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资源,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的规划、整治、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名录的河道、湖泊和水库。第三条 河湖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河湖的防洪、排涝、灌溉、调蓄、航运、生态和景观功能。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湖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湖整治、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水面保洁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区域内河湖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河湖的日常巡查、保洁清理、维修养护、清淤疏浚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湖整洁,协助做好河湖的清淤疏浚和巡查保洁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湖管理职责。第六条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单位。
  河湖管理单位负责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实施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湖整治等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开展水情教育,普及河湖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湖管理保护的法律法规。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资、科研、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和监督。第九条 本市实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河长制湖长制第十条 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和部门间联动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空间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维护河湖健康和安全,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市、县、镇、村四级河长湖长。总河长和河长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河长湖长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的重大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河长湖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河长湖长、本级总 长部署的工作;
  (二)对所负责河湖进行常规巡查,发现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予以整改;
  (三)组织审定所负责河湖的管理保护方案和部门责任清单,并督促实施;
  (四)推进建立区域间联防联治机制、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所负责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第十四条 镇(街道)河长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上级河长湖长、本级总河长交办工作;
  (二)对所负责河湖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问题的,立即组织整改;
  (三)配合做好所负责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四)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者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
  村级河长湖长可以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护宣传,督促村民、居民维护河湖清洁,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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