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夫民族特色村

作夫民族特色村

甲寅作夫村为云南省首批50个特色村之一,距离乡政府驻地7公里,整体背景为“森林翠绿,清泉环绕,建筑独特”。距县城所在地41公里,全村308户,人口1600多人。居民主要靠养殖牲畜、种植水稻和棕榈为生,经济收入形式单一。属保存完好的原生态哈尼村寨,民族文化浓郁, 原真性的民族文化景观“蘑菇房”独具魅力,梯田等自然景观优美、神秘而独特。按照《红河县甲寅作夫民族旅游持色村修建性详规》的内容,为将作夫村建成“全省最大的蘑菇房村落”,将红河县浓郁的哈尼文化展现给外界,让外界更多的了解哈尼文化。

在葱郁繁茂的古树丛中,一群群古朴而错落有致的蘑菇房在青山绿水的环抱下,与大自然融为一体。上有森林,下有梯田,簇拥其中的是蘑菇房。为当地最大的蘑菇房群,保持着原始的蘑菇房建筑。远望大片的蘑菇房依山沿势而建,古朴典雅,与山下千百层梯田构成一副世外桃源的美景。然而,一直以来“美在深山无人识”。这里,就是令人神往的哈尼家园——作夫村。

作夫村是森林—水系—村庄—梯田“四素共构”的哈尼族生态村,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农耕开发的典范。在几百年的历史发展中,作夫人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既保护了自然生态平衡,又促进了村庄的文明进步。因此,它是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

信息来源:中国红河旅游网

小鹧鸪民族文化特色村介绍 小鹧鸪民族文化特色村地址-交通指南

小鹧鸪是近几年的时间,禄劝县在积极打造的旅游村。主打彝族风情主题的休闲农村游玩,而小鹧鸪也在逐渐成为观赏美景,品尝美食的地方。特色村都是彝族人家,因为该项目,原本很多打工的都回家建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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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鹧鸪民族文化特色村基本信息

开放时间:

全天

门票:免费

位置:云南昆明市禄劝县

交通路线

昆明北部汽车客运站有昆明至禄劝县的客车,行程约2小时。

自驾路线:

从昆明出发进入沣源路——杭瑞高速——京昆高速——香水路——G108——秀屏路——东山路行驶150米到达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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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鹧鸪民族文化特色村游玩攻略

小鹧鸪位于鹧鸪河左岸和禄大路左上方,距禄劝县35公里,距镇政府1.8公里。小鹧鸪村是禄劝县正在建设的民族文化旅游村。这里有山有水,也有淳朴善良的彝族人民。它将是一个游客品尝美食和欣赏美景的好地方。2014年,小鹧鸪村被列为全县“美丽三村”建设重点村之一,为每家每户开设农家乐提供了基本条件。

鹧鸪河是鲁镇县的主要河流,全长120公里,流域面积1933平方公里。

鹧鸪河,顾名思义,是一条充满鹧鸪的河。

小鹧鸪民族文化特色村介绍 小鹧鸪民族文化特色村地址-交通指南

而小鹧鸪村,是鹧鸪河风景区中最绚丽的风景之一。在离县城33公里的路的左边,有一个小广场,有两条宽阔的水泥路和一片新种的森林。在森林的后面,在两条路的交汇处,有一个弧形的屏风,上面用大字写着“美丽乡村里的小鹧鸪”。这是小鹧鸪村庄的入口。

沿着混凝土路面蜿蜒而上,道路两旁是一座新建的小建筑,小建筑风格统一,有灰色的墙面,平坦的屋顶,三层。建筑四周,绿树葱茏,田野光洁,一派美丽的田园风光。上山后,景色更美了,山上高大的树木在阳光下给人们带来无限的凉爽。在路的尽头,有一个巨大的太阳能电灯广场,周围是草坪、树木和停车位。这是村民们放松和娱乐的地方。

读完小鹧鸪民族文化村的介绍后,你想去鹿泉旅游吗?如果你在城市里感到无聊,不妨开车去山上散步,喝野茶,吃一些农家菜,看看风景。

少数民族村寨旅游简介 特色民族村寨

1. 特色民族村寨

有泼水节,那达慕大会有骑马射箭摔跤

2. 特色民族村寨旅游的市场需求

丽江泸沽湖景区 泸沽湖古称鲁窟海子,又名左所海,俗称亮海。纳西族摩梭语“泸”为山沟,“沽”为里,意即山沟里的湖。泸沽湖旅游景区四周崇山峻岭,一年有三个月以上的积雪期。森林资源丰富,山清水秀,空气清新,景色迷人...

