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6修订

导读: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6修订 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 设  立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规  划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 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由古黄河风光带和运河风光带组成。古黄河风光带西起通湖大道,沿古黄河南至洋河镇;运河风光带西起水杉大道,沿京杭运河南至洋北镇。具体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为准。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原则,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和处理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绿化管理、设施维护等工作,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特色商业等,提升风景名胜区整体品质。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协调风景名胜区内其他管理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内河道水域岸线开发利用,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水源地的水量调配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内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内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族宗教、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 和详细规划。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利用服从保护管理的原则,融合运河文化、黄河文化、西楚文化、酒文化、红色文化,突出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协调,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按照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性质、特点、范围,确定保护设施、基础设施、科普宣教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条件。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所在地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景观、古树名木、生态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进行定期调查登记,建立健全管理目录和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觉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林木、野生动植物保护,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严禁捕杀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进行抚育管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砍伐、移植。

Hash:7bb9c241983969973ab8423c94eb5c66e2c52f2e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