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

导读: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 1.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 2. 山东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 3. 山东景点价格调整 4. 山东省景点免费政策 5. 山东省旅游景点免费政策 6. 山东省旅游景点优惠政策 7.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文件 8. 山东旅游景点门票优惠政策 9.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10. 山东旅游规定 11.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1.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

2021春节山东免费景点大全

玉泉山

樱花园共种植了4万株樱花树,是华北地区最集中的樱花种植地

乘车路线:乘坐869·876两路公交车前往

桃花沟

在桃花沟里你可以看到满山像堆满雪的花...远看像①片粉白色的海洋,近看是①朵朵粉白色的桃花。山谷里鸟鸣声不断,景色诱人

【交通信息】

自驾路线:迎泽西大街—西矿街—杜儿坪街—小虎峪村行驶,便可到达桃花沟。

公交路线:乘坐17路公交,终点站杜儿坪下车,然后步行进山。

白马寺

白云寺俗称南十方院,此寺的韦驮双手合十,横宝杵于两腕上,显然是接待寺,所谓接待寺,是招待十方游方僧,故此寺又名""十方寺院"",简称""十方院""。由于此寺位于城南,又称""南十方院""。与城北有""北十方院""之称的千寿寺相对应。

【交通信息】

公交路线:乘坐23路,·619路,·805路,·808路,·819路·830路·831路·861路公交车,⑤①机器厂下车,马路东的巷子里即到

②龙山

②龙山高百余米,景色秀丽,山上鲜花遍开,有益足道·爱心林·怡人台·龙山飞瀑·爱心台·长廊·大型草画等景点,为中北大学勤工助学学生修建而成。各景点分布错落有致,山脚下有①石碑,上书""龙园"",每逢周末和节假日,前去游玩的游客络绎不绝,是太原市为数不多的避暑胜地!

【地址】中北大学内

【交通信息】

自驾路线:沿太原市滨河东路向北行驶可到达中北大学,旁边就是②龙山。

公交路线:胜利桥东乘坐835路,中北大学下车即可

山西博物院

山西博物院造型""如斗似鼎"",④翼舒展,象征丰收吉祥;保藏了社会征集·捐赠和出土文物共计10余万件。

【地址】太原滨河西路

【交通信息】

自驾:至滨河西路右转北行1公里即到山西博物院。

公交:市内乘坐865路公交车可到。

2021春节山东免费景点推荐

右玉苍头河

沿着虎山线向北行进,有①片""林草茫茫·流水潺潺""的狭长地带,便是苍头河生态走廊,景区属高原湿地,天然水系·河岸草地·乔灌木林带和缓坡状态的农田,形成了北方黄土高原独特的田园景观。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高墙框村西北1.5公里处

【交通信息】

自驾:驾车上大运高速公路出山阴/古城出口转211省道行驶按指示牌左转即到。

蒙山大佛

蒙山大佛,比以往西方所说""世界第①大佛""阿富汗巴米扬大佛高10米,按此,论高度,晋阳西山大佛是世界第②大佛,论年代则是世界最早的大型石刻佛像。

【地址】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寺底村

【交通信息】

公交路线:直接乘坐到罗城的公交车:5路,308路,463路,839路,848路,858路。

自驾路线:驾车沿旧晋祠路,到达高速收费站罗城口时,路边有明显指示标志通往景区

得胜古堡

得胜堡,是①个鲜活于历史,遗落在现代的古堡。同是明长城,这里也许无法媲美北京⑧达岭长城的雄伟,但这里苍凉古朴,却更能让人感觉到历史沧桑的氛围。午后阳光下堡内的居民悠闲自在的晒着太阳,①派和平安逸的景象。

【地址】大同市城北新荣区

【交通信息】

自驾:驾车自太原市出发,沿长风街直行,长风高速口上大运高速,向北行车340公里左右,古店口下高速沿109国道东行2公里,转入208国道北行30公里即到得胜堡。

广灵剪纸艺术博物馆

博 馆现有藏品16000余件,其中展出国内外各种流派·各式风格的剪纸精品1640余幅,各展厅作品琳琅满目,⑤彩缤纷,美不胜收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城东

【交通信息】

自驾:驾车沿s36高速公路行驶,广灵收费站下高速行驶约2公里即可到达景区


2. 山东旅游景点门票免费政策

60岁以上退休老人免费


3. 山东景点价格调整

九月山东免费的景点有很多,像济南的大明湖,泉城广场,森林公园等。青岛的金沙滩海水浴场,威海的海滨公园等等,都是免费的景点。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大明湖。大明湖位于济南市中心,是一处天然湖泊,它的水源来自多处泉水,有众泉汇流之说。

大明湖的历史悠久,它集水光,山色,园林,景观,还有古建筑为一体,有历下亭,铁公祠,稼轩祠等著名建筑。


4. 山东省景点免费政策

太阳部落景区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泰山人才金卡”“岱岳人才绿卡”可免费入园;两院院士凭院士证可免费带一陪同人员,残疾人免费(需要有一位健康成年人陪同);重度残疾人在免门票基础上还可免费带一名陪护进景区。


5. 山东省旅游景点免费政策

山东不用门票的景点,有青州古城、乳山银滩、金沙滩海滨公园、中国陶瓷馆、金山寺、莱芜战役纪念馆……其中,青州古城是古九州之一,有7000余年的发展史,5000余年的文明史,十二年的国都辉煌,是国家级5A景点。另外,济南大明湖也是免票的5A景区,非常美的景区,尤其是夏天


