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景点的索道优缺点 景区里面的索道安全吗

导读:景区景点的索道优缺点 景区里面的索道安全吗 1. 景区里面的索道安全吗 2. 索道危险吗 3. 索道绝对安全吗 4. 观光索道安全吗 5. 旅游区索道缆车安全吗 6. 山上的索道安全吗 7. 旅游景区索道缆车真的安全么 8. 哪些景区有索道 9. 景区里面的索道安全吗现在 10. 景区索道建设危害

1. 景区里面的索道安全吗

去过峨眉山旅游的游客都知道,去峨眉山旅游,要坐索道上金顶比较快,而且比较安全哈。一到峨眉山后坐上金顶的旅游专车上到雷洞坪停车后,步行三华里到接引店后上行坐索道就到金顶可看日出、云海、佛光、神灯,观赏自然风景后,在坐索道下来到金顶停车场坐车返回,坐索道比较安全哈。

2. 索道危险吗

1.在乘坐客运索道之前,请您先仔细阅读“乘客须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有刺...

2.乘坐客运索道要认准“安全检合格标志”,不要乘坐超期未检的客运索道。

3.在客运索道车厢内,请坐稳扶好,不要嬉戏打闹。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4.禁止擅自打开吊椅护栏和吊厢门。无论索道停或开,都不许乘客从椅(篮、厢)上跳离或爬上去。如跳下可能导致脱索或吊椅震动太大而损坏它。

5.严禁摇摆吊椅、吊厢,严禁站立在吊椅、吊篮上或蹲在座位上。

6. 如遇索道发生故障,请不要惊慌,在原位置等待; 注意听广播,等待工作人员救援,切勿自行采取自救措施;救护人员到达后,一定要服从救护人员的指挥,配合救护人员工作,不要争抢拥挤;乘客到达地面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应尽量避开索道行驶区,有秩序地向索道站转移。

3. 索道绝对安全吗

我去过一次,非常安全。

仙螺岛索道为半封闭式的跨海索道,全长1039米,配置双人半封闭式缆车134个,是您登岛游玩的主要交通工具,从起点聚仙阁到岛上仙螺阁需要15分钟。

千米索道,跨海相连,运行平稳,安全可靠,您可以靠坐在缆车上,极目远眺,近处的南戴河与远处的北戴河一衣带水,绿树掩红墙,碧水拥金沙,海鸥涛尖舞,海风怡人拂面来。那种“头顶群鸥舞、脚下游鱼跃、人在空中飘、海风扑面来”之悠然景象,会给您带来无穷惬意与遐想。游客朋友,您稍微欣赏一下波澜壮阔的海面风景,咱们一会就会到

4. 观光索道安全吗

乘坐索道安全。

从设计理论上讲,索道非常安全。且国家对索道的安全管理有严格规定,坐缆车跟坐飞机是一样的,事故概率极低,安全很有保障。

生缆车的时候不要害怕,这东西出事的几率很低,跟坐飞机是一样的,一般是比较安全的。

索道的安全门槛是有保障的,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能从事架空索道工作。依每年的运输人数算,伤亡率远低于航空业。无论是从设备质量、维修保障还是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安全都是完全可以保证的。在很多旅游场地都有缆车,而且缆车的周围是有护栏的,因此出事的概率比较低。

5. 旅游区索道缆车安全吗

一般险峻秀丽的景点都会有缆车,大家可以坐缆车欣赏风景。总的来说出事几率是极其低的,所以一般可以放心坐的。缆车是牵引车厢沿着轨道上缆车运行,用以提升和下放人员的运输机械。它多用做工矿区、城市或风景游览区的交通运输工具。

索道的安全门槛是有保障的,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才能从事架空索道工作。依每年的运输人数算,伤亡率远低于航空业。无论是从设备质量、维修保障还是工作人员的操作能力,安全都是完全可以保证的。在很多旅游场地都有缆车,而且缆车的周围是有护栏的,因此出事的概率比较低。

交通工具不可能都是绝对安全的,比如坐飞机、公交车等交通工具都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缆车是有定期检修 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缆车一般是每年都需要停运检修的,甚至一些比较热闹的旅游景区每个月都会做检修,所以发生意外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大家的心理,有的人会恐高,所以总是会担心缆车会不会掉下去。

