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册2000年前的汉简,窥见大汉王朝的法治基因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现藏于甘肃简牍博物馆,是目前保存最完整的古代诉讼档案。

1974年8月,它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遗址,共有三十六枚汉简。出土时,分两部分卷在一起,考古专家将这些汉简进行了编号,1-20号木简为一束,木简尺寸为长22.8厘米,宽1.2厘米,裹在简册的里面;21-35号木简为一编,卷在简册外面;36号木简出土于简册附近,21-36号木简长为22.5厘米,宽2厘米。

右爰书和36号木简。

1.《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的发现

甘肃简牍自1907年匈牙利人斯坦因发现第一批出土资料以来,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到目前为止,甘肃省发现和出土的历代简牍达6万多枚,这些简牍中仅汉简就占了全国出土汉简的82%以上,是甘肃最为独特的历史文化资源之一。

甲渠候官遗址俗称破城子,是汉代居延都尉西部防线甲渠塞之长——甲渠候驻所。甲渠塞是汉长城军事防御体系中分离于城墙的烽、障、塞、亭中的一个,是汉长城的前哨。

破城子遗址发掘考古早在1930年就已经开始,当时西北科学考察团在这里掘获汉简5000多枚。到了1972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也到此进行发掘考古,共出土汉简7000多枚,包括《烽火品约》《甲渠候请罪》等,还从这些汉简中整理出了一本“武林秘籍”——《相刀剑册》。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1)

1974年8月,考古队在居延汉代甲渠候官遗址发现了一册完整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依据木简遗存性质及书写笔迹可将册书分为两大部分,前者为一份审讯被告的原始记录,后者为审讯机构誊抄的处理文书及二审记录,完整地反映了当时从诉讼到审讯以至结案的整个司法程序,具有极为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

公文书写很规范,简册首句以“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开始,详细记述了整个案件诉讼的经过。简册结尾留有案件经办人姓名“掾党、守令史赏”和这册文书的名称“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

当这册完整的汉简出现在考古专家面前时,所有人都震惊了,古塞之中发现汉代奇珍,这一消息不仅令现场的考古专家为之兴奋,也震动了当时整个考古界。研究其中的内容,更是给人们震撼心灵的力量。

一枚枚字迹清晰、坚固如新的汉简,仿佛将人们引进了一条时光隧道,在沙尘中凝固了大汉王朝雄浑的背影,感觉那么近,又那么远。

2.《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记了些啥?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记录的是2000年前一则官告民的经济纠纷案件。有趣之处在于它出乎了我们现代人的认知观念。

简册内容用白话文记述大体如下:

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甲渠障的候官粟君向居延县起诉该县居民寇恩欠债不还。据粟候官说,上年12月中旬,他与其下属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合伙出资(牛、谷)雇用寇恩运送5000条鱼去集市出售,并付给寇恩一头牛、27石谷子作为佣金。寇恩同意在卖出鱼后交还40万,但现在只交了32万钱。更为过分的是,寇恩曾借走一头黄牛用来拉套,但他却把借的黄牛卖了,然后又用作为佣金的那头黑牛来抵偿,但是两头牛的价值相差20石谷子。因此粟候官要求对方偿还8万钱及两头牛的差价20石谷子。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2)

居延县收到粟候官的起诉书后,在立案的同时将这份起诉书移送给被告寇恩所在的都乡。乡里专管刑狱的啬夫立刻验问了被告寇恩,并根据寇恩的供词写成爰书及治决言,然而他的结论却是寇恩不欠粟候官的债。

按寇恩的说法,粟候官原先就说过黄牛、黑公牛虽然个头大小不一,但价值完全相等,均按60石定价,任由寇恩随便挑一头带走,黑牛就是抵佣金并非是借牛。因为鱼没有卖得40万钱,所以寇恩卖掉了黑牛,把32万钱交给了粟候官的妻子业。寇恩和粟候官的妻子业一同去卖鱼,回来的时候还为她赶车,在路上累计走了二十多天,中途寇恩又给业买了十斤肉,值谷1石;到了第三驿站,寇恩买了2石大麦给业,总计谷3石、钱15600。不仅赶车的工钱没有计算,还把一个值1万钱的大车轴、一个值3000钱的羊皮口袋、一个值1000钱的大竹笥、一个值600钱可装1石粮食的去卢、两根值1000钱的绳子等器物,都装在业的车上,由业带回了家。此外,他的儿子寇钦为粟候官捕了三个月零十天的鱼,却一直没有得到工钱。按当时雇工的基本价,成年男子干一天活给2斗谷,因此合计工钱为20石谷。市场谷价是1石谷4000钱,寇钦20石谷做工的工价正好与寇恩欠粟君的钱相当。因此粟候官所诉的“牛不相当谷20石”的说法不对。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3)

出人意料的是,当粟候官看到结果后,认为寇恩的供词与实际情况不符,遂又将此案上告到兼有军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居延都尉府。而都尉府则下令让居延县“更详验问治决”。于是,居延县又令乡啬夫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复核。而乡啬夫在第二次验治寇恩时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向寇恩郑重宣布:如果不如实提供证词,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趣的是,寇恩坚持原词,乡啬夫便将寇的供词再次写成爰书,上报居延县,并坚持原来的结论,即寇恩不欠粟候官的债。居延县收到乡啬夫的报告后,如实上报给甲渠候官,而甲渠候官将它们通通存档,并标其卷为“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资料来自梦泽赤子《王朝旧事》)

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破城子出土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只可惜,这一汉简只保存了全案程序的前半段,以至于案件最终是否开庭审理,又如何审理的我们无从知晓。

3.两汉之际乱世中的法治坚守

这起官告民的诉讼案件,胜负如何已经不再重要。从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却可以看到大汉王朝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精神。

大汉帝国之所以强盛,严密的帝国管理制度也是大汉王朝兴盛的重要保障。这件事的可贵之处在于,东汉建立初期时局混乱之际,在边远的穷乡僻壤,竟然还会出现按照律法办事的现象,殊为难得。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汉简(4)

粟候官虽为一塞最高长官,但他却并没有倚仗权势上门逼债,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居延都尉府、居延县和都乡的官吏们并没有官官相护而枉法,而是让案件的双方平等地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事情;作为被告的草民寇恩也敢于和候官打官司。这说明大汉王朝地方治理的清明,也证明汉代律法制度在汉王朝境内普遍执行运转。

不过,如果了解这件诉讼案发生时的社会背景,大家可能会更为惊讶。

建武,是东汉光武帝刘秀的第一个年号,公元25年6月,刘秀称帝定都洛阳。当时汉王朝被王莽所篡,建立新朝已经十多年。刘秀起兵建立东汉之后,在西北地区,有隗嚣割据,河西则被窦融所占,二者互相猜疑,刘秀抓住时机,威逼利诱收服了窦融,河西地区才为光武帝所有。而《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记述的正是光武帝建武三年(公元27年)的事,在这种乱世的大环境下,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当地官员依旧依据汉律断案,可见,大汉国魂未灭。

官吏知法而执法,官民知法而用法。成功接盘西汉两百多年来积累下来的弘文法治基因,正是东汉王朝得以迅速复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史学家也将这段历史称为光武中兴。

东汉建立后大兴儒学,推崇气节,被后世史学家推崇为中国历史上“风化最美、儒学最盛”的时代。这也是大汉帝国强盛数百年之久的秘密。

(作者:黄建强)

(来源:兰州晨报/掌上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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