黎平肇兴侗寨 黎平肇兴侗寨位于贵州省黎平县东南部,国家AAAA景区、贵州省十佳特色旅游城镇景区。黎平肇兴侗寨地处于两座山脉之间的谷地,村寨呈船形状。

3. 特色民族村寨的保护和发展

“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文化,历史,经济价值的村落。承载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

“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指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居,且比例较高,生产生活功能较为完备,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极其聚落特征明显的自然村或行政村。

4. 特色民族村寨政策工具

一是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充分宣传农村道德榜样与典型,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

二是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切实保护好优秀农耕文化遗产,推动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划定乡村建设的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好文物古迹、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遗产,支持农村地区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等传承发展。

三是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服务对象是农民群众,必须提供满足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农村文化资源普及工作,让更多农民群众能够共享精神文明的成果,开展积极健康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娱乐活动,激活农村文化市场活力,形成以农民群众为核心、广泛覆盖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是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科普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

5. 特色民族村寨无消防安全的下歩工作打算

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整治:(1) 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工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移或改造,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 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 场、储罐等与居住、医疗、教育、集会、娱乐、市场等 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3) 合理选择村庄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 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 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有明显标志。 (4) 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 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沼气池 沼气储罐的位 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5)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 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 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 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6) 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 消防通道的设置,均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 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 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 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 增设消防水源,改善消防条件,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分 隔宜按30~50户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寨,应 沿坡纵向开辟防火隔离带。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 厘米以上。(7) 堆量较大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① 宜设置在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 当村庄的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密集时,宜设置在村庄外。 ③ 不应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及电气线路下方。④ 柴草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米。⑤ 堆垛不宜过高过大,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8) 村庄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栏;易燃易爆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6. 特色民族村寨设计

民族村寨,吊脚楼,村落文化

7. 特色民族村寨建设

少数民族村寨是有一定的典型标志根据各民族的特点他们是谷具特色各式各样的凤格,天伦那个民族的标志和风格展现在世人面前都是耳目一新,恩施州宣恩的侗族,他的房屋建造就是鼓楼式,整过恩施的土家族和苗族房屋建造就吊脚楼,走马转角,风雨桥等标志性建筑,殷实户家庭还有小姐的绣花楼等。

8. 特色民族村寨优势分析

中国民俗文化村在深圳市锦绣中华的西侧,如今又建造了一幢幢傣族的竹楼、布依族的石房……。中国民俗文化村于1991年10月建成开放。占地面积15.8万平方米,包括中国21个民族的24个村寨,成为全国56个民族有代表性的民族风情博物馆。

24个村寨全部按照1比1的比例修建,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这里有汉族的牌坊群、北京的四合院。各少数民族村寨更具特色,在苗族、侗族、瑶族、佤族、黎族、景颇族的村寨里,繁忙的少数民族姑娘和小伙子们热情地接待着国内外客人。白族、藏族、纳西族、朝鲜族、高山族的民居建筑风格各异,人们不时拍下了一张张照片;还有布依族的石头寨、摩梭人的木楞房,哈尼族的“蘑菇房”,傣族的竹楼,哈萨克族的毡房,土家族的水上街市,蒙古族的蒙古包,藏族的喇嘛寺,彝族的“土掌房”等更吸引无数游客入房参观,了解中国各民族的风土人情。

9. 特色民族村寨建设项目有什么

我们这要打造特色瑶寨,瑶族长鼓舞有着悠久的历史,多在瑶族传统节日、庆祝丰收、乔迁或是婚礼喜庆的日子表演,现在已经成为瑶族群众日常的文娱活动。

这里瑶族文化底蕴深厚,生态旅游资源丰富。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全力把安置点打造成具有浓郁瑶族民俗风情特色的旅游区,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走出一条新路子。努力为瑶寨注入更多的民族文化元素,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擦亮四亩田“文化+旅游”名片,真正建设成独具风情的少数民族村寨,确保易地搬迁贫困户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10. 特色民族村寨牌坊

云南,保山。

古称永昌,处于滇西居中的位置。

著名的“西南丝绸之路”在中国境内的最后一段在此 自古以来,人文鼎盛,商业繁华。

除腾冲和顺古镇最为出名外,如今在这片西南丝绸之路一带,还保存着许多美好古朴的村落。

1 和睦村

腾冲和睦村,一座冬天沐浴在鲜花丛中的小村。坐落在腾冲高黎贡山脚下,拥有“中国红花油茶第一村”,“中国红花油茶发源地”,“世界红花油茶基因库”,“云南山茶原生地”的美誉。每年12月至来年的3月,古老的小村随着油茶花的盛开和游客的到来就沸腾了起来。

和睦村的红花油茶已有八百多年 的历史,据村内族谱记载,和睦村人的祖先自明洪武年间从南京应天府移民到这里时,这里就有野生红花油茶生长。时至今日,如画一般的村子里,已经拥有四万多株百年茶树以及一棵千年茶树。有着千年树龄的镇村之宝在古村的村头担负起了“迎接大使”。让每一个观赏者第一眼就欣赏到了和睦村红花油茶的风采。