6. 山东省旅游景点优惠政策

山东旅游年卡一卡通景点2021

山东

山东省旅游年卡包含了枣庄、济宁、临沂、淄博、济南、青岛、日照、烟台、威海、潍坊、莱芜、滨州、菏泽、聊城以及泰安在内的112个景区。大部分包含的景点是免票不限次,例如台儿庄古城、临沂蒙阴蒙山云蒙景区、济南名胜大明湖、青岛海底世界水族馆、滨州鹤伴山森林公园等等。


7.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文件

青岛,从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国有A级旅游景点,如崂山风景区-青岛海底世界-小青岛公园等,针对全国游客免费

烟台,至2022年7月1日,蓬莱阁景区针对烟台-青岛-威海-潍坊-日照等五市免费,从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国有A级旅游景点,针对全国游客,非法定节假日不低于5折的门票优惠

济宁,从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因2022年旅发会在济宁举办,期间针对全国游客免费,如三孔景区-微山湖-梁山风景区等


8. 山东旅游景点门票优惠政策

免费开放的景区有:(济南市)1.大明湖景区,2.解放阁景区,3.黑虎泉景区。(烟台市)1.南山公园,2.塔山游乐园,3.烟台山,4.月亮湾,5.东炮台,6.牟平养马岛等等

再有就是各个地方的人民公园都是免费的。

外地的朋友时间不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去第一条里面的景点游玩,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转转地方公园还是比较好的。


9.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樱花园。这是华北地区最集中的樱花种植地

  乘车路线:乘坐869·876两路公交车前往

  桃花沟

  在桃花沟里你可以看到满山像堆满雪的花...远看像①片粉白色的海洋,近看是①朵朵粉白色的桃花。山谷里鸟鸣声不断,景色诱人

  【交通信息】

  自驾路线:迎泽西大街—西矿街—杜儿坪街—小虎峪村行驶,便可到达桃花沟。

  公交路线:乘坐17路公交,终点站杜儿坪下车,然后步行进山。

  白马寺

  白云寺 称南十方院,此寺的韦驮双手合十,横宝杵于两腕上,显然是接待寺,所谓接待寺,是招待十方游方僧,故此寺又名十方寺院,简称十方院。由于此寺位于城南,又称南十方院。与城北有北十方院之称的千寿寺相对应。

  【交通信息】

  公交路线:乘坐23路,·619路,·805路,·808路,·819路·830路·831路·861路公交车,⑤①机器厂下车,马路东的巷子里即到

  ②龙山

  ②龙山高百余米,景色秀丽,山上鲜花遍开,有益足道·爱心林·怡人台·龙山飞瀑·爱心台·长廊·大型草画等景点,为中北大学勤工助学学生修建而成。各景点分布错落有致,山脚下有①石碑,上书龙园,每逢周末和节假日,前去游玩的游客络绎不绝,是太原市为数不多的避暑胜地!

  【地址】中北大学内

  【交通信息】

  自驾路线:沿太原市滨河东路向北行驶可到达中北大学,旁边就是②龙山。

  公交路线:胜利桥东乘坐835路,中北大学下车即可

  山西博物院

  山西博物院造型如斗似鼎,④翼舒展,象征丰收吉祥;保藏了社会征集·捐赠和出土文物共计10余万件。

  【地址】太原滨河西路

  【交通信息】

  自驾:至滨河西路右转北行1公里即到山西博物院。

  公交:市内乘坐865路公交车可到。

  2021春节山东免费景点推荐右玉苍头河

  沿着虎山线向北行进,有①片林草茫茫·流水潺潺的狭长地带,便是苍头河生态走廊,景区属高原湿地,天然水系·河岸草地·乔灌木林带和缓坡状态的农田,形成了北方黄土高原独特的田园景观。

  【地址】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高墙框村西北1.5公里处

  【交通信息】

  自驾:驾车上大运高速公路出山阴/古城出口转211省道行驶按指示牌左转即到。

  蒙山大佛

  蒙山大佛,比以往西方所说世界第①大佛阿富汗巴米扬大佛高10米,按此,论高度,晋阳西山大佛是世界第②大佛,论年代则是世界最早的大型石刻佛像。

  【地址】太原市晋源区金胜乡寺底村

  【交通信息】

  公交路线:直接乘坐到罗城的公交车:5路,308路,463路,839路,848路,858路。

  自驾路线:驾车沿旧晋祠路,到达高速收费站罗城口时,路边有明显指示标志通往景区

  得胜古堡

  得胜堡,是①个鲜活于历史,遗落在现代的古堡。同是明长城,这里也许无法媲美北京⑧达岭长城的雄伟,但这里苍凉古朴,却更能让人感觉到历史沧桑的氛围。午后阳光下堡内的居民悠闲自在的晒着太阳,①派和平安逸的景象。

  【地址】大同市城北新荣区

  【交通信息】

  自驾:驾车自太原市出发,沿长风街直行,长风高速口上大运高速,向北行车340公里左右,古店口下高速沿109国道东行2公里,转入208国道北行30公里即到得胜堡。

  广灵剪纸艺术博物馆

  博物馆现有藏品16000余件,其中展出国内外各种流派·各式风格的剪纸精品1640余幅,各展厅作品琳琅满目,⑤彩缤纷,美不胜收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城东

  【交通信息】

  自驾:驾车沿s36高速公路行驶,广灵收费站下高速行驶约2公里即可到达景区


10. 山东旅游规定

山东省景区2020年免票的有:青岛,自今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青岛市12家国有政府定价A级旅游景区面向国内外游客免门票开放,包括崂山风景区、小青岛、小鱼山、海产博物馆(青岛水族馆)、奥帆博物馆、大珠山风景区、琅琊山风景 、珠山国家森林公园、德国总督旧址博物馆、信号山公园、青岛山一战遗址公园、鹤山风景区等。


11. 山东省旅游景点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九条 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 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三十八条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四十一条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三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四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 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投诉、举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 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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