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领导参观旅游景点 领导视察景区

导读:区领导参观旅游景点 领导视察景区 1. 领导视察景区 2. 领导视察景区工作,请员工做好接待通知 3. 领导视察景区疫情防控工作 4. 领导视察景区工作 5. 领导视察景区报道 6. 领导视察景区简报 7. 领导视察景区软文 8. 领导视察景区重点讲什么

1. 领导视察景区

开放

1、景区售票时间为09:00-16:00,景点开放时间为09:00-17:00。

2、所有游客进入景区需至少提前一天通过“一码游贵州”微信小程序实名预约,做到“错峰、错时”有序旅游。凡省外人员,进入景区参观需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游览过程中请与其他游客保持间距1米以上,文明游览,全程佩戴口罩、禁止随地吐痰、吸烟和乱扔废弃物,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的现场管理。

4、对暂未调整风险等级但有本土阳性感染者报告地所在县(市、区)(直辖市为街道)的来返黔游客,积极对接当地防疫办,按要求一律实行 “三天两检”后方可进入景区参观。

5、娄山关景区不接待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中高风险地区游客及体温异常游客。参观过程中如出现咳嗽、发热等异常现象,请就近联系身边工作人员,或拨打电话0851—28795555。

2. 领导视察景区工作,请员工做好接待通知

2019年,国庆长假第四天,位于遵义市区的红色景点遵义会议会址成为众多游客的“打卡”地。据统计,国庆期间每天入馆参观的人数超过2万人次,较平时增加了1倍。

作为遵义市交通最便捷、人气最旺的红色旅游景区,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会址热度不减。国庆四天,遵义会议会址平均每天接待游客2万人次,较平时增加了1倍。

3. 领导视察景区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3月19日,马嵬驿商会发布公告,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和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陕西省旅游业恢复发展预案》的意见要求,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兴平马嵬驿于3月21日(星期六)恢复开放。

4. 领导视察景区工作

内丘太子岩景区开放的,免费参观

邢台太子岩位于内丘县西部的扁鹊庙之上,景区内有众多沟谷峻岭,奇峰怪石,峻岩百层,草木丰茂,松柏秀荣,是一个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融相汇的风景胜地。它的主峰叫莲花峰,海拔1141米,挺拔耸立,直刺云天,背后是陡壁悬崖,百丈深渊,气势雄伟,地势险要,自然景观秀丽。

5. 领导视察景区报道

免费政策:儿童1.2米(含)以下免票。

优惠政策:儿童1.2米(含)-1.4米(不含)之间购儿童票;70岁(含)以上老人持老年证,军官凭有效证件购优惠票。

入园时间:08:00-17:30

临湘山水龙潭湖风景区6501军事工程,又称“龙潭湖”风景区,它位于有“湘北门户”之称的临湘市。风景区距临湘市15公里,距京珠高速桃林出口23公里。此地地处长江南岸,湖南北端,襟洞庭而带长江,控湘北而引鄂南。京广复线、107国道和京珠高速公路擦肩而过,水陆交通十分便捷,是华东、华中客源进入湖南的咽喉,是洞庭人文旅游圈、三国文化旅游圈的交集点,是未来湘鄂旅游黄金线的桥头堡。

6. 领导视察景区简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 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管辖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严禁强迫从业人员超强度劳动或者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强令超强度劳动、冒险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超强度劳动、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两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聘用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 、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委托的安全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与居民区、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 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其按规定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并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用事业和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

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体系;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简报、网络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第四 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7. 领导视察景区软文

师资力量雄厚,校园风景优美。

8. 领导视察景区重点讲什么

1.喀拉峻草原的介绍

中国巅峰自然美——世界自然遗产地·喀拉峻景区位于伊犁州特克斯县,资源禀赋丰富,集草原、森林、峡谷、雪山、河流、湖泊为一体,被联合国粮农组织专家盛赞为“世界少有的高山天然优质大草原”,2013年被联合国评选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喀拉峻景区总面积2848平方公里,分为五个景区,每个景区景色都不一样,游客在这里可以得到不一样的旅游体验。

喀拉峻旅游区是“新疆天山”世界自然遗产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美学价值最高的区域。区内雪峰与峡谷辉映,森林与草原镶嵌,春夏季五花绽放,姹紫嫣红,晨曦落霞映照下,草原线条柔美、层次分明,构成一幅幅无与伦比的艺术画卷!这种大自然的绝美赐予,使人直入无边旖旎梦境。

喀拉峻旅游区背倚天山北麓,地属寒温带大陆性气候,春、夏季多降水,凉爽舒适,冬季相对温暖干燥;喀拉峻旅游区,年平均气温6-9℃,极其适宜动植物生长。森林、草原、雪山、冰川、峡谷、河流、湖泊等自然资源组成了喀拉峻独特的自然风光,

这里既是中国古丝绸之路的北道,也是古西域最大游牧古国——乌孙国所在地;这里既是古西域最大的赛马场——“汗草原”所在地,也是道教文化在中国西面传播最远的地方;这里既是古西域游牧民族建立京畿“牙帐”最多的地方,也是世界上唯一中国易经文化与草原游牧文化交融的地方。

2.喀拉峻风景区的喀拉峻风景区

喀拉峻一阔克苏风景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特克斯县的南部天山之中。 这里有伊犁最好的高山、草甸、草原,有温泉之胜,飞瀑、石林之美,冰川之奇。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专家们曾专程前来考察,为之倾倒,认为它是世界上少有的第一流的天然草场。

特克斯、巩留等县约20万头牲畜,每年六月到九月,都转场来到这里避暑抓膘。

就连巩乃斯种羊场娇贵的种羊也以此地为消夏之处。

喀拉峻草原,就是这样一块诱人的地方……

3.喀拉峻风景区的喀拉峻草原

喀拉峻一阔克苏风景区位于特克斯县的南部天山之中。

“喀拉峻”是哈萨克语,意思是“山脊上的莽原”。喀拉峻山是一条东西向绵延的山岭,它的两侧是沟壑梳状密布的山地,山原起伏跌宕,生长着茂密的原始云杉林。

喀拉峻的山顶却是浑然一体向南倾斜的高台地貌,芳草萋萎,繁花似锦,犹如一幅舒展的碧色地毯,一直铺展到皑皑冰雪的高山脚下。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专家们曾专程前来考察,为之倾倒,认为喀拉峻草原是世界上少有的第一流的天然草场。 喀拉峻草原位于海拔2000-3600米之间,是一个高山草甸草场,其南北宽约25公里,东西长40多公里,总面积达1000多平方公里。

喀拉峻草原降水丰富,气候凉爽,土质肥厚,十分适宜牧草的生长。这里是典型的“五花草甸”草原,生长有上百种优质牧草。 每年6月中旬到9月中旬,是喀拉峻草原的黄金季节。这时,特克斯、巩留等县约20万头牲畜都转场来到这里避暑抓膘。

就连巩乃斯种羊场娇贵的种羊也以此地为消夏之处。

4.关于喀拉峻全面禁游

喀拉峻现在已经全面开放了哦。

喀拉峻一共有五个景点,分别是阔克苏大峡谷、东喀拉峻、 西喀拉峻、中天山雪峰和天籁之林。阔克苏大峡谷有大峡谷、湖泊、小叶胡杨林,可以玩漂流、坐游艇、观光,大峡谷的地势高峻,水面宽广,玩起来令人惊叹不已。东西喀拉峻都是草原,可以骑马,不过东喀拉峻还有个花海,也很漂亮的。中天山雪峰景区有个历史文化村,有牧场,还有峡谷森林,雪山,比较适合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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