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20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阳宗海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阳宗海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阳宗海是受人工控制的集城镇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为一体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最高运行水位为1769.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66.15米。

  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县阳宗镇所辖546平方公里的区域,其中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的径流区为重点保护区。第四条 阳宗海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的原则,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 阳宗海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保护。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阳宗海的保护;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研发机构,针对阳宗海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二)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三)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负责国土、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第十条 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宗海管委会),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对阳宗海保护区实行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澄江县阳宗镇的国土、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五)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六)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的建设;

  (七)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阳宗海管委会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阳宗海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阳宗海水体及最高运行水位1769.90米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和两侧外延20米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东西向外水平延伸5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200米的区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外延50米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阳宗海径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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