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出让 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出让?

导读:风景区出让 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出让?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出让? 新疆 *** 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申用旅游用地如何办手续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的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审定公布,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各级人民 *** 应当把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定级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 *** 分别审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和管理需要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同级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资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保护、规划、建设、管理风景名胜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后,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人民 *** 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市、县人民 *** 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审批;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特殊重要区域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第十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公布,并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风景名胜区界址。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规划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前款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道路、输变电线路、通讯、供水排水、供气等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有关部门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在风景 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第十六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林木。因建设或更新抚育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砍伐。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伤害和捕猎野生动物。第十八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采石、挖砂取土、损坏植被、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造坟墓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第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兴办各类工业项目;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度假、休养、疗养等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权能不能出让?

是不可以的,除非能够改变土地用途

新疆 *** 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之一条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 *** 共同的上级人民 *** 设置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筛选、分类、评价,组织编制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报自治区人民 *** 批准。第七条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分布状况、类型特点、观赏性和科学文化价值评价;

(二)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保护责任;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时序、禁止开发、限制开发的区域;

(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第八条列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风景名胜资源,其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畜牧、水利、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由自治区人民 *** 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 *** 提出申请,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畜牧、水利、旅游、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 *** 批准、公布。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风景名胜资源,县级人民 *** 不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 民 *** 提出申报建议,或者直接向自治区人民 *** 提出申报建议。第十一条风景名胜资源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人民 *** 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不得出租、出让风景名胜资源或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状态、历史文化风貌。第十二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资源基本状况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社会经济文化状况、风景名胜资源总体状况和类型特点、保护状况、管理工作状况等总体概况;

(二)地貌、水体、生物、天文等自然景观,历史遗迹、遗址,近现代革命活动遗址,有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工程、造型艺术作品,有地方特色的村落、民居、风土民情等历史人文景观;

(三)有关地质、气候、水域、自然灾害、地方病、有害动植物等环境质量状况;

(四)对风景名胜资源类型、特点、代表性以及观赏、科学文化价值、环境规模、环境质量等的评价。第十三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依法提交反映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外交通状况,供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垃圾处理、防灾安全等基础设施状况;

(二)餐饮、住宿、医疗、邮政、银行、厕所、购物、文娱等公共服务设施状况;

(三)民俗风情表演、传统文化展示等文化设施状况;

(四)允许旅游者进入的深度。第十四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合理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核心景区范围,确保自然与人文景观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连续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一致。第十五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保障措施。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机关应当与权利人协商,依法、妥善解决补偿事宜。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之一条 为了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及居住、游览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天水市人民 *** 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建设、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管理机构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和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麦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和《小陇山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

因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需要,确需对 规划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七条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相关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凡污染环境或有碍景观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外迁。第八条 鼓励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禁止毁林垦荒。

禁止砍伐风景名胜区的林木,必要的抚育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应当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九条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资源和生态保护无关的各项工程建设,禁止新建、改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及其他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度假区、开发区及类似特殊区域;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出租 *** 风景名胜资源。第十条 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荒、开矿、爆破、采石、挖沙、取土、修坟;

(二)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砍伐古树名木、采挖苗木花草;

(四)猎捕野生动物;

(五)在文物、景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攀登;

(六)其他破坏环境和有碍景观的行为。第十一条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三)举行大型游乐、 *** 活动。第十二条 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火制度,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第十三条 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木材制品和各类动植物,不得运入风景名胜区内。第十四条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等活动按照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经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第十五条 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对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沿革、风景名胜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森林、地理、地质、交通、游览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各管理机构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没有规划批准建设、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项目的,由其上级 ***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 *** 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 *** 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土地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以及类似特殊区域的;

(三)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广西申用旅游用地如何办手续

申请旅游用地手续分为以下步骤:1. 申请人需向所在村或镇民政办申请《预审表》,填写旅游开发项目基本信息。2. 提交《预审表》和相关材料,如土地证、规划证、环评文件等。3. 在村、镇 *** 或县旅游部门进行初审,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4. 完善项目文件,并申请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5. 各部门审核通过后,需申请该地区旅游局 批,获得旅游用地批准书和用地证。6. 拿到旅游用地批准书和用地证后,方可在当地土地局办理地号登记、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手续。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确保项目合法、合理、可行。2. 申请过程中需要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部门审批顺利进行。3.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Hash:4924208175e80e46963231115122b4d2d7c0b7c6

声明:此文由 maylee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