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河西瓜

泗河西瓜,产于接庄街道、石桥镇沿泗河西岸的南贯集、东郑庄、齐营、郝楼、栗河崖、张桥等村。始于唐代末年,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泗河西瓜个体适中,味口脆甜。

1972年引进新品种“密宝”,出口日本,深受外商的欢迎。1985年,引进“中育6号”、“郑州3号”、“7451”、“8155”新一代等品种,1986年又引进“新红宝”、“金钟冠龙”等优良品种,其含糖量都在10%以上,高的达12—13%。1986年山东省首届西瓜展评,这里出产的“郑州3号”,“中育6号”获优质西瓜奖,1987年济宁市西瓜评比,“金钟冠龙”获特优西瓜奖,“7451”获优质西瓜奖。

山东最西边一个县,与河南相邻,盛产西瓜

翻开山东省的地图,位于版图最西边的县,也是黄河入山东第一个县,它的名字叫东明县——处于山东最西边,名字却含“东”字的县。

东明位于鲁西南平原的黄河南岸,和河南接壤,可以说是与河南一河之隔。东明隶属于菏泽市,总人口约85万。

东明由于黄河流经,地形平坦,土壤沙质疏松,且四季分明、光照充足,这儿盛产西瓜,是全国唯一的县级“西瓜之乡”,是山东省西瓜生产基地之一。东明西瓜沙甜爽口、风味纯正、外观亮丽,卖相好,有“甲天下”的美誉,还是地理标志掩护产品。

东明旅游也和黄河密不可分,拥有黄河湿地公园及黄河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在严格掩护现有森林资源及自然风貌的基础上,弘扬黄河文明,森林游憩娱乐、水上游乐、植物欣赏、野生鸟类欣赏、休闲度假等名目为重要特点的自然生态旅游区。

东明庄子文明湿地园,地处东明县县城北侧菜园集镇庄寨村内,黄河大堤南侧,南西岳遗迹上,间隔县城约10公里。以庄子文明为焦点,是休闲摄生、度假游览、垂钓农业观光的好地方。

东明另有和庄子有关系景点,东明县菜园集乡庄寨村是庄子终老死葬之地。围绕庄子修建了庄周文明广场,及水上文明公园。

此外东明另有万福公园东明古城、武庙、石化公园等景点。

各位朋友,你们另有关于东明县的故事吗?欢迎留言分享!(图源收集,部门数据仅供参考,如有纰漏敬请指出)

河南西瓜种子什么品种好

种庆发12号

二、高产抗病西瓜
晚熟西瓜在我市西瓜主产区种植面积略有减少,但在以往西瓜种植面积较小的一些山区县,面积有所增加。在新品种选育、推广方面虽比不上小型西瓜和早熟西瓜,但也不乏一批优良品种,如黑龙江景丰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公司选育的“景龙宝”、北京市农业技术推广站选育的黄瓤“花蜜无籽2号”、大庆市庆农西瓜研究所选育的花皮“庆发十二号”及北京冠海生物技术开发公司选育的、在今年区试中表现不错的黑皮西瓜“中冠一号”,这些新类型打破了以往晚熟西瓜品种单一的局面。

我考上了乡镇的农业服务中心,事业单位,请问农业服务中心怎么样?

总体来说是可以的,毕竟是事业单位嘛,固定程度高。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是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承办所在乡镇的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治、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服务性工作。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编制。
一般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就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也是事业编制。

技术改造项目是怎么意思

以节约、增加产品品种、提高质量、治理“三废”、劳保安全为主要目的, 以利用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技术改造贷款为主,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修项目投资30%以下,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河南鹤壁村民西瓜被人偷走,还要倒赔偷瓜者300元,你怎么看?

法海一粟认为,所谓“摘瓜”不是“偷瓜”的说法,违背了基本事实;而要求瓜农赔偿300元的做法,更是混淆是非。1、“摘瓜”与“偷瓜”真的那么难以区分吗?这个新闻,在网上已经被炒得热火朝天了。警方通报也出现的剧情反转。原来认为是“摘瓜”,并经调解要求瓜农赔偿“摘瓜”人300元损失。现在认为是“偷瓜”,“偷瓜”人被行政拘留3天。瓜农所赔偿的钱当然是退了回来。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本案中到底是“摘瓜”还是“偷瓜”,本来并不难以区分。这是因为,如果瓜地无人,那么,摘瓜人就是偷瓜人。如果瓜地有人,那么,未经同意的,摘瓜就是抢瓜。只有在瓜农同意的前提下,摘瓜人才是摘瓜人而不是偷瓜人。除此之外,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偷,就是抢。

“摘”与“偷”本来是一个事实问题。警方先是将“偷”认定为“摘”,而后来又将“摘”认定为“偷”,并非事实本身发生变化,而是观念发生了变化。

2、瓜农的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警方要求瓜农赔偿“摘瓜”人300元的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您好,我是陈群律师,谢谢邀请。

老百姓看到这样的情景,一定会非常愤怒,非常不理解,甚至质疑警方是在为虎作伥!

陈群律师也非常不赞同这样的处理。

西瓜价值小,那也是偷!

古人就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为警方,对于偷窃数额小的行为,不能视之无赌,更不能变相的助长其气焰!

在这里面谁是谁非,十分清楚。

瓜农追赶偷瓜者,这是他的自力救济行为。

偷瓜者本来就违法,数额小,是一般违法行为,应该治安管理处罚。数额达到2000元,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可能1000元,那就是涉嫌盗窃罪!

也就是说偷瓜者,轻则是行政违法,重则是犯罪!

不能反过来还要瓜农去赔她!

那不是没有王法了,没有正义了,无理可讲了?

即使是调解,也不能是非不分,不能和稀泥,不能让违法者、失理者得势,而让守法者受损害者反而流泪又出钱!

偷瓜者所谓受伤,所谓车辆摔坏,那都是她咎由自取,说句大实话,人在做,天在看,天若有情天亦老,老天都看不过去!

在法律上说,瓜农不是故意伤害她,不是故意损坏她的车,而是因为她抗拒瓜农的维权所导致。所以,民警的处置,是不问青红皂白,不问是非,助长了坏人的气焰,客观上效果上支持了偷瓜者。

对于社会风气及民风的改善没有好处,对于警方的形象树立也没有好处,对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更没有好处!

所以,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不合法的,也不合情理的,让老百姓愤恨的!

对于偷瓜者,你要吃西瓜你自己种,或者去买,不能去偷!

更让老百姓生气的,摘和偷都是动词,但是性质完全不一样,拿自己的瓜那就是摘,付费到瓜园去摘那也是摘;这里的偷瓜者到的不是自己的瓜地,也没有给瓜农付费,那就是偷,怎么用上了一个“摘”字?这样替她们开脱?

警方最初的说法是,摘了8、9个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所以没有追究她的责任。这是对法律没有正确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的说法比较笼统,她们极可能构成转化的抢劫,也 就是其行为不受价格和价值的影响,都涉嫌犯罪!

正因此,这个案件是反转又反转,开始的情形跟现在的情形完全不相同。

最新的消息是,针对这件事,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发布了通报:相关民警被停止职务,偷瓜者行政拘留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