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

两者分类依据的不同,是导致两者分类体系差一点主要原因。

在次,“风景区用地分类”名称狭隘,不能涵盖整个旅游业,而且分类的类型和层次都少,略显粗略。

《标准》是服务于城市的建设而设立的分类标准,比较细致,而且也实现了与土地分类已经实现无缝对接,所以许多旅游规划中,土地利用分类均采用《标准》。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仍存在一些问题:

它是按照城市建设的标准来划分的,而旅游区的建设和整个的城市建设差别很大,靠近城区的旅游区或旅游地产较多的旅游区还可以比较容易对接。

而那些远离市区,或自然风光比较好的山沟、河湖周围,往往是开发旅游景区的最好选地,而其配套功能却与城市建设相差甚远。

3. 景区规划规范最新版

一、景区内严禁放牧,烧纸,放炮,和砍伐树木,加大植树造林力度。

二、景区内每年两次给古柏进行防病治虫。

三、景区内生活,生产用的废弃水要经营进化处理后方能排放。

四、景区内废旧固体要经营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处理,投入垃圾处理场经过处理填埋,景区内置放多功能垃圾箱(筒)。

五、景区规划区域内严禁修建有侵蚀,污染的工厂,作坊。

六、加强病虫害情预测,预报,做到早期防治。

七、加强病虫检疫工作,防止新的病虫害侵入。

八、保护森林病虫天敌,强化生物防治措施。严禁捕杀,毒害森林病虫天敌,给他们创造生存繁衍的良好自然条件。 九、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成立旅游区防捕杀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安全保障补负责,协同林 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管理。

十、宣传力度,利用广播,标牌,墙报等宣传方式,通过导游,展览等方式,对景区周边的农户及游人进行教育。

十一、猎杀和无证采集野生动,植物;如发现偷猎或无证采集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林业执法部门。

4. 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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