2 固东银杏村

保山市腾冲市固东镇江东古银杏村,一个原始古朴的村落,这里有3000多株银杏点缀在农家小院的内外,已成为腾冲秋末最受欢迎的目的地。

这里的皮影文化已有600多年历史,其荥阳纸伞、江东刺绣享誉全国。此外,这里还曾是电影《武侠》的拍摄地之一。

银杏的最佳观赏期为11月中旬-12月初。这里有很多农家乐,每个农家乐都可以进去参观,即使只是拍照,主人家也习以为常。村子分为四个区域,从村口三岔路的银杏广场往前的陈家寨是游客和银杏最密集的地方,其他区域相对宁静。

3 汉营村

汉营,民间称为“诸葛营”,古称凤凰村,坐落于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南端3公里处。在这里,祖祖辈辈都在传说着他们自己遥远的历史,并不断地被出土发现所证明。史料记载及考古出土文物表明,村中古建筑、古遗迹、古遗址众多,共有100余处,极具考古研究和民俗文化研究价值。

汉营,汉文化历史丰厚。要说金鸡是保山第一个汉文化发祥地,那么汉营就是保山第二个汉文化发祥地。就这个“村名”来源而言,也有其悠久历史。据明宣德年间孔初撰的《诸葛忠武侯祠记》载:“民相谓曰,若等诸葛公遗民也。相率安营屯兵,以生以长,遂名之曰诸葛营。复于营中构诸葛祠。”又明万历《云南通志·卷二》也说:“相传诸葛孔明南征屯兵之所。孔明既凯旋,汉人有遗于此者,聚庐世居,至今犹称为旧汉人。”这就是说,这里的居民至少是在明代以前就来的了。他们在世世代代地传说着他们这里既是诸葛亮军队“安营屯兵”之地,又是诸葛亮军队南征平定永昌郡后的“遗民”,所以这个村子也就称为“诸葛营”,明代汉移民自然也就称他们为“旧汉人”。

这里至今还传说着说诸葛营原不叫“诸葛营”,而最早叫“凤凰村”,这也是可信的,这不仅说明在蜀汉时有诸葛亮军队的“遗民”居住下来,在其以前就有汉民所居住了。那么,为什么同时又叫“汉营”?也许是取其“蜀汉军队安营屯兵”之意,故称“汉营”。因而,这个村子至今老百姓都在称呼着两个名字:“汉营”和“诸葛营”。“凤凰村”作为历史谈资也没有丢掉。这个村子除“汉营、诸葛营、凤凰村”这3个名字极富历史渊源而外,就村中和周围,也有诸多遗迹和传说。

4 甸苴村

这是一个起源于军人屯垦戍边的古老地名。早在元朝至元十四年(1277),元王朝改腾冲府,置顺江州、越甸、古永三县,与顺江州治所所在地顺江紧邻的甸苴,就是顺江州重要屯垦地之一。明朝正统年间取得三征麓川胜利后,腾冲军屯大力发展,在腾冲军民指挥使司所辖的 十个军屯之中,大批来自腾冲冲军民指挥使司前所的官兵到达甸苴屯屯垦戍边。

甸苴的郑氏宗祠是腾冲市文物保护单位,民国十年(1921)由当地郑姓人家集资修建。祠堂坐南朝北,由一正两厢一厅组成四合院,占地面积481平方米。郑氏宗祠门口矗立的《察院明文》碑,真实记载了明朝万历八年(1580)甸苴屯军余牧场案始末。

甸苴素有崇文重教的优良传统,早在明朝年间即创办私塾。至清朝初年,甸苴已经拥有相当规模的教育。同时,宗教文化盛行。甸苴街的三教寺,又名观音寺,融儒释道为一体,始建于清朝乾隆年间,咸丰同治年间战乱被毁,同治七年(1868),由乡贡徐生萃等承办重修。走进甸苴三教寺的两进院,大门楼、戏楼、三宫殿等建筑宏伟壮观,雕梁画栋,古韵悠然。

5 勐蚌村

勐蚌村,隶属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勐蚌村委会。紧邻亮山国有林场,风景秀丽,环境宜人,是个天然氧吧,具有“小香格里拉”之称。勐蚌村位于象达镇、平达乡、木城乡和德宏州交汇处,90%以上为山林地带,田垄坡地散布于山间谷地。村寨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最高海拔2889米,最低海拔1400米,立体气候比较突出,形成“一山分四季,十里不同天”的气候特征。