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意外,千万不能惊慌。如果遇到索道偶然停车,不要着急。应当耐心等待注意收听线路广播内容,千万不能自行打开车门。耐心等待工作人员前来营救,在救护人员到达后一定要服从救护人员的指挥。总之,这种几率是非常非常低的,大家还是可以安心坐缆车。

6. 山上的索道安全吗

黄龙景区索道乘坐挺吓人,实际非常安全。

黄龙索道采用全球最先进的奥地利多贝玛亚运送系统公司产品,该公司是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索道设备生产厂商之一,黄龙红岩关索道采用的是该公司提供的最先进最安全的单线脱挂车厢式索道技术产品。

四川黄龙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与九寨沟相距100千米,海拔2000~5600米,面积700多平方公里。是中国高原地区唯一保护完好的湿地。黄龙景区主要景观集中于3.8公里长的黄龙沟上,从海拔4000米高度往低海拔处呈梯田状排列,沟内遍布黄色、蓝色的碳酸钙华沉积,而以黄色为主形成黄龙状溪水。人们付以黄龙沟为“人间瑶池”“世界奇观”等美丽称呼。

7. 旅游景区索道缆车真的安全么

相对是安全的,没有绝对的安全

安全系数一般是5~6;钢丝绳直径(mm)X直径(mm)X50=破断拉力(公斤)÷6倍安全系数÷1000=安全负荷。

钢丝绳是指用多根或多股细钢丝拧成的挠性绳索,钢丝绳是由多层钢丝捻成股,再以绳芯为中心,由一定数量股捻绕成螺旋状的绳。在物料搬运机械中,供提升、牵引、拉紧和承载之用。钢丝绳的强度高、自重轻、工作平稳、不易骤然整根折断,工作可靠

8. 哪些景区有索道

  青秀山有。

青秀山风景区位于南宁市东南面约五公里,南临邕江,景区以森林为主体,以绿色为特征,包括青山、凤凰岭、帽子岭、雷劈岭等十几座山峦,群峰起伏、林木青翠、岩幽壁峭、泉清石奇、云雾翻腾、江环如带,素以“山不高而秀,水不深而清”著称,被誉为“绿城翡翠,壮乡凤凰”。  青秀山自东南连亘西北,与凤凰岭、铜鼓岭、凤翼岭相连,雄奇秀技,古树参天。山上岩幽壁峭,泉水甘例。有“洞虚亭”、“白云精舍”和“董泉亭”,有龙象塔、俩宜亭、盼鸥亭、浩浩亭、真经阁、竹味精舍、青秀山房、步云门、云天阁等亭台楼阁;还有海天一览、塔影凌虚、狮林、荷花伴月、翠屏飞瀑、子夜松风等风景名胜景点。

9. 景区里面的索道安全吗现在

不擅长登山,直接从索道处坐索道上山,也不失为一种节省体力的方式。挺安全。

10. 景区索道建设危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 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和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三)监督自然保护工作,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

(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防治,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对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排气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港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铁道、民航等单位分别负责机车与航空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法负责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土地部门负责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资源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渔类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五)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本省标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和污染源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执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环境监测站,对本辖区内有争议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进行技术仲裁。对仲裁不服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负责终结技术仲裁。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采和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必须综合治理,对被破坏的地貌应当整治,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程、设施。

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区域内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景观风貌;建设索道、宾馆、公路等旅游服务设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 按水域功能区划保护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及其他水域,使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农业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提倡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调节剂,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防止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八条 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根据城市规划,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植树种草,扩大绿地面积;修建和完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其他公益设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九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制度。

需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准项目立项。

自主决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改建、扩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设置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 二条 污染严重的行业应当积极调整结构,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集中处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第二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在开发建设前,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并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开发区安排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要求,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禁止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

禁止将国家控制的有害废物引进到本省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土法炼砷、炼钒、炼硫磺。

禁止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从事炼焦、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漂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国家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收取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应当按国家规定用于污染的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接受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在发现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

(二)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限期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废话没有建成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防治污染设施未经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重新安装或者使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国家控制的有害废物引进到本省处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将废物退运出境。

(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没收转移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从事炼焦、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治炼、漂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防治污染措施;拒不改正或者不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生产,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从事土法炼砷、炼钒、炼硫磺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九)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按日加收1‰-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引进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禁止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没收违法所得。

(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并可视其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三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土地、森林、水、地质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批准手续而擅自批准项目立项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发给营业执照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取罚没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对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城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31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Hash:020af8d749a51320982719060f9a9603d6f474c2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