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内治安安全 景区治安安全管理内容

导读:景区内治安安全 景区治安安全管理内容 1. 景区治安安全管理内容 2. 景区治安管理工作职责 3. 景区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4. 公安机关对景区治安管理办法 5. 景区治安安全管理内容包括哪些 6. 旅游景区治安管理 7.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8. 景区安全管理的内容

1. 景区治安安全管理内容

2020年9月28日陕西副市长、公安局长杨建琦主持会议并讲话。他要求:

一是预防预警要坚决研判到位。即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启动“4+N”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影响中秋国庆双节的苗头性问题并及时核查,确保全市中秋、国庆期间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二是矛盾纠纷要坚决排查到位。要深刻认清“疫后综合症”给社会和不同群体带来的叠加效应,积极动员警种部门、基层派出所在前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基础上,再过筛、再细化,确保矛盾风险全部清仓见底、清除彻底。

三是反恐措施要坚决防范到位。要保持高度警觉,紧盯工作重点,细化强化节前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不发生失管漏控。

四是信访维稳措施要坚决落实到位。要紧盯当前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强管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为群众过节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五是社会面防控要坚决强化到位。要严格执行查控勤务要求,科学用警、显性用警,把防范的重点放在案事件高发的时段和地域,让群众安心过节,平安出行。

六是旅游景区管理要坚决部署到位。要深入开展旅游景区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及时发布景区客流预警提示信息,采取安全预警、人流疏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严防发生拥挤踩踏等事故。

七是公共安全隐患要坚决整治到位。要大力整治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要强化危爆物品管控,把好大型活动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寄递物流业“三个100%”制度,确保不发生治安灾害事故。

八是队伍纪律要坚决执行到位。要严格执行值班备勤制度等,确保各项警令政令高效畅通。教育民警严格执行各项警令警规,以良好警风优良队风圆满完成“双节”安保任务。

2. 景区治安管理工作职责

维持治安在古代各个朝代称呼都不一样的。

仅就汉朝而言,主管地方治安的除了太守、县令等各级主官以外,还有:

一、郡:

1、都尉:不仅要掌管军事,帮助太守管理治安也是他的工作内容;2、门下督盗贼:主要工作是保护太守,但也要负责治安;3、贼曹:负责缉拿地方上的盗贼,维护治安,这是他的主要职责;其中都尉是朝廷官员,而后两者皆不是朝廷官员。后两者仅是太守自己骋任的人员,工资也是由太守自掏腰包负责;

二、县级

1、门下游徼:主管县里的治安;2、门下贼曹:主管县里治安,缉拿盗贼;他们都由县令自己骋请,工资也由县令自己负责;

三、乡里:

1、游徼:缉拿盗贼,维持乡里治安;2、亭长:负责本停的治安,缉拿盗贼;3、里正:向乡里汇报本地治安。

3. 景区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内容如下:

一、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

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有会议记录,检查记录;

3、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4、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方面的培训学习,并具有相应的安全常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5、制定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经常性地组织单位职工进行演练,有记录;

二、完善安全设施:

1、在危险路段、河道、岩石、观景台等处增设安全防护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危险游乐项目设立醒目的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标志;

2、景区内宾馆、农家客店消防设施齐全,安 全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3、漂流、攀岩、登山等设施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常识和救援能力,景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

4、各种旅游设施、交通设施完好,有维护保养状态标识及警示标志,无带病运行情况;

三、完善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在游客主要集散地、游客接待点公布医疗救援电话,与就近医院签订救护协议。

四、安全值班,有24小时值班名单。

4. 公安机关对景区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落实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X府办〔X〕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X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X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X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

X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巡查,落实值班巡查和访客登记制度。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30日。

12.民宿内不得存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民宿内不得进行淫移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部门职责

(一)区文体旅游局

1.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4.负责辖区民宿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5.核验辖区民宿是否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6.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2.按要求设立社区加强一类的微型消防站;

3.组织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在地村(居)委会”)与民宿协会共同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4.指导在地村(居)委会做好本区域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进行把关,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

5.指导鼓励成立相应的民宿协会,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三)区执法局

加强对符合开办条件民宿的日常监管,防止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区建设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等情形。

(五)X消防大队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X〕50号)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区卫计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疾控中心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民宿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核验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八)X公安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经营业者对民宿安全负责,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车场等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且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日。

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民宿治安管理规范。

(九)区安监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一)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四、民宿的申 办

(一)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民宿申报受理单位。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4.民宿建筑的产权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三)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四)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区文体旅游局将通过核验的民宿名单发函发函给X公安分局申请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并由民宿经营者与X公安分局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五、其他

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X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管、卫计、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X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X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X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X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月4日。

5. 景区治安安全管理内容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p>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旅游景区治安管理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安保部经理职责

  一、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景区财产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完好,健全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应急措施,保障游客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疏理景区外道路环境、保证道路通畅。

  四、有积极的应急求援措施,对突发事件有应变能力。

  五、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停车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提交安全管理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景区的安全状况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九、负责协调完善各应急预案的演练实施工作。

7.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景区保安需要做好景区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通过不断地巡逻执勤,配合一些现代化的监控设备,认真的做好景区内部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等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上报并且协助有关管理者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通过保安提供的景区保卫工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游客的安全。

景区保安还需要协助公安机关对景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等进行现场秩序的维护,并且保护案发现场,遇到此类事件需要立刻向上级以及公安机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侦破案件。

如果景区内发生了突发事件,保安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维持好景区内的现场秩序,有效的疏导游客。在紧急情况中有游客受伤,景区保安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救死扶伤,为伤者开辟救援通道,并且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需要对伤者做一定的急救措施。当发生意外情况,一定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准确汇报情况。必要的时候,应当及时实施封园措施。保安还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景区内的善后处理工作。

如果景区内需要进行大型活动,景区保安应当听从管理人员的调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护、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认真服从上级交代的任务,坚守自己的保卫岗位,严守保安纪律。

在巡逻中发现游客有不文明或者有损害景区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安需要进行劝阻和制止,以做到早发现、早解决,让问题处置在萌芽状态。

8. 景区安全管理的内容

一、加强行业安全管理。相关区旅游委要主动协调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法》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属地旅游景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和预警提示,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导企业隐患整改。相关区旅游委要严格督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恶劣天气暂停运营、游客最大承载量、专项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以及企业隐患整改。主动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同时要适时面向社会发布旅游安全警示,建议旅行社和游客暂时停止去存在隐患的玻璃栈道游玩,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一是对已建成运营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景区,要尽快组织委托勘察设计、钢结构、玻璃材料、隧道、旅游安全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开展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二是尽快开展瞬时最大承载量和日最大承载量核定,并采取技术措施确定游客流量,及时分流限流游客;三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定期专项安全检测、设备保养、教育培训、各类预案、岗位责任等制度,全面细化保障措施,确保各类管理制度健全;

四是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保证玻璃栈道安全运营。如:配备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防止易燃易爆、重物失落(如相机)等意外事件 生造成玻璃损坏;

五是完善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尤其是在假日期间,要增派安全员严看死守,强化巡查,及时疏导,切实加强玻璃栈道等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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