勐蚌之美,四时皆存,时移景异,季相变化,春时满目青翠、入夏山花烂漫、秋来层林尽染、冬至水草依然,山青水秀之间步移景异。南边是羊圈包包山,西边是银矿山。勐蚌河穿村而过,西至河头,东至大弯子沟。村前遍布湿地,彰显着勐蚌村自然环境的底蕴,也是勐蚌村内独具特色的乡村风景。

勐蚌村铲草立寨约有200 多年历史,清嘉庆年间设象达关。随着历史的兴衰演变,至今保持完整,并且留下许多珍贵的历史遗迹,传统民居建筑艺术水平较高,而且风格多样。勐蚌传统民居以自然山水、田园景观为背景,依山而建、井然有序。现在仍保存大部分传统建筑,充分体现了明清时期的建筑特色,建筑多为“四合五天井”或一坊两耳三合院布局形式,每户民居的走廊相互贯通,称为“走马转角楼”,建筑细部丰富多样,装修多以木雕为主,图案样式丰富多变,大多以荷花、钱币等作为主要表现方式,代表着喜庆、财富,也有代表吉祥如意的水墨画。

6 水寨村

保山市隆阳区水寨乡水寨村。这里,是两千年古道上的一座驿站,它是那种不见诸于书页、暗存的地理枢纽,虽然偏僻,不为人知,却比现在高速公路边的城镇更自然更原始,不露痕迹地沟通着世界。

水寨,一个被悠悠马帮驮出来的千年古村落,犹如一块椭圆的明镜镶嵌在漫无边际的绿色海洋中。群山环抱、美艳妖娆,走进水寨,就是走进岁月沧桑的历史,走进马铃声中夹杂着凄凉的美丽。

水寨,乃是保山东部万顷群山下镶嵌的一洼平地。虽有来自雪域高原的滚滚澜沧江在深沟险壑中策马奔腾,但山乡水寨的冠名似乎与水并无关系。传说水寨每逢雨后放晴,天空便呈现五彩霞光,正如徐霞客所言:“俱有灵气”,因被视为祥瑞之兆,故命名“瑞寨”,一直沿用至明代。

水寨老街,犹如时光隧道一般,安坐在村庐错落,鸡犬桑麻的静谧田园中。青瓦楼阁,店铺林立,使这方山中“桃花源”热闹非凡,而不是独处世外,形影孤单。临街马店十余家,可容纳成千的马匹和上百马锅头入住。

7 新岐村

新岐村是一个有400多年历史的古村落,也是中国古西南丝绸之路腾冲境的最后一站,其民俗文化保存完好,有厚重的生态文化、丝路文化和民俗传统文化。近年来,该村 制了《新岐古村落旅游开发保护规划方案》,确定了“古村落”整治和保护内容,对古寨、古建筑、古牌坊和名木古树等进行重点保护,从而起到了惠及千家万户的作用。

新岐村名胜古迹中的魁星阁、冒盔仙山、土主大庙、段氏宗祠等是“古村落”保护中的重点,魁星主管功名,新岐村的魁心阁面目狰狞,金身青面,赤发环眼,头顶还有两只角,手握一直朱笔,脚下踩着一只大鳖鱼,意为独占“鳌头”。而冒盔仙山所建殿宇髙拂云天,雕梁画栋、雄伟辉煌、神像威严,令游客遐思神往,成了一道不可多得的人文景观。而段氏宗祠为上等秃衫木梁结构,横梁有龙头斗拱,周围砖墙刻画24孝,栩栩如生。

8 和尚田村

位于施甸县旧城乡。以石头为主构建的和尚田传统村落,藏于深山人未识,一方璞玉待琢磨。走进这个石头城,面对村落质朴的风貌、敦厚的民风,别样美好。

和尚田传统村落民居依山就势而建,错落有致。地基由较厚石头铺筑,牢固且防水防潮。墙体为不规则石头压缝交叉砌成,坚固而经风耐雨。穿斗式木构架梁柱,青瓦屋面。门窗等建筑细部的雕花与石材的古朴相映更显精致,古貌遗风,独特十分。

9 子原村

子原村位于昌宁县珠街乡,地处滇西南山多坝少的峡谷地带,属云岭横断山脉南延部份,村落位于漾濞江西侧,与大理巍山县山水相望,东、西两侧被山体包围,下部为连片梯田,山谷有羊街河自北向南流过。属彝族聚居村落。

南诏时期,大理段姓族人为避兵役,翻越山脉,渡漾濞江,逃至红旗岭岗西南侧,在山岭中部建寨设集,与大理山水相连。村庄在坡度较小的区域集中布局,形成多个居住组团。村落传统民居以土木结构为主,体现彝族民族元素,建筑风貌、形制和细部构造体现了子原人的生活智慧和建造技艺。

11. 特色民族村寨消防安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 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 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 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 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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