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旅游需求,发展全域旅游,建设旅游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旅游业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促进发展机制。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绿水青山、冰天雪地比较优势以及神州北极、华夏东极独特优势,突出沿边区位、地质地貌和历史文化等地域特色,建设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与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依法开展跨境旅游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保护旅游资源,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维护旅游投资者、经营者和旅游者合法权益,营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会议,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功能提升、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营销、游客招徕和品牌创建奖励、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行业纾困等方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促进和保障旅游业发展、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行行业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并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营销推广、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品牌建设、旅游产品推介、行业培训和咨询交流等服务。

旅游行业组织可以建立本行业优质服务标准,通过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行业组织优质服务推荐标志等方式,引导会员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旅游规划引领和政策扶持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资源特色,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重要参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旅规划时,应当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保障旅游业发展需要。第十一条 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域旅游,科学整合区域旅游资源,促进产业有序发展,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保障重大、重点旅游项目、重要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等措施,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废弃矿山等开发重大旅游项目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体育、财政等部门在扶持产业发展和分配有关资金时,应当加大对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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